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订婚强奸案”,另一个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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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tiao
最新回复:2025年4月18日 9点50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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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



频繁出现将该案与彭宇案相提并论的说法,这是我之前没有考虑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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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回顾:大同订婚强奸案,审判长没排除合理怀疑

昨天发了上面这篇文章后,激起了一些反响。

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转发到朋友圈,并配发评论说:

审判长声称床单上检测到精液,但是被害人体内没有检测到精液,而且处女膜完整,二审法院居然维持强奸既遂的一审判决,太荒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亦转发该文,批评大同中院审判长:

法官判决后,不应对媒体评论案件。最高法院的法官职业伦理规定,有明确条文约束。这种公开评论,使得法官成为自己判决的辩护人。法官判决以后,必须对媒体保持缄默。判决是法官的权力,评论是社会的自由。



另外,该文的留言中频繁出现将该案与彭宇案相提并论的说法,这是我之前没有考虑过的:



南京王浩,是彭宇案的主审法官。



扶老案,就是彭宇案。



社群的讨论也有这种倾向:









有一个律师朋友私聊中也这样说:



这个话题在朋友圈引发撕裂。下面我进一步谈谈我的看法。

1

北大陈永生教授的核心质疑在于,“插入行为”的客观证据缺失与司法推定的冲突。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强奸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为“插入说”(即男性生Z器进入女性体内),而本案存在两个关键证据漏洞:

首先当然是生物物证与医学检验的缺失。被害人Y道擦拭物未检出男方DNA,且处女膜完整。尽管现代医学已承认“处女膜未破裂≠无插入行为”,但“无生物痕迹”与“处女膜完整”叠加后,难以形成“插入行为已发生”的排他性结论。

法院以“床单精斑”作为性接触证据,但精斑仅能证明体液接触,无法直接推导插入完成。这种从“性接触”到“插入”的逻辑跳跃,突破了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另外,大同中院审判长此次特别强调了被害人“事后清洗”,似乎是在给女方Y道内无男方DNA作解释,却未提供浴室使用记录、水痕检测等客观证据佐证。在缺乏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单一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显然不足。而且洗澡也很难将Y道内的男性DNA残余(如果确实发生强奸)全部清除。

关键是,这样一个最核心的质疑,审判长在长文受访时,根本没有正面回应。这就耐人寻味了。

陈永生教授所指“荒唐”,是在批评大同中院的司法裁判,过度依赖了主观解释权,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

再看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的观点。

何兵教授称,法官对判决的公开辩护行为突破了职业伦理边界。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而本案审判长接受媒体采访阐释判决逻辑,甚至提及“被告方泄露隐私”“被害人拒绝炒作”等案外情节,还对女方案发后索要房产的行为给予上帝视角的美化解释,已构成对司法中立性的严重侵蚀。

这是法官将自身角色异化为“自我辩护人”。

审判长通过媒体回应舆论质疑,是将自己置于“判决辩护人”的角色。这不仅违背“判决书应自证其理”的司法传统,更让公众产生“法官与判决绑定”的负面联想。法官的所有话只能体现在判决书中,公开阐释判决属于社会与学术界的自由裁量空间,而非法官职权范畴。

大同中院好像是在借助央视“以案释法”,以试图平息争议,但法官的公开表态反而激化了舆论对立。何兵教授所言的“缄默义务”,本质上是对司法权威的维护——法官一旦参与舆论博弈,便可能将法律争议转化为“官方VS民间”的立场站队,损害司法公信力。

从该案审判长的媒体发言看,也的确是把自己放在了女方代理人的角色上。如我前一篇文章所批评的,她没有一句援引被告席某某的辩护意见,无一句对正反证据进行辨析,通篇都是有利于女方的选择性叙事。

