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本次监管机构改革路线业已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据新华社消息,5月18日上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京正式挂牌。
与此同时,原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正式更名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领域新一轮机构重组落地。
据悉,监管层正考虑将大型不良资产管理公司(AMC)的国有股权划转至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推进今年早些时候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目前的方案,财政部持有的中国信达、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股权将划转给中央汇金公司,并由这家中投公司旗下的控股平台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汇金的母公司中投公司将负责相关机构领导班子的管理。
名义上的出资人:财政部、汇金公司
按照刚刚公布的数据,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397.3万亿元,占比整个金融业资产份额在90%以上,处于绝对的优势。
数据来源于年报、季度报表以及官网
从股东上看,财政部与中央汇金公司两者,以绝对的优势控制了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和国开行,且为交行最大股东。
汇金公司有啥来头?
按照2006年12月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金融体制改革情况汇报,2003年12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运用国家外汇储备向试点银行注资,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行使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控股股东职责。
国务院明确要求,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革,是背水一战,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必须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由于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金融央企的出资人职责,因此,汇金公司也被俗称为“金融国资委”。
汇金公司与国资委之间,其实就是“一家人”,股权结构如下:
为什么国资委不直接出资汇金公司,偏要中间夹个“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
其实当年原定安排是由财政部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直接注资汇金公司。但是发行债券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繁琐耗时长,且涉及资金规模高达3700亿元,能不能通过全国人大审核和批准很难说。要知道,当年国家全部财政收入才2.17万亿元。
此时,央行有大笔的外汇储备,可以用来出资。最终,国务院采用了该方案,由央妈掏了腰包。因为是用外汇成立的金融公司,所以干脆就叫“汇金公司”。
中央汇金公司成立伊始便被中央银行赋予了金融稳定政策执行平台的角色。央行每每召开金融稳定工作会议,汇金及其全资子公司建银投资都会有代表参加,更不必说指导汇金工作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改办便设在金融稳定局。
与此同时,汇金的全部5000万元注册资金来自财政部,而运营的却是央行资金,成立之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对中行、建行注资,2004年6月动用催收央行再贷款的30亿元人民币注资交行。
2004年9 月,谢平身兼金融稳定局局长和汇金总经理两职,策划者与执行者兼备的4个月为2005年系列动作打下了战略基础。
自2005年开始,中投证券也被央行当作了金融企业重组平台,先后对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8家证券公司实施了重组。
局面在2005年4月有了些变化,汇金只注资工行150亿美元,与财政部各持50%股份。来自财政部门的看法是,以前是“弱财政”下的安排,可能开始有所改变。
如今的结构
2007年9月,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从中国人民银行购买中央汇金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将上述股权作为对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出资的一部分,注入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的重要股东职责由国务院行使。中央汇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任命,对国务院负责。
央行的钱不是白掏的。在工行、建行股份制改革前,财政部是唯一的出资人。改革过程中,原有全部资本金用于冲销坏账,财政部的权益被尽数冲销,在此基础上,“央妈”以外汇储备注资,并透过汇金公司持有两家银行的控股权。
转瞬之间,工行、建行就从财政部转移到了央行手中。直到现在,财政部仍然没有直接持有工行、建行股份。(可参考前面财政部参股银行关系图)
2007年,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从中国人民银行购买了汇金公司全部股权,并将上述股权作为对中投公司出资的一部分,正式成立中投公司。此时,汇金公司成为中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格局奠定。
截至2016年底,根据汇金公司官网披露,汇金公司除了拥有四大银行股权以外,还绝对控股光大集团、出口信保、中再集团、中国建投、银河金控、中投证券、中金公司等多家金融业巨头。
汇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情况
除了汇金公司,财政部还直接控股中国信达、长城资产以及东方资产等诸多金融巨头。此外,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也有不少涉足金融行业,例如五矿、国电、中粮、中航、招商局等,不过相比财政部、汇金公司的控制的规模而言,可以忽略。
所以,中国金融体系中巨头,基本上都是由财政部、汇金公司作为出资人控制的。
“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一直是多头管理,不同部门分别行使着出资人职能。
1、中组部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中组部负责对三家政策性银行、五大银行、四家保险、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及中投、汇金公司等企业(俗称“前15户”金融央企)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管理,客观上履行出资人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权。
2012年3月,中办印发《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组部印发《中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职位设置、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约束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高管的管理。
2、国金总局
国家金融管理总局已于2023年5月18日正式挂牌,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上升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除证券业以外的金融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国金总局依然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各项行政法规履行相关职责。
3、财政部
按照财政部金融司官网介绍,其主要职责包括:承担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相关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绩效薪酬等制度,承担中央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等。可以看出,财政部主要是从管“财”的方面履行出资人职责。
4、汇金公司
汇金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
总的来说,财政部、汇金公司管“财”,中组部、国金总局等管“人”和“业务”,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多管齐下”的局面并不会有多大改变。
解密汇金债
从中央汇金公司负债结构来看,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发行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以及中期票据,其中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代表国家向控股参股金融企业进行注资和参与国有大行的再融资计划。
从负债期限看,中央汇金公司银行贷款均为流动资金贷款;发行的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均为中长期债券,期限包括3年、5年、7年、10年、20年和30年,发行的中期票据期限包括2年、3年和5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1年。
汇金债最早在2010年发行过2期4个品种,发行金额合计为1090亿元。2015年之后陆续到期,每年也会续发和增发,截止目前,债券存量规模3500.00亿元,债券37只。
汇金公司虽然名为公司,但有观点认为它仍是政府机构,由于国资委不负责管理金融类国有资产,所以汇金公司被认为是“金融国资委”。
从其角色的特殊性而言,即属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却没有一行两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债券的债项评级为AAA,风险又很低。那么汇金债到底属于什么类型债券?1104报表又该如何填报?
