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合法吗?
据工人日报报道,今年3月,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例会上称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员工们接受了检查。
次日,公司再次要求查看手机。林女士因拒绝配合,被认为是“内奸”,遭到辞退。
员工辞退通知书显示,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
林女士称,公司不仅拒绝支付劳动补偿金,还扣下其2月1日至3月8日的绩效工资,甚至在将其赶出办公区域时,强行检查私人背包。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查看员工手机里的内容?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表示,首先要明确,什么情况下能不经同意查看他人手机内容。通常只有两种情况,即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及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但即便如此,这也属于严重侵害公民隐私的行为,即便是出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采取措施也必须十分慎重,只有穷尽了其他手段仍然不能取得证据时,才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除了上述理由,其他情况一律不得通过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方式来获取证据。
黄晓宇律师认为,上述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公司可以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的条款必须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条款。依据一条无效的条款,就将员工开除,是否合法也就不必多言了。这家公司法律意识淡漠,需要好好整顿一下了。”黄晓宇律师说。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冯沁涓律师分析称,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公民的隐私权不容非法侵犯。手机内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信息,未经当事人允许或者未经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许可,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侵犯。
冯沁涓律师认为,“找内奸”并非法定的公司有权调取员工手机信息的事由。就算公司规章制度有此规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被确认无效。
据检索,类似事件此前已有发生。
不久前的4月3日,网络流传一张山东某公司倡导职工在工作中谨言慎行的文件截图。
截图显示,某公司倡导员工自觉保守公司秘密,谨言慎行,不利于公司的话不说,不利于公司的事不做。相关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调取微信、电话、手机摄像头等数据。
上述文件引发热议后,4月4日,该公司回应称已注意到相关截图文件,正在追查此事,并将启用法律手段处理。此前,该公司回应媒体称,文件已全部撤回。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曾就此事分析称,“相关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调取微信、电话、手机摄像头等数据”是侵犯职工隐私权的行为,这种通知是无效的。
另有媒体报道,小刘所在的公司因生意出现问题,要求检查员工的私人手机详单。有律师对此分析道:“个人电话等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机主同意,任何人无权随便查看,公安机关虽然有权力查看,但也得在某些情况下才被允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冯沁涓律师提示,劳动者遇到公司无理的诉求时,可以以涉及侵犯隐私为由,勇于说不或者委婉拒绝。
那么,员工隐私被侵犯该如何维权呢?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告诉“法度law”,如果公司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微信、电话薄、短信、电话记录等涉及个人信息,员工是可以明确拒绝的。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如果公司没有经过员工同意,采取强迫手段或是窃取手段搜查员工手机内容,可以明确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如公安、上级主管机构举报、控告,同时员工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以“不配合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刁难员工,甚至开除员工,此举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即便公司有该制度,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
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合法吗?
据工人日报报道,今年3月,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例会上称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员工们接受了检查。
次日,公司再次要求查看手机。林女士因拒绝配合,被认为是“内奸”,遭到辞退。
员工辞退通知书显示,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
林女士称,公司不仅拒绝支付劳动补偿金,还扣下其2月1日至3月8日的绩效工资,甚至在将其赶出办公区域时,强行检查私人背包。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查看员工手机里的内容?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表示,首先要明确,什么情况下能不经同意查看他人手机内容。通常只有两种情况,即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及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但即便如此,这也属于严重侵害公民隐私的行为,即便是出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采取措施也必须十分慎重,只有穷尽了其他手段仍然不能取得证据时,才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除了上述理由,其他情况一律不得通过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方式来获取证据。
黄晓宇律师认为,上述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公司可以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的条款必须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条款。依据一条无效的条款,就将员工开除,是否合法也就不必多言了。这家公司法律意识淡漠,需要好好整顿一下了。”黄晓宇律师说。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冯沁涓律师分析称,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公民的隐私权不容非法侵犯。手机内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信息,未经当事人允许或者未经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许可,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侵犯。
冯沁涓律师认为,“找内奸”并非法定的公司有权调取员工手机信息的事由。就算公司规章制度有此规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被确认无效。
据检索,类似事件此前已有发生。
不久前的4月3日,网络流传一张山东某公司倡导职工在工作中谨言慎行的文件截图。
截图显示,某公司倡导员工自觉保守公司秘密,谨言慎行,不利于公司的话不说,不利于公司的事不做。相关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调取微信、电话、手机摄像头等数据。
上述文件引发热议后,4月4日,该公司回应称已注意到相关截图文件,正在追查此事,并将启用法律手段处理。此前,该公司回应媒体称,文件已全部撤回。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曾就此事分析称,“相关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调取微信、电话、手机摄像头等数据”是侵犯职工隐私权的行为,这种通知是无效的。
另有媒体报道,小刘所在的公司因生意出现问题,要求检查员工的私人手机详单。有律师对此分析道:“个人电话等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机主同意,任何人无权随便查看,公安机关虽然有权力查看,但也得在某些情况下才被允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冯沁涓律师提示,劳动者遇到公司无理的诉求时,可以以涉及侵犯隐私为由,勇于说不或者委婉拒绝。
那么,员工隐私被侵犯该如何维权呢?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告诉“法度law”,如果公司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微信、电话薄、短信、电话记录等涉及个人信息,员工是可以明确拒绝的。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如果公司没有经过员工同意,采取强迫手段或是窃取手段搜查员工手机内容,可以明确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如公安、上级主管机构举报、控告,同时员工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以“不配合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刁难员工,甚至开除员工,此举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即便公司有该制度,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