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2 日," 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 " 一案代理律师付建发布了当事人闫某即将出狱的消息,受到网友关注。
据新闻报道,闫某父亲闫爱民告诉新闻记者,闫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三次减刑将近两年,还自学了吉他,收了四五个狱友作徒弟," 我一直在申诉。前不久去看他,他劝我算了,说回来要创业,好好生活。"
另外,据报道,闫爱民向记者介绍,儿子表示出狱后会好好生活,自己可能会继续申诉此事。
当事人闫某(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 大学生掏鸟获刑 10 年半 " 当事人将出狱:
准备创业好好生活
据新闻报道,闫爱民告诉记者,闫某将在 5 月 27 日出狱,出来已经 30 岁了。" 他出事的时候读大一,学历啥的不用谈了。这一直是我心里的一道坎,这些年一直在奔走。"
闫爱民对闫某被认定为明知燕隼为国家保护动物而贩卖的情节和数量一直不认可。" 如果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他肯定知道后果,他又不是傻子。我曾经开车去找买鸟人核实数量,买鸟人一直回避没见我。前不久去见儿子,他劝我算了,爷爷奶奶去世都没见到他,家里已经破败了,他让我把家里搞好。"
闫爱民介绍,闫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曾三次减刑累计一年八个月,还自学了吉他,收了几个狱友作徒弟。
讲到这里,闫爱民忍不住笑出声。闫某告诉他,出狱后准备创业,具体做什么还没想好," 他不想再扯这个事了,想好好生活。我尊重他的想法。"
另外,据新闻报道,闫爱民介绍,5 月 11 日,他到监狱探望了儿子,发现儿子身体挺瘦,但精神状态不错。儿子告诉他,出狱后会好好干,好好孝顺他们,一家人好好生活,他听后感觉心酸。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闫爱民表示自己直到现在还难以接受,始终认为这对儿子来说过于严苛,他一生都过不去这道坎,可能会继续申诉此事。
案件判决曾引发争议
2014 年 7 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某和同乡王某,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 16 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经鉴定,16 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2015 年 5 月 29 日,河南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当事人不服上诉,2015 年 8 月 21 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维持原判。
终审后,其父闫爱民一直不服判决,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
2019 年 7 月 8 日,闫某的父亲闫爱民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2017)豫刑申 182 号 " 驳回申诉通知书 "。
此案当年的判决引发了很多争议,不少人认为法院的量刑过重。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认为," 对于此类犯罪,不能一味注重严厉的人身罚,而要注重添加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罚,并把这些财产用于动物法益的修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则认为," 大学生掏鸟案 " 其实是一堂生动的 " 普法教育课 ",反映出很多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缺位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这次判决,也警示了潜在的盗猎者,增强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5 月 12 日," 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 " 一案代理律师付建发布了当事人闫某即将出狱的消息,受到网友关注。
据新闻报道,闫某父亲闫爱民告诉新闻记者,闫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三次减刑将近两年,还自学了吉他,收了四五个狱友作徒弟," 我一直在申诉。前不久去看他,他劝我算了,说回来要创业,好好生活。"
另外,据报道,闫爱民向记者介绍,儿子表示出狱后会好好生活,自己可能会继续申诉此事。
当事人闫某(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 大学生掏鸟获刑 10 年半 " 当事人将出狱:
准备创业好好生活
据新闻报道,闫爱民告诉记者,闫某将在 5 月 27 日出狱,出来已经 30 岁了。" 他出事的时候读大一,学历啥的不用谈了。这一直是我心里的一道坎,这些年一直在奔走。"
闫爱民对闫某被认定为明知燕隼为国家保护动物而贩卖的情节和数量一直不认可。" 如果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他肯定知道后果,他又不是傻子。我曾经开车去找买鸟人核实数量,买鸟人一直回避没见我。前不久去见儿子,他劝我算了,爷爷奶奶去世都没见到他,家里已经破败了,他让我把家里搞好。"
闫爱民介绍,闫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曾三次减刑累计一年八个月,还自学了吉他,收了几个狱友作徒弟。
讲到这里,闫爱民忍不住笑出声。闫某告诉他,出狱后准备创业,具体做什么还没想好," 他不想再扯这个事了,想好好生活。我尊重他的想法。"
另外,据新闻报道,闫爱民介绍,5 月 11 日,他到监狱探望了儿子,发现儿子身体挺瘦,但精神状态不错。儿子告诉他,出狱后会好好干,好好孝顺他们,一家人好好生活,他听后感觉心酸。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闫爱民表示自己直到现在还难以接受,始终认为这对儿子来说过于严苛,他一生都过不去这道坎,可能会继续申诉此事。
案件判决曾引发争议
2014 年 7 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某和同乡王某,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 16 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经鉴定,16 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2015 年 5 月 29 日,河南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当事人不服上诉,2015 年 8 月 21 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维持原判。
终审后,其父闫爱民一直不服判决,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
2019 年 7 月 8 日,闫某的父亲闫爱民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2017)豫刑申 182 号 " 驳回申诉通知书 "。
此案当年的判决引发了很多争议,不少人认为法院的量刑过重。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认为," 对于此类犯罪,不能一味注重严厉的人身罚,而要注重添加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罚,并把这些财产用于动物法益的修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则认为," 大学生掏鸟案 " 其实是一堂生动的 " 普法教育课 ",反映出很多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缺位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这次判决,也警示了潜在的盗猎者,增强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