中央汇金债属于什么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印发的《关于增加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要素等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5〕108号)中明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是指境内的汇金公司、铁路总公司、以及原铁道部等政府支持机构公开发行的债券。
因此,在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中,汇金债应填入[1.5政府机构债券](2019年前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名称修订后内容仍为“境内的汇金公司、铁路总公司、以及原铁道部等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债券。”),而不是填入[1.6商业性金融债]或[1.7非金融企业债]。
汇金债作为政府机构债券,拥有多项特权。
其一,豁免关联交易。在G15《最大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中,对于特殊实体,如汇金公司,其相关关联交易暂不统计;对于银行与企业间仅受国家控制(包括同由政府出资或代表政府机构出资)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时,两者间相关交易可暂不填报。
其二,风险权重为零。《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复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函》(银监函[2010]285号),银监会确认对本次债券视同政策性金融债处理,商业银行投资本次债券的风险权重为零。汇金公司所筹资金以国家名义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资和参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资本补充。
因此,在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应填入[4.1.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中,风险权重为零。
如果参照政策性银行的债权处理,则根据《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则在G14大额风险暴露报表中,即便对中央汇金公司的风险暴露超过15%也不违反监管规定。同时以汇金债作为质押回购可以起到风险缓释作用。
其三,可作为HQLA。在G26《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统计表》中,无变现障碍的汇金债填入[1.1.3.2政策性金融债(无变现障碍)]。该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未用作抵质押等交易押品、不存在变现障碍的政策性金融债,包括国开债、农发债及进出口债;以及视同政策性金融债处理的汇金债。
因此,持有汇金债好处多多,可以减少资本占用,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约束,作为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提高银行流动性各项指标。当然收益率曲线基本与政策性银行利率债无异。
中央汇金公司是否属于同业?
汇金发债初期被认为比较“奇怪”,“奇怪”之处在于汇金债的性质难定。如果将其定位为企业债,汇金债并未经过发改委“走程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之后一段时间被认定为归属央行管理的金融债。
在人行A1411中,并没有政府支持债券项目,如果将其认定为非金融机构,则要填入境内非金融企业债券。但汇金债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汇金公司是否又属于金融机构呢?
按照央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债是指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的有价证券。“汇金到底算不算金融机构,这点值得讨论。”汇金公司是许多金融机构的股东,但它本身并不经营具体的金融业务,也不干涉其控股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从汇金的组织架构来看,被定位为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更为恰当。
201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新资本充足率数据质量检查操作细则》的函(银监办便函〔2013〕421号)对我国金融机构概念明确了外延。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监会监管的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汇金公司等。不含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外国注册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对汇金公司的债权列入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及其其中项,并视同为对政策性金融债处理。
如果认为是金融机构列入境内金融控股公司债券更加合适,但国内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模糊,缺乏相应的立法和监管。要明确汇金的身份,无法绕开金融国资监管这个更为重大的课题。只有金融国资监管有了明晰的制度安排,汇金自身以及汇金债的定位或许才终能厘清。
如今,人民银行已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细则,理论上来说,中央汇金公司完全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范围。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本办法将控股或实际控制统称为实质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不过,从目前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来看,人民银行2022年批准了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另外一并申请设立的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的3家则仍无下文。
随着本次监管机构改革路线业已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也就是《试行办法》第四条要变,“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将会把行政主体修改为国家金融管理总局。
随着本次监管机构改革路线业已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据新华社消息,5月18日上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京正式挂牌。
与此同时,原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正式更名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领域新一轮机构重组落地。
据悉,监管层正考虑将大型不良资产管理公司(AMC)的国有股权划转至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推进今年早些时候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目前的方案,财政部持有的中国信达、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股权将划转给中央汇金公司,并由这家中投公司旗下的控股平台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汇金的母公司中投公司将负责相关机构领导班子的管理。
名义上的出资人:财政部、汇金公司
按照刚刚公布的数据,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397.3万亿元,占比整个金融业资产份额在90%以上,处于绝对的优势。
数据来源于年报、季度报表以及官网
从股东上看,财政部与中央汇金公司两者,以绝对的优势控制了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和国开行,且为交行最大股东。
汇金公司有啥来头?
