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撞倒儿童想走,遇阻后猝死: 阻拦者被判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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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t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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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2019年12月30日,河南信阳老人撞倒小孩遇阻猝死案公开宣判,老人家属起诉劝阻者和物业赔偿40万的请求被驳回。被撞倒男孩的母亲李女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孩子父亲当天也去现场旁听了宣判,作为家属,他们对这个判决感到欣慰。

事件

老人撞小孩离开遇阻猝死

家属向劝阻者和物业索赔

2019年9月23日晚,河南省信阳市一小区门口,57岁的郭某某骑自行车与一5岁男童相撞,男孩被撞后倒地受伤。郭某某认为是男童在跑步过程中撞到了自己,表示自己有事欲离开,被路过的孙女士阻拦。

现场视频显示,孙女士和老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老人情绪激动,孙女士选择报警。报警后,老人坐在路边的石墩上等待,但没过几分钟老人就趴在地上。孙女士拨打了120,但老人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死亡后,其家属将劝阻者孙女士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万。家属认为,孙女士带孩子在行人、非机动车辆通道处占道休闲、玩耍、打闹,对老人恶言恶语相向并阻拦不让其通行,纠缠20余分钟,导致老人心脏骤停不治身亡,被告孙女士应当承担老人死亡的过错责任。

原告认为,小区南门为该小区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必经通道。事发时,上述区域被众多人员严重堵塞,导致老人推着自行车正常外出与孩子发生碰擦并发生争执后不治身亡,被告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应承担其对小区管理不善的责任。

判决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2019年12月12日,该案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在12月30日进行宣判,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件原由之后认为,孙女士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

法院认为,孙女士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在郭某某倒地后,孙女士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孙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郭某某与男童相撞的地点位于小区南门广场。男童及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并未超过一定的限度,没有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郭某某与男童在南门广场相撞不是南门广场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郭某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某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后续

物业认为判决公平公正

劝阻者听到结果后流泪

宣判当天,孙女士、被撞男孩父亲及小区物业代表都到现场参与了宣判。物业代表卢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这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他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被撞男孩母亲李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们一家都非常感谢孙女士的正义之举,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感到欣慰。李女士表示,孩子伤口已经痊愈,但下巴上留下一个疤印。事发之后,老人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并未就老人撞倒孩子一事对李女士一家道歉或者赔偿。

