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送餐致伤残平台称不存在雇佣关系 网友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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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2022年4月13日 10点39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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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评论
中国基金报

疫情期间,饿了么、美团等骑手成为大家最重要的小伙伴之一。然而,今天,一则#饿了么骑手因送餐致二级伤残#的新闻冲上热搜,引起大家广泛的关注。

饿了么骑手因送餐致二级伤残

饿了么:与配送人员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系“蜂鸟众包”网络送餐平台的送餐骑手,该网络送餐平台由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实际运营。

2016年8月1日2时36分,王某在送餐过程中行驶至崂山区路段时发生事故受伤,原告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受伤,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就已经产生的医疗费进行过一次诉讼,2017年9月4日,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现还有大量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等项目未予赔偿处理,在诉前调解程序,经贵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为二级伤残,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都为长期。故王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再次诉至贵院。

王某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2.2万元。

然而,饿了么拒绝承担损失。

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是平台,不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平台注册时,已经同意接受饿了么蜂鸟众包配送协议的所有内容,协议的第一条已经明确说明配送平台仅代商家发送配送运单信息,为商家与配送人员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我方与配送人员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该协议的3.5条约定配送人员同意授权平台自商家处代为收取配送费用,该协议第五条已经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关系,因完成配送服务而遭受人身损害,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协议的5.11条约定,双方的关系为居间服务关系,因此我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不应由被告来承担原告的损失。

两大争议:一是未戴头盔

二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对于此事,王某和饿了么存在争议。

一是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法院审查认定如下:原告在被告运营的蜂鸟众包APP平台上注册成为骑手,接收来自被告运营的“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外卖配送任务,通过平台领取报酬,被告平台亦根据骑手的送餐成绩进行奖惩,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虽未有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但事实上原告系根据被告平台的订单要求从事配送服务,接单后的整个配送活动受到被告的指示、管理与考核,并从被告处领取报酬。从双方控制关系看,双方之间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被告提交的《饿了么蜂鸟众包配送协议》为打印件,无原告签字确认,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据此主张其与原告为居间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是王某未戴头盔,自身存在过错。

据当地交警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时间:2016年8月1日2时36分。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

1、现场道路系沥青路面的城市道路,崂山路为东西走向,双方八条机动车车道,道路平直,视线良,夜间有路灯照明。

2、王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悬挂鲁BU××××号牌(系挪用)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崂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家村处时摩托车倒地。致王某受伤,摩托车损坏。

3、经调查访问,案发时现场无监控设施,没有找到案发全过程目击证人。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救治,住院诊断为复合性外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十一处损伤,住院治疗30天。

经查,原告曾就涉案事故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崂山法院作出(2017)鲁021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但考虑到原告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挪用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判令由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5996.16元。

饿了么被判赔109万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90096元。

包括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护理费630470元、误工费105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8491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8828.65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766826.65元,被告应赔偿原告1060096元(1766826.65元×60%)。

此外,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严重,已构成二级伤残,精神必然遭受巨大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30000元为宜。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网友热议

消息一出,迅速引起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对饿了么在法院上声称不符合雇佣关系表示不能理解,更多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时俱进,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这会给外卖平台增加不少用人成本。

d
dancingwater
1 楼
你就出一app然后躺着挣钱,然后风险全让别人扛,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雅痞士
2 楼
不是雇佣关系,你饿了么为什么给别人每月发钱?难道这个骑手是你爹?
中隐
3 楼
无底线逐利的资本
残留的光与影
4 楼
据说人民当家作主了。。。
y
yaoyaogo
5 楼
sub contract的确不是雇佣关系,可以理解为做工程的“包工头”,但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对骑手很不公平,这样就需要出台一个法规来规定sub contract的合同。很明显中国法律在这方面还是空白。
p
push
6 楼
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90096元。 你还有什么疑问??
夜的风
7 楼
: 在法国,提供服务的个体户的大多数营业额都来自一个客户,可以认定为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客户不能随意解除合作关系!如果客户未经预先通知就终止合作或者大幅降低订单量,个体户可以向法院申诉!!
b
benbb10
8 楼
没毛病呀 你买出租车 自己的车自己的标 出事你找谁 自雇呀
金拱门汉堡包
9 楼
社会主义的科技公司真是棒棒哒,西方资本家剥削人的那一套学的门儿清
专看评论
10 楼
国内外都一样,Uber, EASI 熊猫,饭团全是这样,风险你当,躺着挣钱
E
Edmondon
11 楼
国家应该对最后一英里的快递服务业实施强制保险,这些平台搞成劳务外包的形式是逃避监管,必须禁止
b
bombe
12 楼
本来就不存在雇佣关系啊。是合作关系而已。 平台给信息,骑手接单。 饿了么需要赔付,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b
bombe
13 楼
不能这么说,做平台的初期投资和信息采集也是需要大量资金的,运营也是要雇人的。 一旦不被市场接受,就是赔本的买卖。
b
bombe
14 楼
这和剥削不剥削没关系。 骑手和平台是合作关系。平台不应该对骑手的安全负有责任。 从正常角度讲,骑手是自雇。
b
bombe
15 楼
并不是霸王条款。 这纯属合作关系。业务外包而已。不可能因为我把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然后他自己的问题导致伤残要我负责啊。
b
bombe
16 楼
因为是合作关系啊。 合作关系中利润是要根据合同共享的。 是不是雇佣关系,需要看两边签订的合同是不是雇佣合同了,和发钱不发钱是没关系的。 公司一样会给股东发钱,难道股东和公司之间一定要是雇佣关系么?
夜来风雨
17 楼
没喷对地方,Uber也给司机,外卖员发钱。但是是是公司与公司合作关系,注明钱是司机骑手个人公司的营业额。并且没有惩罚机制,也就是说骑手造成送餐的损失或者迟到,Uber自己吃进,然后停止和过失骑手的合作关系。 而国内送餐平台只会把惩罚骑手的钱塞进自己口袋里。。。所以必须是雇佣关系 并且西方对于合作送餐和出租司机的定位开始转变,要求平台给予骑手司机介于劳工和个体户之间的地位,也就是平台必须支付骑手司机一定的社会保障,包括最低医保,意外险和养老金
夜来风雨
18 楼
看17楼,如果是完全合作关系,那么对于骑手的惩罚制度就是不合理的甚至霸王条款。比如迟到罚款,凭什么罚款要进平台的口袋里,而不是顾客??要知道既然是惩罚,只有骑手和客户之间有效,哪怕罚钱,也是顾客提出,然后罚款全部给顾客。而不是平台这个垃圾中介黑掉。 只有公司雇佣才有上班的奖惩制度。
@
@又是我@
19 楼
我怎么觉得不是平台给骑手发钱,而是平台跟骑手分成!?平台占大头骑手分小头,不管七三还是四六,按这个逻辑那应该就是合作并非雇佣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