按照2006年12月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金融体制改革情况汇报,2003年12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运用国家外汇储备向试点银行注资,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行使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控股股东职责。
国务院明确要求,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革,是背水一战,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必须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由于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金融央企的出资人职责,因此,汇金公司也被俗称为“金融国资委”。
汇金公司与国资委之间,其实就是“一家人”,股权结构如下:
为什么国资委不直接出资汇金公司,偏要中间夹个“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
其实当年原定安排是由财政部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直接注资汇金公司。但是发行债券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繁琐耗时长,且涉及资金规模高达3700亿元,能不能通过全国人大审核和批准很难说。要知道,当年国家全部财政收入才2.17万亿元。
此时,央行有大笔的外汇储备,可以用来出资。最终,国务院采用了该方案,由央妈掏了腰包。因为是用外汇成立的金融公司,所以干脆就叫“汇金公司”。
中央汇金公司成立伊始便被中央银行赋予了金融稳定政策执行平台的角色。央行每每召开金融稳定工作会议,汇金及其全资子公司建银投资都会有代表参加,更不必说指导汇金工作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改办便设在金融稳定局。
与此同时,汇金的全部5000万元注册资金来自财政部,而运营的却是央行资金,成立之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对中行、建行注资,2004年6月动用催收央行再贷款的30亿元人民币注资交行。
2004年9 月,谢平身兼金融稳定局局长和汇金总经理两职,策划者与执行者兼备的4个月为2005年系列动作打下了战略基础。
自2005年开始,中投证券也被央行当作了金融企业重组平台,先后对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8家证券公司实施了重组。
局面在2005年4月有了些变化,汇金只注资工行150亿美元,与财政部各持50%股份。来自财政部门的看法是,以前是“弱财政”下的安排,可能开始有所改变。
如今的结构
2007年9月,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从中国人民银行购买中央汇金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将上述股权作为对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出资的一部分,注入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的重要股东职责由国务院行使。中央汇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任命,对国务院负责。
央行的钱不是白掏的。在工行、建行股份制改革前,财政部是唯一的出资人。改革过程中,原有全部资本金用于冲销坏账,财政部的权益被尽数冲销,在此基础上,“央妈”以外汇储备注资,并透过汇金公司持有两家银行的控股权。
转瞬之间,工行、建行就从财政部转移到了央行手中。直到现在,财政部仍然没有直接持有工行、建行股份。(可参考前面财政部参股银行关系图)
2007年,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从中国人民银行购买了汇金公司全部股权,并将上述股权作为对中投公司出资的一部分,正式成立中投公司。此时,汇金公司成为中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格局奠定。
截至2016年底,根据汇金公司官网披露,汇金公司除了拥有四大银行股权以外,还绝对控股光大集团、出口信保、中再集团、中国建投、银河金控、中投证券、中金公司等多家金融业巨头。
汇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情况
除了汇金公司,财政部还直接控股中国信达、长城资产以及东方资产等诸多金融巨头。此外,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也有不少涉足金融行业,例如五矿、国电、中粮、中航、招商局等,不过相比财政部、汇金公司的控制的规模而言,可以忽略。
所以,中国金融体系中巨头,基本上都是由财政部、汇金公司作为出资人控制的。
“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一直是多头管理,不同部门分别行使着出资人职能。
1、中组部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中组部负责对三家政策性银行、五大银行、四家保险、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及中投、汇金公司等企业(俗称“前15户”金融央企)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管理,客观上履行出资人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权。
2012年3月,中办印发《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组部印发《中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职位设置、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约束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高管的管理。
2、国金总局
国家金融管理总局已于2023年5月18日正式挂牌,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上升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除证券业以外的金融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国金总局依然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各项行政法规履行相关职责。
3、财政部
按照财政部金融司官网介绍,其主要职责包括:承担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相关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绩效薪酬等制度,承担中央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等。可以看出,财政部主要是从管“财”的方面履行出资人职责。
4、汇金公司
汇金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
总的来说,财政部、汇金公司管“财”,中组部、国金总局等管“人”和“业务”,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多管齐下”的局面并不会有多大改变。
解密汇金债
从中央汇金公司负债结构来看,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发行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以及中期票据,其中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代表国家向控股参股金融企业进行注资和参与国有大行的再融资计划。
从负债期限看,中央汇金公司银行贷款均为流动资金贷款;发行的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均为中长期债券,期限包括3年、5年、7年、10年、20年和30年,发行的中期票据期限包括2年、3年和5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1年。
汇金债最早在2010年发行过2期4个品种,发行金额合计为1090亿元。2015年之后陆续到期,每年也会续发和增发,截止目前,债券存量规模3500.00亿元,债券37只。
汇金公司虽然名为公司,但有观点认为它仍是政府机构,由于国资委不负责管理金融类国有资产,所以汇金公司被认为是“金融国资委”。
从其角色的特殊性而言,即属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却没有一行两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债券的债项评级为AAA,风险又很低。那么汇金债到底属于什么类型债券?1104报表又该如何填报?