判决后,孙女士拒绝了北青报记者的采访,据物业代表和男童父亲介绍,孙女士听到结果后激动地流下了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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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cdfz
1 楼
看来是真怕 承担责任 不习惯吗?
m
mxlliuyuanwang
2 楼
应该是老汉。小编这文字水平也是不要不要的了
j
jiaming
3 楼
儿童家长必须要求老人家属赔偿。这次的法官审判比较合理合法。
八百五十级
4 楼
现世报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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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doujia
5 楼
57岁 也就中年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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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xxoxx
6 楼
孙女士先打110 后拨120 就差119了
f
fybs
7 楼
真可怕。劝阻者有什么权力去限制别人的行为?结果人被劝死了,还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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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oto
8 楼
脑子有问题吧?
g
gumayi
9 楼
支持法院的判决
G
Gmask
10 楼
活报应!好
小狗头
11 楼
没问题的,以后你出什么事情了,我们就在边上围观拍照,因为我们没有权利帮助别人。
r
reiwa
12 楼
该死
恨棒不成钢
13 楼
无知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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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myakl
14 楼
哈哈,你真的让我认识到了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天涯一枝花
15 楼
理所当然的事却上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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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ibanta
16 楼
文中已经偏颇,用的词是老人撞到孩子,但老人认为是孩子撞到车子,也许老人的确有急事,法院没有提孩子伤势认定,也没有说事故导致孩子骨折出血之类,说明孩子无碍,比较认同老人判断,这类事件可以留个电话地址等伤势认定后解决,此妇人阻拦行人自由,使老人气火攻心,是导致老人身故比较直接的原因。我不认同法院判决。但现在已知条件不全面,我保留意见。
a
adu748
17 楼
围观拍照也是有风险的,尤其是闪光灯会把人心脏闪停了!
言之有物
18 楼
扯淡。发生了人生伤害的意外,除非双方同意。不然一方要走就是逃逸。
K
Ki11
19 楼
這次 所以大家也都認為大陸的法律很有問題 那tmd為什麼他們不去改進呢
孜然forever
20 楼
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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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coffee
21 楼
合理合法,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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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apon3000
22 楼
具体法律细节没有了解,但是有没有可能对方因为急事,在警察到来前和受害者留下真实联系方式后离开,然后后期接受进一步传唤?
袋鼠
23 楼
肇事就逃逸,谁不让跑,就赖谁。法律这次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了
叹息
24 楼
法律不靠咬文嚼字,难道靠意淫吗。 民法总则就两条跟见义勇为的责任,有关,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你所谓的“阻止现行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都有这个权力”从何而来,谁给的权利,梁静茹吗?
叹息
25 楼
我在美国被hit and run,我就去追。后来对方还是跑了。警察来了之后,告诉我:下次千万别追,他撞了你的车,他要付责任。但是,他逃逸过程中,你去追,这时候如果逃逸者出了车祸,那追的人要负全责。因为他是在你的追迫下,出的事故
叹息
26 楼
这个正当防卫是一个道理。和人起冲突,他打了你,你拔枪,对方继续向你过来,你开枪,无责。对方转身就跑,你是没有权利开枪的。开枪就是谋杀。
叹息
27 楼
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是这种法律。相比之下,天朝法律还真的是为人民服务
C
CASTAR
28 楼
死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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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yc
29 楼
阻拦他离开与他悴死没有因果关系。他悴死可能发生在任何时候。如果说阻拦者阻止他在病发的时候服药或怎么样则另说。
填写基本资料
30 楼
首先你没有资格限制别人人身自由,因为你不是执法人员。你可以叫救护车或者报警,就像香港暴徒在机场打环球记者 什么豪来着 大家都在骂香港暴徒吧?香港狗有什么资格限制人的人身自由?这个案件道理差不多 所以大家不要双标 !
填写基本资料
31 楼
2014年2月14日,台州的泮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互相谩骂。争吵中,泮某当着围观村民的面,以“不要脸”、“狗尿乱拉,比畜生不如”之类的言语对在场的王某某进行辱骂,王某某情绪激动,当场神志不清倒地身亡。 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对泮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泮某当众公然侮辱王某某,王某某当场倒地死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泮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填写基本资料
32 楼
2014年2月14日,台州的泮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互相谩骂。争吵中,泮某当着围观村民的面,以“不要脸”、“狗尿乱拉,比畜生不如”之类的言语对在场的王某某进行辱骂,王某某情绪激动,当场神志不清倒地身亡。 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对泮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泮某当众公然侮辱王某某,王某某当场倒地死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泮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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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yc
33 楼
: 这说明中国法律一如既往是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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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jian45
34 楼
问题是事件无关者有无权力限制非严重非法事件相关者的人身自由(自由移动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如果有,合法尺度是在哪里?是基于个人的主观判断吗?
夜雨濛
35 楼
在米国也会这样啊!也特么是笑话了!对吧!
叹息
36 楼
呵呵呵,你当律师和法官也和你一样初中肄业啊
