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相亲约会后,男子突发疾病,导致身体两处残疾,事后将女方与酒店方告上法庭,索赔140万!法院该怎么判?
案情摘要
50岁的解某年轻的时候开公司做生意挣了不少钱,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正当他准备与妻子安享晚年的时候,妻子却生病意外去世了。
起初解某很难接受这个事实,一度一蹶不振,子女不愿意看到父亲孤苦无依,于是便想着给父亲找个伴,疏解一下父亲的心绪。
于是解某和阿美便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阿美30岁,离异。聊了几天之后两人都觉得对方很合适,于是便约定出来见一面。
解某专门选择了一个环境优雅的农庄,阿美也是盛装出席。见面之后两人谈天说地十分投机,一起钓鱼、划船,晚上还一起吃了晚餐。
解某很久没这么开心过了,晚饭时候甚至还破例喝了点酒。之后谢某提出去山庄的房间休息一会,阿美同意了,之后两人自然而然发生了关系。
没成想解某突然身体不适,不断呕吐还伴随身体发抖,阿美赶紧帮他擦拭清理,见他一直发抖,给他盖上了被子,之后阿美自行离开了。
直到第二天下午山庄老板觉察出不对劲,才发现了躺在床上奄奄一息的解某,赶忙将他送到医院,万幸的是解某被抢救回来了。
但是因为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病引发的脑血管破裂,导致脑出血,还是给解某留下了两处残疾。解某觉得自己发生意外时,阿美和山庄老板都没有及时救助,他们有一定的责任。
解某将二人告上法庭,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定,解某出现疾病的主要原因是自己患有多重基础病,因此承担主要责任(70%),阿美没有履行先行救助义务,承担15%的责任。
山庄老板未尽到公共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5%的责任。根据责任划分,最终谢某承担经济损失98万元,阿美赔偿解某21万元,山庄老板赔偿解某21万元。
以案释法
阿美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就是去相了个亲就赔偿了21万,同样的山庄老板也没想到,出于好心给解某提供了约会场地最终也要进行赔偿。
二人在法院庭审时,也都各有所词。阿美称自己与解某非亲非故,没有救助他的义务,况且解某出事之后,自己也帮忙进行了清理,也算是有所作为,因此不该判罚。
山庄老板同样也说到,在发现解某出事之后,老板即刻打了急救电话,这已经是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二人真的是无辜的吗?法院在调查取证时发现,山庄内的客房中并没有相应的急救和报警措施,而且山庄也没有宾馆业务许可。
山庄老板首先在这一点上就违法了,此外《民法典》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对该场所内的人员做好安全保障。
解某出现不适之后,山庄隔天才发现,可见
其安全保障意识是很差的,况且谢某所住房间内也没有相应的报警设施,导致解某最终延误治疗。
因此法院判罚山庄老板承担赔偿责任的15%,承担赔偿21万元。至于阿美所说的自己做了救助措施,这是否是法律认可的呢?
阿美与解某发生关系时,谢某发病。也就是说阿美的行为影响或参与到了解某的生活中,使其生活状态发生变化,在此种情况之下,解某出现意外的话,阿美是有 先行行为义务的。
也就是说,解某是因为与阿美发生关系过程中情绪激动导致发病,阿美的行为有意或无意引起了解某发病,此时阿美的救助是最及时有效的,最能挽回损失的。
但是阿美并没有做出积极有效的救助,比如报警、打急救电话或者联系山庄负责人等等,而是选择了悄悄离开,这才导致解某挣扎近20个小时之后才被送医。
在《刑法》第15条规定的规定中,阿美属于过失犯罪,由于情节轻微,所以可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法院判罚阿美承担解某各种损失赔偿21万元,承担15%的责任。
至于解某本人承担70%的责任,他是没有任何异议的。解某经营公司做生意,本来就有法务部门,因此对于法律常识这一部分的了解还是比较透彻的。他知道自己发病主要是由自身健康问题导致的,所以承担主要责任。
男女相亲约会后,男子突发疾病,导致身体两处残疾,事后将女方与酒店方告上法庭,索赔140万!法院该怎么判?