更恶劣的是,大同中院还谎称男方“有悔罪表现”,并试图在判决前以此为理由给予男方缓刑。这个拙劣的谎言,被男方坚称无罪打破后,审判长就给出了三年有罪判决的实刑。

审判长甚至能将男方起诉前女方不退还彩礼的事实,在价值上说成女方顺利退换彩礼,男方无理诉讼的效果。

这样的审判长,合格吗?他似乎缺乏用中立的证据与法言法语阐释的能力。

法官对舆论进行过度偏向性回应,是司法权威不自信的表现,或许他更适合的角色是出任女方代理律师。

两位教授的批评殊途同归,法治的权威既依赖于实体裁判的严谨性,也取决于程序行为的规范性。当证据链条存在合理怀疑时,司法应保持谦抑;当舆论汹涌时,法官更不能因专业欠缺表达出无视证据的主观倾向性。

在性侵案件中,若因“保护弱势”降低证明标准,可能引发冤错案件。

2

将大同订婚强奸案与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论,是我此前没有想过的。

两案其实有很大不同,2006年的彭宇案涉及公共道德与民事侵权,核心是“扶老人是否需自证清白”,冲击的是陌生人社会的信任基础;而山西“订婚强奸案”涉及婚恋私域中的性同意权,争议焦点是“订婚关系能否推定性同意”以及强奸定罪能否单靠口供和事后推定,动摇的是亲密关系中的信任机制,以及疑罪从无原则。

彭宇案发生在公共场所,是民事诉讼;大同订婚强奸案则集中于私人空间,是刑事案件。但也有相同点:两者均暴露了法律与民俗、道德预期的错位。

在彭宇案中,依赖的是法官的“常理推断”(如“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扶”),缺乏直接证据,导致事实认定被舆论诟病为“道德审判代替证据裁判”。

订婚强奸案,存在医学证据与法律推定的矛盾(处女膜完整、未检出精斑),法院以“事后反抗+床单精斑”为证据,被质疑“用间接证据强行定罪”。两者均因证据链条薄弱引发对司法专业性的质疑。

相对而言,订婚强奸案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彭宇案是民事案件,并不排斥“常理推断”;而订婚强奸案是刑事案件,更应排除“合理怀疑”,如果以口供和事后推定定罪产生错案,将更为恶劣。

彭宇案永远留在了中国法律史上,倒逼《民法典》第184条确立“善意救助豁免责任”,试图修复道德滑坡;负面效应是,很多中国人见到老人跌倒不敢去扶了。

订婚强奸案会推动什么样的法律变化,不得而知。显见的负面效果,是加剧了性别对立。大同女方对彩礼和房本加名的要求,加剧了某种想像。

而各地事实上存在的性勒索,在司法实践中似乎多不利于男方,如最高检曾公布2023年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三人团伙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留下抓痕之后报案敲诈钱财”的案例。可悲的是,犯罪团伙是因在“半年之内七次报案被强奸”过于离奇才被绳之以法,这意味着前六次的诬告都大功告成。

如果在犯罪团伙被抓之前,案件审判长也像大同中院一样对外发言,想必也有很多无脑吃瓜群众觉得被诬告成功的那些男性都活该吧。

很多律师说,强奸案中是冤案最多的领域。因为太偏重女方口供。

彭宇案与订婚强奸案的判决,均被部分公众视为“司法裁判改变社会行为模式”的里程碑:

彭宇案后,“扶老人前拍照取证”成为社会共识,公共服务领域的互助行为锐减。公共道德从“应然”退行为“成本计算”。

彭宇案被简化为“好人没好报”,激发对司法“和稀泥”的全民愤怒;

订婚强奸案后,“婚前协议公证性同意”“拒绝婚内性行为”等极端自保策略在社交平台扩散,进一步瓦解婚姻信任。司法从“定分止争”异化为“风险提示器”,其权威性被解构为“避坑指南”。在一些传播中,男性用户“要求书面性同意”的协议签署,以及彩礼谈判中“反诬告条款”成为标配。