和谐右下角
37 楼
57岁能叫老年??
叹息
38 楼
骂人犯法,但犯的是侮辱他人的法。把对方气死了,不用负担死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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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jian45
39 楼
我也觉得不算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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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jian45
40 楼
如果双方对骂程度相当,合理判罚应该是双方都拘留,但其中一人死亡无法执行,所以仅另一方执行。
上来晃晃
41 楼
孙女士不是什么好东西
d
diclone
42 楼
一死就想讹人,一死就想讹人,希望这样的公正案例多多公布,提升一下全民的法律意识。
d
diclone
43 楼
一死就想讹人,一死就想讹人,希望这样的公正案例多多公布,提升一下全民的法律意识。
D
DOD13
44 楼
57就算老人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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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apon3000
45 楼
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 1)两个矛盾纠纷,一是碰撞,主体是被撞到的小孩和老人;二是劝阻行为,主体是老人和劝阻者; 2)第一个矛盾中,老人撞到小孩,并要逃逸,不是全责也是80%~90%责任;这个我认为没有太多的问题。 3)第二个矛盾中,老人要离开被劝阻者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并最终导致老人死亡的结果。客观上讲,劝阻者行使了社会没有赋予她的公共权力(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导致了一个不好的结果;由于其对后面矛盾进一步发展有主导权力(可以选择在情绪激化后,放老人离开并采取其他形式处理方式),因此应该承担对结果的主要责任。 4)现在来讲下相互联系,第一个矛盾是第二个矛盾产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老人撞伤小孩并逃逸是劝阻者阻止老人离开的主要诱因,但不是唯一原因),因此这里存在一个整体责任分配的问题。 把三方都考虑进来,整个事件情况如下,a)小孩受轻微伤,责任主体为老人,小孩没有主动制造损失(比如喊来劝阻者阻止人离开,直接诱发第二矛盾); b)老人死亡(连带家庭情感和经济损失),责任主体是劝阻者;劝阻者主动采取了阻止的行动,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诱发最终结果的行为(吵架升级),因此对于该损失应该付大部分责任;但老人在处理第一步矛盾的时候的行动是导致第二矛盾的主因,因此对自己损失也付有责任。 c)劝阻者需要承担第二矛盾导致损失的责任,因此有经济和其他损失;该经济损失的责任主要在于劝阻人自身,但也和老人的行为有直接关系;此外劝阻者的动机是帮助第一矛盾中的受害人,这个应该在社会道德层面给予额外考虑。 总体损失列举: i.小孩受伤(损失A),需要获得老人家属的赔偿(损失a);(如果小孩正常骑行无过错的话) ii.老人死亡及连带损失(损失B),其中超过60%需要由阻止者承担(损失b1),40%以下因为和其自身的关联性,应该由老人家属自己承担(损失b2); iii,阻止人损失(损失C),这里C=b1+c,c为额外的连带损失(误工,精神,名誉等,及额外民事或者刑事惩罚),这里主要是阻止人自己承担,但由于阻止人的动机原因,因此c应该尽量减少到0;甚至因为动机得到提倡,应该给与奖励或者补偿(负c); 最终责任及实际损失情况如下: 小孩:A-a=0; 老人及家属:B-b1=b2; 劝阻人:C=b1+c;(c为0或者负数)
南方来风
46 楼
按澳洲的法律,交通事故只要发生人员伤害就必须等警察来处理,现在中国也是这样的规定,老汉有急事是他自己的事情,硬要离开就属于违法逃逸,当事人有权阻止这种现行的违法行为,合理合法。 评判任何事情都应该讲前因后果,联系起来考虑问题,不能只强调一点不及其它,否则就没有正当防卫这一说法了。
叹息
47 楼
老人撞人逃逸是不对。但毕竟阻拦者没有执法权力,而且逃逸后,也没有进一步企图伤人的动作。这个不符合保护见义勇的法条。
叹息
48 楼
是必须等待警察处理,所以老人离开就算逃逸,是违法的。但问题在于,阻拦者并没有执法的权利。
南方来风
49 楼
你的第3第4点说法是错误的,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都赋予了公民制止现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阻止违法逃逸就是其具体表现,只要阻止行动没有超过必要的程度,就完全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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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apon3000
50 楼
拿另外一个例子来比较(不深究细节)。的士车和摩托相撞,摩托车主下来主动和的士司机争执,离开后死亡。 这里面就和此例子不一样,第一个矛盾是车撞,第二个矛盾是争执。但在这里面,虽然第一个矛盾都是导致第二个矛盾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但情况正好相反,摩托车主自己了解自己的情况(心脏不好),可以主动选择不和的士司机直接争执;因此要对自己死亡的损失付主要责任,且在第一个矛盾中假设的士司机不是主要责任人,则的士司机甚至不需要为导致第二矛盾产生的连带损失付多少责任。 这里面可能就会是(假设比例),的士司机对撞车事故总损失赔偿30%,对摩托车主死亡损失赔偿5%;摩托车司机家属撞车对事故总损失赔偿70%,对车主死亡损失承担95%。
青山绿水
51 楼
文中后面说道小孩下巴现在还有疤痕,可见当时流血很多
w
weapon3000
52 楼
这后面就是定义老人在第一矛盾中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第二就是看劝阻者的行动是否超过必要程度。 当然我认为法院这样的判决肯定是有道理的。需要详细了解下判决的逻辑原因。
南方来风
53 楼
不要咬文嚼字谈什么执法权,这是阻止现行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都有这个权力。
蘸墨水
54 楼
[29楼]评论人:南方来风 [♂☆品衔R4☆♂] [个人频道] [个人动态] 发送时间: 2019年12月31日 23:10:45 【回复】 回复25楼: 你的第3第4点说法是错误的,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都赋予了公民制止现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阻止违法逃逸就是其具体表现,只要阻止行动没有超过必要的程度,就完全合理合法。 ----------------------------------- 说得很对!阻止犯罪逃逸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是限制人身自由~~~
B
Bostonleo
55 楼
活腻了,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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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tang
56 楼
明朝小说里有个故事叫“一文钱小隙造奇冤”,说的是两个孩子因为一文钱吵起架来,家长也都介入了这个小争端,最后造成了众多死亡。其实,这一文钱与“奇冤”并无必然联系,只是一个意外的导火线;即使不是因为这一文钱,其他事情都可能是导火线,以当时的社会制度和风气,这类暴力事件是很容易发生的。同理,此案中的“老人”暴毙,与自行车撞人以及后来的揪扯也没有必然联系,“老人”身体不佳,即使不因为这件事也会因为别的事暴毙,所以任何引起他暴毙的“一文钱”或二十分钟的争吵纠缠,都不是必然原因,而作为当事人的“孙女士”没有什么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一能
57 楼
你他妈就是一只纯血二哈。
t
tfera
58 楼
中国人70年社会主义教育下的质素!
麻辣哥八字
59 楼
河南,东北
n
neenun
60 楼
是否有责任,逻辑是这样的: 第一,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第二,人的行为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两条必须同时成立,才应该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