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笔者从河南的知名冤案当事人李旭处获悉:
去年8月,他通过中国邮政,向有关部门邮寄了4封控告信,控告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等办案机关。
但这些控告信,却根本没有机会走出唐河县,而是被唐河县公安局“代收”了。
李旭是河南地区知名的冤案当事人。2021年,经过多年的申诉后,曾因举报环境污染而被判敲诈勒索罪的唐河县农民李旭,被改判无罪。
根据陆火Media此前文章,2013年,河南唐河县白庄村附近建起了一家陶瓷厂,污染也随之而来;唐河县环境监测站相关材料显示,陶瓷厂废气中颗粒物浓度远超过仪器工作范围,属严重超标。
举报环境污染后,污染环境的陶瓷厂与李旭等村民签订了协议,并每人赔偿了数万元。随后,唐河县公安局以“敲诈勒索”,将李旭等人抓捕。
2016年6月,唐河县法院作出判决称:李旭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要挟被害企业,迫使其主动与其协商支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李旭等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另一人则被定罪免罚。2017年12月,南阳中院维持原判。此后,李旭等人开始了申诉之路。
2021年6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李旭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决定不予起诉。
李旭等三名蒙冤的村民,每人获得了约14.8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1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
无罪以后,李旭并没有放弃,他要求政法监督部门依法启动错案追究机制,依法对错案责任人监督追究刑事责任。
李旭说,这是一桩明显的错案,办案机关的动机,无非是想“捂住我们的嘴巴,让我们不再举报污染企业和环保部门”。
李旭同时介绍,最终的“追责”,却停留在了表面:相关部门口头回复称,“对案件承办人作出批评教育!”
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理”,令他无法接受。
他说,如果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员,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惩罚,不能给予他们足够的警示,如何能够杜绝冤假错案的再度发生?
为此,李旭通过中国邮政,向上级部门邮寄了4封控告信,他要控告的部门,就包括唐河县公安局。
但是,这些信件根本走不出唐河县。很快,就被唐河县公安局“代收”了。
为什么这些信件会被唐河县公安局“代收”呢?经过向邮政公司反复追问,2023年6月21日,中国邮政唐河县分公司作出一份《情况说明》称:
2022年8月30日,李旭通过邮政EMS邮寄了4封邮件;
“8月31日,唐河县邮政分公司收到了唐河县公安局的《扣押邮件通知书》。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侦查人员根据办案需要扣押相关人员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8月31日,在公安机关出具了有关手续、办理了相关流程后,邮政公司依法依规将邮件交给了公安部门。”
唐河县公安局扣押李旭的控告信,真的是“依法”吗?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真的如此吗?
笔者查询获悉,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一对比就可以发现,唐河县邮政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中,明显篡改了法律条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只能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但唐河县邮政公司作出《情况说明》引用的“法条”,却把“犯罪嫌疑人”替换成了“相关人员”。
事实上,早在2021年,李旭就已经被改判无罪,公安机关根本无权扣押他寄出的控告信。
为了阻止冤案当事人的控告,被控告的唐河县公安局,非法截留了控告信。
这样的做法,明显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更已涉嫌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希望上级部门严查到底,给冤案当事人一个交代。
6月26日,笔者从河南的知名冤案当事人李旭处获悉:
去年8月,他通过中国邮政,向有关部门邮寄了4封控告信,控告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等办案机关。
但这些控告信,却根本没有机会走出唐河县,而是被唐河县公安局“代收”了。
李旭是河南地区知名的冤案当事人。2021年,经过多年的申诉后,曾因举报环境污染而被判敲诈勒索罪的唐河县农民李旭,被改判无罪。
根据陆火Media此前文章,2013年,河南唐河县白庄村附近建起了一家陶瓷厂,污染也随之而来;唐河县环境监测站相关材料显示,陶瓷厂废气中颗粒物浓度远超过仪器工作范围,属严重超标。
举报环境污染后,污染环境的陶瓷厂与李旭等村民签订了协议,并每人赔偿了数万元。随后,唐河县公安局以“敲诈勒索”,将李旭等人抓捕。
2016年6月,唐河县法院作出判决称:李旭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要挟被害企业,迫使其主动与其协商支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李旭等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另一人则被定罪免罚。2017年12月,南阳中院维持原判。此后,李旭等人开始了申诉之路。
2021年6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李旭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决定不予起诉。
李旭等三名蒙冤的村民,每人获得了约14.8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1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
无罪以后,李旭并没有放弃,他要求政法监督部门依法启动错案追究机制,依法对错案责任人监督追究刑事责任。
李旭说,这是一桩明显的错案,办案机关的动机,无非是想“捂住我们的嘴巴,让我们不再举报污染企业和环保部门”。
李旭同时介绍,最终的“追责”,却停留在了表面:相关部门口头回复称,“对案件承办人作出批评教育!”
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理”,令他无法接受。
他说,如果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员,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惩罚,不能给予他们足够的警示,如何能够杜绝冤假错案的再度发生?
为此,李旭通过中国邮政,向上级部门邮寄了4封控告信,他要控告的部门,就包括唐河县公安局。
但是,这些信件根本走不出唐河县。很快,就被唐河县公安局“代收”了。
为什么这些信件会被唐河县公安局“代收”呢?经过向邮政公司反复追问,2023年6月21日,中国邮政唐河县分公司作出一份《情况说明》称:
2022年8月30日,李旭通过邮政EMS邮寄了4封邮件;
“8月31日,唐河县邮政分公司收到了唐河县公安局的《扣押邮件通知书》。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侦查人员根据办案需要扣押相关人员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8月31日,在公安机关出具了有关手续、办理了相关流程后,邮政公司依法依规将邮件交给了公安部门。”
唐河县公安局扣押李旭的控告信,真的是“依法”吗?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真的如此吗?
笔者查询获悉,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一对比就可以发现,唐河县邮政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中,明显篡改了法律条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只能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但唐河县邮政公司作出《情况说明》引用的“法条”,却把“犯罪嫌疑人”替换成了“相关人员”。
事实上,早在2021年,李旭就已经被改判无罪,公安机关根本无权扣押他寄出的控告信。
为了阻止冤案当事人的控告,被控告的唐河县公安局,非法截留了控告信。
这样的做法,明显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更已涉嫌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希望上级部门严查到底,给冤案当事人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