订婚强奸案被标签化为“女权滥用法律”,衍生出“婚恋即高危”的男性恐慌。这种撕裂因司法判决的符号化传播,被无限放大,真相细节反被舆论湮没。

两案共同将人际信任从情感纽带异化为法律博弈,均成为社会矛盾的宣泄口,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信任的长期性创伤,真是司法之大不幸。

3

再多说几句。

彭宇案中,法官用“常理推断”替代证据规则,与公众“善有善报”的道德直觉激烈冲突;订婚强奸案中,法院以“事后反抗推定事中强迫”,违背公众对“订婚亲密性”的民俗认知,叠加处女膜完整与无精斑鉴定以及订婚和索要房产的关系,容易形成基于利益诬告的心证。

这种脱节暴露了司法说理能力的溃败——判决未能搭建“法律技术”与“生活经验”的沟通桥梁。

两案均存在程序瑕疵被舆论放大的状况。彭宇案因警方丢失原始笔录引发“黑箱操作”猜想;订婚案因“未等待DNA鉴定即批捕”“法官接受采访辩护判决”等程序问题,加剧“司法偏袒”质疑。

当程序正义让位,司法的正当性根基必然动摇。

一次司法错误对社会信任的摧毁力,远大于千百次正确的判决,因为它污染了水源。当法律无法成为“最大公约数”,反而沦为撕裂社会的利刃时,修复信任的成本将高昂到难以承受。

——这可能是人们热衷于将大同中院订婚强奸案与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论的原因所在。

当然,从我个人来讲,我更看重两案的差异性。订婚强奸案是刑事案件,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如果证据存在模糊性,应采纳对嫌疑人有利的解释。刑案最大的正义是疑罪从无,否则它对社会的败坏,远非彭宇案所能比拟。

(利益相关说明:本文作者与订婚强奸案女、男方亲友均不相识,与大同中院无利害关系。席某某的辩护律师殷清利,亦素不相识,熟识的几个记者对他评价较低,但这不会影响本文的立论。)

