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审判案件《不遗余力照顾弟弟,反被弟媳起诉要求退还已付费用?NO,法院这样正风气!》
家庭会议交付财产,委托姐姐照顾弟弟
芬芬与阿凯系夫妻,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儿子目前正在外地上大学。阿凯的母亲今年已81岁,父亲于2022年1月因病去世。丽姐系阿凯的姐姐。
阿凯从2018年4月开始突发脑梗塞、高血压、脑干出血、肺部感染等病,病情较重,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一直住院治疗。生病之初,全家为阿凯聘请了专门护工进行住院护理,其他的日常照顾事宜如送饭、转院、陪伴等主要由妻子芬芬操持,其工资卡亦由芬芬保管并使用,一直到2019年10月,芬芬每天单位和医院两头跑,非常劳累,于是向公公婆婆提出自己要上班,无暇照顾阿凯。后经家庭会议集体商量,决定由已经退休的阿凯姐姐丽姐负责阿凯的医疗事宜和照顾事宜,阿凯名下的工资卡亦从芬芬手里拿回交由丽姐保管并使用。
指责姐姐不当得利,弟媳要求返还财产
丽姐一直照顾弟弟至2022年1月,后阿凯于2022年2月病逝,丽姐与弟媳芬芬之间的财产纠纷也由此开始。
芬芬认为,丽姐采取不正当手段,冒领阿凯工资、公积金共计二十万元,实属不当得利。因此,芬芬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丽姐将已领用的工资和公积金退还给自己及婆婆,由她们进行继承分割。
对此,丽姐辩称,阿凯从生病无法自理直至死亡,都是自己在出钱出力,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生活支出等,这几年花费的钱比二十万还多。自己取走的阿凯名下的所有工资和公积金,全部用于给阿凯治病,每项钱款的支出都有相应凭证证明,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
裁判结果: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
从法律上来说,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芬芬在履行妻子的抚养义务过程中,向家庭提出了自己的困难,经家庭成员商议,并共同决定:由丽姐全权代为照顾,并将工资卡交由其保管和使用,因此芬芬与丽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
丽姐在照顾阿凯的过程中,为阿凯确实支出了护工费和医疗费共计20万元,请护工的事是经过家庭决定的,医疗费有发票原件为证,医院各项授权委托书和知情同意书上的家属签名亦均为丽姐,各方亦认可阿凯住院的事情确实是由丽姐在操持,因此这20万元款项均是用于完成委托事项,且费用合情合理,并未超出必要范围。
虽然芬芬改口称,当初公公同意护工费由其自行负担,丽姐完全没有必要使用到阿凯的工资。但是,一方面芬芬未能举证证明各方存在该约定;另一方面,父母对已有经济能力的成年子女并没有抚养的强制义务,本案中阿凯的父母年岁已高,父亲自己后期亦重病住院产生了不少的费用,因此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道德上来说,国家提倡和弘扬互帮互助、友爱和谐的家庭氛围,丽姐作为阿凯的姐姐,在其没有法定照顾义务的情况下,在家庭成员需要的时候,义无反顾站出来,接受委托承担起了照顾弟弟的责任,并且事无巨细一一操持,亦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合理支出,原告要求姐姐返还该笔款项,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与国家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与中国传统的优良家风家德亦不符。
最后,法院驳回了芬芬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未上诉。
3月17日,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审判案件《不遗余力照顾弟弟,反被弟媳起诉要求退还已付费用?NO,法院这样正风气!》
家庭会议交付财产,委托姐姐照顾弟弟
芬芬与阿凯系夫妻,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儿子目前正在外地上大学。阿凯的母亲今年已81岁,父亲于2022年1月因病去世。丽姐系阿凯的姐姐。
阿凯从2018年4月开始突发脑梗塞、高血压、脑干出血、肺部感染等病,病情较重,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一直住院治疗。生病之初,全家为阿凯聘请了专门护工进行住院护理,其他的日常照顾事宜如送饭、转院、陪伴等主要由妻子芬芬操持,其工资卡亦由芬芬保管并使用,一直到2019年10月,芬芬每天单位和医院两头跑,非常劳累,于是向公公婆婆提出自己要上班,无暇照顾阿凯。后经家庭会议集体商量,决定由已经退休的阿凯姐姐丽姐负责阿凯的医疗事宜和照顾事宜,阿凯名下的工资卡亦从芬芬手里拿回交由丽姐保管并使用。
指责姐姐不当得利,弟媳要求返还财产
丽姐一直照顾弟弟至2022年1月,后阿凯于2022年2月病逝,丽姐与弟媳芬芬之间的财产纠纷也由此开始。
芬芬认为,丽姐采取不正当手段,冒领阿凯工资、公积金共计二十万元,实属不当得利。因此,芬芬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丽姐将已领用的工资和公积金退还给自己及婆婆,由她们进行继承分割。
对此,丽姐辩称,阿凯从生病无法自理直至死亡,都是自己在出钱出力,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生活支出等,这几年花费的钱比二十万还多。自己取走的阿凯名下的所有工资和公积金,全部用于给阿凯治病,每项钱款的支出都有相应凭证证明,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
裁判结果: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
从法律上来说,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芬芬在履行妻子的抚养义务过程中,向家庭提出了自己的困难,经家庭成员商议,并共同决定:由丽姐全权代为照顾,并将工资卡交由其保管和使用,因此芬芬与丽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
丽姐在照顾阿凯的过程中,为阿凯确实支出了护工费和医疗费共计20万元,请护工的事是经过家庭决定的,医疗费有发票原件为证,医院各项授权委托书和知情同意书上的家属签名亦均为丽姐,各方亦认可阿凯住院的事情确实是由丽姐在操持,因此这20万元款项均是用于完成委托事项,且费用合情合理,并未超出必要范围。
虽然芬芬改口称,当初公公同意护工费由其自行负担,丽姐完全没有必要使用到阿凯的工资。但是,一方面芬芬未能举证证明各方存在该约定;另一方面,父母对已有经济能力的成年子女并没有抚养的强制义务,本案中阿凯的父母年岁已高,父亲自己后期亦重病住院产生了不少的费用,因此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道德上来说,国家提倡和弘扬互帮互助、友爱和谐的家庭氛围,丽姐作为阿凯的姐姐,在其没有法定照顾义务的情况下,在家庭成员需要的时候,义无反顾站出来,接受委托承担起了照顾弟弟的责任,并且事无巨细一一操持,亦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合理支出,原告要求姐姐返还该笔款项,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与国家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与中国传统的优良家风家德亦不符。
最后,法院驳回了芬芬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