案情摘要
50岁的解某年轻的时候开公司做生意挣了不少钱,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正当他准备与妻子安享晚年的时候,妻子却生病意外去世了。
起初解某很难接受这个事实,一度一蹶不振,子女不愿意看到父亲孤苦无依,于是便想着给父亲找个伴,疏解一下父亲的心绪。
于是解某和阿美便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阿美30岁,离异。聊了几天之后两人都觉得对方很合适,于是便约定出来见一面。
解某专门选择了一个环境优雅的农庄,阿美也是盛装出席。见面之后两人谈天说地十分投机,一起钓鱼、划船,晚上还一起吃了晚餐。
解某很久没这么开心过了,晚饭时候甚至还破例喝了点酒。之后谢某提出去山庄的房间休息一会,阿美同意了,之后两人自然而然发生了关系。
没成想解某突然身体不适,不断呕吐还伴随身体发抖,阿美赶紧帮他擦拭清理,见他一直发抖,给他盖上了被子,之后阿美自行离开了。
直到第二天下午山庄老板觉察出不对劲,才发现了躺在床上奄奄一息的解某,赶忙将他送到医院,万幸的是解某被抢救回来了。
但是因为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病引发的脑血管破裂,导致脑出血,还是给解某留下了两处残疾。解某觉得自己发生意外时,阿美和山庄老板都没有及时救助,他们有一定的责任。
解某将二人告上法庭,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定,解某出现疾病的主要原因是自己患有多重基础病,因此承担主要责任(70%),阿美没有履行先行救助义务,承担15%的责任。
山庄老板未尽到公共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5%的责任。根据责任划分,最终谢某承担经济损失98万元,阿美赔偿解某21万元,山庄老板赔偿解某21万元。
以案释法
阿美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就是去相了个亲就赔偿了21万,同样的山庄老板也没想到,出于好心给解某提供了约会场地最终也要进行赔偿。
二人在法院庭审时,也都各有所词。阿美称自己与解某非亲非故,没有救助他的义务,况且解某出事之后,自己也帮忙进行了清理,也算是有所作为,因此不该判罚。
山庄老板同样也说到,在发现解某出事之后,老板即刻打了急救电话,这已经是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二人真的是无辜的吗?法院在调查取证时发现,山庄内的客房中并没有相应的急救和报警措施,而且山庄也没有宾馆业务许可。
山庄老板首先在这一点上就违法了,此外《民法典》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对该场所内的人员做好安全保障。
解某出现不适之后,山庄隔天才发现,可见
其安全保障意识是很差的,况且谢某所住房间内也没有相应的报警设施,导致解某最终延误治疗。
因此法院判罚山庄老板承担赔偿责任的15%,承担赔偿21万元。至于阿美所说的自己做了救助措施,这是否是法律认可的呢?
阿美与解某发生关系时,谢某发病。也就是说阿美的行为影响或参与到了解某的生活中,使其生活状态发生变化,在此种情况之下,解某出现意外的话,阿美是有 先行行为义务的。
也就是说,解某是因为与阿美发生关系过程中情绪激动导致发病,阿美的行为有意或无意引起了解某发病,此时阿美的救助是最及时有效的,最能挽回损失的。
但是阿美并没有做出积极有效的救助,比如报警、打急救电话或者联系山庄负责人等等,而是选择了悄悄离开,这才导致解某挣扎近20个小时之后才被送医。
在《刑法》第15条规定的规定中,阿美属于过失犯罪,由于情节轻微,所以可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法院判罚阿美承担解某各种损失赔偿21万元,承担15%的责任。
至于解某本人承担70%的责任,他是没有任何异议的。解某经营公司做生意,本来就有法务部门,因此对于法律常识这一部分的了解还是比较透彻的。他知道自己发病主要是由自身健康问题导致的,所以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