l
localappleseed
1 楼
已经关了700多天,二审没法推翻,推翻了就得赔偿。
正人堂主
2 楼
首先有婚内强奸,何况订婚。其次,女人说no,那就得乖乖停下,不存在口是心非,哪怕是真的女方口是心非。第三,进入不进入都可以算强奸的,记得有位官员曾经以没有进入作为理由逃脱惩罚。
我知道我不知道
3 楼
婚内强奸如何定性?女人说不,如何知道她真的说不还是表里不一?难道每次还要有证据证明她的“不”其实是“是”?假如在射精的最后两秒女方说不,那前面的行为该怎么定性?是不是前面十分钟是合法的但最后两秒算强奸?是不是每次都要算时间记录啥时说的不?如果进入不进入都可以算强奸的,那拿刀无论捅不捅人都算谋杀。那如果你碰巧在陌生人面前拿了把水果刀本来准备削水果,但这就可以算是谋杀了,是吗? ------------------------------------------------------------ 正人堂主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3:38:17 首先有婚内强奸,何况订婚。其次,女人说no,那就得乖乖停下,不存在口是心非,哪怕是真的女方口是心非。第三,进入不进入都可以算强奸的,记得有位官员曾经以没有进入作为理由逃脱惩罚。
西
西温哥华
4 楼
第一张照片,大同法院院长是把法院办成了他的后宫吗?
没事逛逛88
5 楼
只要没射进去就不算强奸?另外进入几公分算强奸呢?
没事逛逛88
6 楼
我知道我不知道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3:58:18那如果你碰巧在陌生人面前拿了把水果刀本来准备削水果,但这就可以算是谋杀了,是吗 你的意思是被告男在屋里脱了女方的衣服是为了站一旁欣赏只用眼睛看看,是吗?
j
jin_yin_hua
7 楼
此案证据确凿. 女方多次反对婚前性行为,说No就是No. 弱者是女方,楼主脑子进水了. 那天楼主让人进后门了是不是说No也不算数?
j
jin_yin_hua
8 楼
彭宇案中双方的确有过碰撞. 彭宇也不是完全没有嫌疑的.
d
duffer
9 楼
这个有点扯:你跟一女的在一块,床上有你的精斑,你也承认女的不同意。这不是强奸是什么? 除非有录像,你jj在外面蹭也是强奸。 中国的司法系统是奇葩。
d
duffer
10 楼
"中国的司法系统是奇葩。" 奇葩的意思是居然有律师发这种文章。
我知道我不知道
11 楼
强制猥亵,强奸未遂和强奸在法律上是有区分的。如果女的衣服被强脱了,这可以说是强制猥亵或是强奸未遂。量刑不能光靠动机而是要根据可以量化的伤害程度。要是按照动机,强制猥亵和强奸未遂以及强奸就都一样了。 ------------------------------------------------------------- 没事逛逛88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4:30:48 我知道我不知道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3:58:18那如果你碰巧在陌生人面前拿了把水果刀本来准备削水果,但这就可以算是谋杀了,是吗 你的意思是被告男在屋里脱了女方的衣服是为了站一旁欣赏只用眼睛看看,是吗?
我知道我不知道
12 楼
嫌疑如果没有证据在法律上就没有意义。彭宇案的关键不是被告是否有嫌疑,而是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用他自己的逻辑来作为判决依据。这法官彻底否定了旁人出于善意而伸手相扶的可能性,认为出手帮助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告有罪。这样谁还敢帮助陌生人?法理的疑罪从无难道是可以随意解释的么? ------------------------------------------ jin_yin_hua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4:38:14 彭宇案中双方的确有过碰撞. 彭宇也不是完全没有嫌疑的.
亘古未见的笔名
13 楼
3年刑期,不是强奸暨遂,综合各种情况已构成强奸罪,可能算未遂,否则最低刑期7年以上。中国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无婚内强奸罪,但强迫未婚妻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这是地方民俗观念和法律规定产生矛盾,所以准婆婆不知厉害,为一点经济利益让儿子去坐牢,很蠢!
我知道我不知道
14 楼
这是个好问题。如果把非阴道插入也算强奸,那和强制猥亵或强奸未遂如何区分?区分的标准是什么? ---------------------------------------- 没事逛逛88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4:27:25 只要没射进去就不算强奸?另外进入几公分算强奸呢?
我知道我不知道
15 楼
强奸罪(既遂)的法定刑: 见《刑法》第236条:一般情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该案无论从刑法名称和三年刑期都是强奸既遂。 ----------------------------- 亘古未见的笔名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5:37:57 3年刑期,不是强奸暨遂,综合各种情况已构成强奸罪,可能算未遂,否则最低刑期7年以上。
p
pop4
16 楼
标准是性器官接触,猥亵用手或物 一直以来女童都是按这标准判 是不是已经扩大到成人了?
百家争鸣2012
17 楼
