男子聚餐饮酒后身亡,同饮者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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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tiao
最新回复:2025年1月27日 13点51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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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

马上就要过年了,很多人聚餐难免会饮酒,推杯换盏,气氛热烈下,不仅自身要注意饮酒适量,也要关注同饮人的身体状况,否则就可能因此惹上麻烦。

如果聚餐饮酒后有人发生意外,一起喝酒的人应尽到什么救助义务?什么情况下需要担责,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担责?

聚餐后死亡

家属起诉9名同饮者

2021年12月30日,在上海工作的郭某参加了单位领导组织的聚餐,席间多人共同喝了两瓶红酒和一瓶多的白酒。聚餐过程中,郭某身体不适,出现呕吐症状。3个小时后,聚餐结束,两名同事将郭某送回了住处。

法官介绍,聚餐结束后,杨某开车搭载郭某、李某回各自住处,次日因联系不上郭某,李某前往郭某住处,发现郭某于聚餐次日死亡。

郭某的家属认为,同饮人员在郭某严重醉酒昏迷的情况下,未能进行合理照顾,也没有通知他的家人,导致郭某饮酒过度猝死。因此,郭某的家属将9名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66万余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介绍,郭某平时可以喝半斤酒,当天喝了二两多就吐了两次,这种反常的状态下,被告也没有注意到,而是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

被告方表示,聚餐过程中并没有劝酒行为,而且用餐结束后,两名同事已将郭某安全送回家中并确认其没有不适才离开,已尽到应尽的义务。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称,郭某当时被送到家里时,还和邻居有过对话,并且拿钥匙开了门,说明当时郭某还有清醒的意识。进房间后,被告曾问郭某有没有不舒服的地方,郭某说没事,让他回去。

法院认定:自身心脏疾病

为死亡直接原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和死因鉴定报告显示,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导致的心源性猝死。鉴定机构在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或者乙醇代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自身心脏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郭某的饮酒行为是否导致或者诱发了其自身疾病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另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聚餐当晚郭某有过量饮酒或者意识不清、辨别控制能力严重受限等情形。

法官表示,法院认定,被告对郭某患有心脏疾病并不知情,公司每年体检也未检测到心脏病,故无法认定被告对此具有过失。此外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作为同饮人,对郭某存在不当的劝酒行为。郭某当晚是骑电瓶车来聚餐的,共同聚餐人员开车将其护送回家安顿,已经履行了合理的义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主张被告同饮者应对郭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王某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认可。一审宣判后,原告郭某的家属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聚餐后员工死亡

家属状告公司及同事

在上海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同饮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有无劝酒行为,是法院判定同饮者有无责任的主要依据。那么何种情况同饮者需要担责?

2023年7月,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负责人李某组织员工在郊区一家农家乐进行团建。聚餐期间,何某某饮酒约500毫升,继而站立不稳,众人将其搀扶到沙发上休息。团建结束后,李某安排同事送何某某回家。

抵达何某某家后,有同事打电话联系何某某的妻子赵某,告知其醉酒状况。妻子赵某建议将何某某送至附近医院,众人照办。后来何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异物导致窒息,心跳呼吸骤停。

事后,何某某妻子将某公司、李某及一起聚餐的五名同事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20万余元。

原告认为,李某组织此次活动,且和同事未劝阻何某某饮酒,在何某某醉酒后处置措施不当致其死亡,应担责。

被告认为,活动中没有斗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何某某参加公司聚餐属于法律规定的自担风险情形,且公司在聚餐后已安排专人将何某某送回家,事发后垫付5万余元医药费,故公司不应担责。同时,其他被告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

法院:未及时送医

公司、组织者及其他被告担责10%

法官介绍,同饮者不能因为未提醒、劝阻醉酒者,而被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同饮者是否担责,关键要看他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法官表示,从本案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对何某某强行劝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等不当行为,故不能认定共同饮酒人存在饮酒中的不当行为。

但是当天何某某因醉酒已致全身瘫软,被架上车时处于昏迷状态,其他同饮者应当负有扶助、照顾、护送、送医等救助义务,以避免危险发生。

虽然公司负责人李某安排未饮酒的其他同事将何某某送至家中,一定程度上有尽到扶助、照顾义务,但是对于何某某因严重醉酒无法自主活动,因呕吐物引起的呼吸困难观察不足,没有及时将何某某送医,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被告李某等人虽不构成民事过错行为,但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某的死亡后果是其过量饮酒的自身行为直接导致,承担90%责任,公司、组织者及其他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赵某9万余元。

存在强行劝酒、灌酒行为

或未尽到照顾提醒义务的需担责

在同桌饮酒的情况下,什么是同饮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于酒局的组织者而言,是否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呢?对此,办案法官作出了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介绍,正常的聚会饮酒,同饮者没有过度劝酒且尽到了合理的照顾提醒义务,一般无需担责;但如果存在强行劝酒、灌酒,或者在他人醉酒后未采取联系家人、送医或安排合适的场所休息等安全保障措施的,这些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同饮者就可能要为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介绍,聚会饮酒时,同饮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局召集者、组织者的履行注意义务更高,负有更多的责任。

法官提示,作为就餐同饮者,一些不当行为会加重同饮者对他人饮酒致伤致死的责任。比如,同饮者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不管不顾扬长而去,致醉酒者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而窒息死亡,或义务人履行了救助义务,但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同饮的醉酒者死亡,都可能被认定需要承担同饮者责任。

U
User1981
1 楼
中过7的法律,法院就是笑话。
d
diefool
2 楼
垃圾家属,逮谁告谁。 同事好心送他回去,还得被告。
媚眼瞟瞟
3 楼
告个屁。 为什么人家没死就他死了? 多喝好酒有益健康。
金三
4 楼
中国人矿活不起了,在国外远离拿着屎色带血猪肝护照的,你懂得,这些货沒有底线。 [2评]
b
brucesui
5 楼
所以大家热衷的所谓同学会,最好别去。
b
brucesui
6 楼
金三你的屁股又冒泡了。这回是冒的屎泡。下回可就要冒淋病的血泡了。
c
ccdb99
7 楼
中国人活不起了也不会像你妈那样跑出去卖逼 [1评]
b
brucesui
8 楼
他全家都在卖。金三卖的是屁眼。他老婆卖前面。当然有时也卖后面。
尖头辣椒
9 楼
死无对证的事情,死人不会开口说话,
a
azkaban
10 楼
应该告,至少对那些喜欢聚众喝酒的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并且让活着的酒友补贴一下阵亡酒友的家庭,也能促进社会和谐。
b
bigsloth
11 楼
如果是公司组织的,公司应该负至少一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