中央汇金债属于什么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印发的《关于增加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要素等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5〕108号)中明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是指境内的汇金公司、铁路总公司、以及原铁道部等政府支持机构公开发行的债券。
因此,在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中,汇金债应填入[1.5政府机构债券](2019年前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名称修订后内容仍为“境内的汇金公司、铁路总公司、以及原铁道部等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债券。”),而不是填入[1.6商业性金融债]或[1.7非金融企业债]。
汇金债作为政府机构债券,拥有多项特权。
其一,豁免关联交易。在G15《最大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中,对于特殊实体,如汇金公司,其相关关联交易暂不统计;对于银行与企业间仅受国家控制(包括同由政府出资或代表政府机构出资)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时,两者间相关交易可暂不填报。
其二,风险权重为零。《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复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函》(银监函[2010]285号),银监会确认对本次债券视同政策性金融债处理,商业银行投资本次债券的风险权重为零。汇金公司所筹资金以国家名义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资和参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资本补充。
因此,在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应填入[4.1.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中,风险权重为零。
如果参照政策性银行的债权处理,则根据《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则在G14大额风险暴露报表中,即便对中央汇金公司的风险暴露超过15%也不违反监管规定。同时以汇金债作为质押回购可以起到风险缓释作用。
其三,可作为HQLA。在G26《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统计表》中,无变现障碍的汇金债填入[1.1.3.2政策性金融债(无变现障碍)]。该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未用作抵质押等交易押品、不存在变现障碍的政策性金融债,包括国开债、农发债及进出口债;以及视同政策性金融债处理的汇金债。
因此,持有汇金债好处多多,可以减少资本占用,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约束,作为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提高银行流动性各项指标。当然收益率曲线基本与政策性银行利率债无异。
中央汇金公司是否属于同业?
汇金发债初期被认为比较“奇怪”,“奇怪”之处在于汇金债的性质难定。如果将其定位为企业债,汇金债并未经过发改委“走程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之后一段时间被认定为归属央行管理的金融债。
在人行A1411中,并没有政府支持债券项目,如果将其认定为非金融机构,则要填入境内非金融企业债券。但汇金债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汇金公司是否又属于金融机构呢?
按照央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债是指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的有价证券。“汇金到底算不算金融机构,这点值得讨论。”汇金公司是许多金融机构的股东,但它本身并不经营具体的金融业务,也不干涉其控股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从汇金的组织架构来看,被定位为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更为恰当。
201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新资本充足率数据质量检查操作细则》的函(银监办便函〔2013〕421号)对我国金融机构概念明确了外延。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监会监管的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汇金公司等。不含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外国注册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对汇金公司的债权列入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及其其中项,并视同为对政策性金融债处理。
如果认为是金融机构列入境内金融控股公司债券更加合适,但国内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模糊,缺乏相应的立法和监管。要明确汇金的身份,无法绕开金融国资监管这个更为重大的课题。只有金融国资监管有了明晰的制度安排,汇金自身以及汇金债的定位或许才终能厘清。
如今,人民银行已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细则,理论上来说,中央汇金公司完全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范围。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本办法将控股或实际控制统称为实质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不过,从目前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来看,人民银行2022年批准了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另外一并申请设立的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的3家则仍无下文。
随着本次监管机构改革路线业已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也就是《试行办法》第四条要变,“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将会把行政主体修改为国家金融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