订婚强奸案,存在医学证据与法律推定的矛盾(处女膜完整、未检出精斑),法院以“事后反抗+床单精斑”为证据,被质疑“用间接证据强行定罪”。 --------------------------------------------- 法官这次判案真的有问题,希望不要有利益关系。 首先双方本来就有意做成年人的事情,在事后反抗之前,那有没有性交?如果有,未反抗之前的性行为就不能算强奸。而且处女膜完整,没有精液,就更说明问题--很可能没有性交。至于床单有精液,这很有可能,毕竟双方睡在一个床上,就做成年人的事情,男人被反抗后,会紧张,特别是长期没有性交的情况下,容易射精,甚至极端点未插先射都有可能。
P
Propro1
18 楼
床单上有精斑就能证明强奸了吗?青少年都梦遗过,这么说都是强奸犯了?
紫霞仙子234
19 楼
别讲TM的人权女权,事实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我目前知道好像没有强奸事实。
奇奇怪怪001
20 楼
以后,男女都要在随身携带避孕套的同时,还携带“合意性交协议”空白文本。每次性交前,都应该双方签协议,以作证据。
高山流水更长
21 楼
只能说是強奸未遂
j
jeflee
22 楼
按照法院的通告证据链是很扎实的,不然为何那个床单上不仅有性侵者的精斑还有受害人的生理物质,这个性侵者只是没有能够破坏掉受害者的处女膜而已,这个性侵水平也是够让全国人民议论纷纷了。
c
cing
23 楼
主要依据是嫌疑人被捕后招了,虽然后来改了口供也没用了。。。
n
novtim2
24 楼
cing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8:01:06主要依据是嫌疑人被捕后招了 ========== 是什么情况下招供的,如果是被毒打,几天不让睡觉,这种折磨下所有人都会承认任何按给你的罪行,因为当你的命马上就要结束的时候,你犯强奸罪的指控相比之下就微不足道了。
t
tz2000
25 楼
中国允许警察使用手段逼供是错误的,但是半年因此说法官判案没有证据,法官确实综合的看了证据。 novtim2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9:35:49cing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8:01:06主要依据是嫌疑人被捕后招了 ========== 是什么情况下招供的,如果是被毒打,几天不让睡觉,这种折磨下所有人都会承认任何按给你的罪行,因为当你的命马上就要结束的时候,你犯强奸罪的指控相比之下就微不足道了。
j
jin_yin_hua
26 楼
彭宇案的确是你说我说的民事案子,看谁的可信度高. 这不是刑事案件需要强证据. 法官采取了老人的说法,但表达的方式不对. 并不是如舆论说的完全没碰撞被老人讹了. —————————— 我知道我不知道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5:31:40 嫌疑如果没有证据在法律上就没有意义。彭宇案的关键不是被告是否有嫌疑,而是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用他自己的逻辑来作为判决依据。这法官彻底否定了旁人出于善意而伸手相扶的可能性,认为出手帮助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告有罪。这样谁还敢帮助陌生人?法理的疑罪从无难道是可以随意解释的么? ------------------------------------------ jin_yin_hua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4:38:14 彭宇案中双方的确有过碰撞. 彭宇也不是完全没有嫌疑的.
我知道我不知道
27 楼
所以你也同意刑事案件是需要强证据的。那么在这起订婚强奸案中,现有证据强到可以判强奸,而不是强奸未遂或强制猥亵?民事案在证据链上可以有模糊的空间,因为错判的结果是钱而不是自由或生命。刑事案错判则是自由的丧失和一辈子强奸犯的烙印。所以要尽量准确公正,根据犯罪行为和其造成伤害的程度来区分猥亵,强制猥亵,强奸未遂和强奸既遂。而且口供不能成为定罪的直接证据,单凭被告或原告的供述不能定罪判刑。所以在无直接证据有阴道插入的情况下就逮捕判刑,这是否和坚持认为彭宇完全没有过失而是被倒地老人讹诈一样难以令人完全信服呢? ----------------------------------------- jin_yin_hua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20:39:30 彭宇案的确是你说我说的民事案子,看谁的可信度高. 这不是刑事案件需要强证据. 法官采取了老人的说法,但表达的方式不对. 并不是如舆论说的完全没碰撞被老人讹了. —————————— 我知道我不知道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5:31:40 嫌疑如果没有证据在法律上就没有意义。彭宇案的关键不是被告是否有嫌疑,而是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用他自己的逻辑来作为判决依据。这法官彻底否定了旁人出于善意而伸手相扶的可能性,认为出手帮助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告有罪。这样谁还敢帮助陌生人?法理的疑罪从无难道是可以随意解释的么? ------------------------------------------ jin_yin_hua 发表评论于 2025-04-17 14:38:14 彭宇案中双方的确有过碰撞. 彭宇也不是完全没有嫌疑的.
s
smart518
28 楼
这个妥妥的是个强奸案,判决没毛病。
北美大篷车
29 楼
山西“订婚强奸案”和本案已经没有关系。本质就是中国的官僚利益集团已经公开干了。官僚利益集团说是就是是,说不就是不。官僚利益集团已经左右中国了。包括习近平都没有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