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猥亵后,父亲赶去打猥亵者。他把猥亵者踹倒在地,用拳头捶了两三下对方的头,再将一个瓷碗砸到猥亵者头上。
事后,对方去验伤,轻伤二级。
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对这位父亲展开侦查,9个月后将该父亲移送检察院起诉,又3个月后检察院决定对这位父亲不予起诉。
此事发生在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2022年6月14日,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对上述父亲的不起诉决定书,并在近日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网民们基于朴素的情感,支持上述父亲的行为,认为白水县此份不起诉决定书具有温度。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21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35岁)因得知张某乙将其女儿张某丙猥亵后,赶到张某乙家中对张某乙进行了文初描述的殴打行为。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不起诉彰显一种进步
“不常见。”湖南人和律所石伏龙律师告诉南风窗记者,造成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司法实践中就算认定受害人有过错,一般也只是从轻判处,比如判处缓刑,而非不予起诉。此次案件中,该父亲能获此结果,石伏龙认为这体现了检察院的进步。
记者查阅中国检察网发现,关于故意伤害案的不起诉决定书并不少,其中损伤程度也以轻伤二级为主。
但与此案不同的是,大多数不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中,双方大都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一般也得到受害者的谅解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而且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认罚。
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多以犯罪情节轻微、打人者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等因素决定不予起诉。
如2022年2月6日深夜,甘肃省清水县的郭某某遇见穿着毛衣独行的李某某,随口说了句:天冷把外套穿上。
醉酒的李某某听后无言,直接朝郭某某脸部一拳将其打倒,然后又骑在郭某某身上打了几拳。郭某某发现自己嘴被打得流血,翻身起来骑着李某某朝他脸上挥拳,把他鼻子打伤。
之后,郭某某自己报警。经司法鉴定,李某某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郭某某属轻微伤。警方以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
案件移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认定郭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最后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这一决定的主要考量因素,一是郭某某事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二是自愿认罪认罚;
三是赔偿受害者各种损失43000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四是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
石伏龙认为,相比于其他案例,此案能不被起诉,可能是受近两年对猥亵幼女的保护力度加大和司法机关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有关。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写入有关文件,“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9日发布的2022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决定不起诉8.3万人,同比上升42.9%,不起诉率20.1%,同比增加6.3个百分点。
“这个案例体现了检察院的进步,能够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社会风气的引导。”石伏龙说。
被害人过错是重点
具体到此次案件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成了一个受人关注的点。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兰迪(广州)律所律师叶竹盛向南风窗记者分析称,受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确是此案中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
“轻伤二级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最低级别的伤害程度,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是一个比较轻的罪名。”叶竹盛说, 在这个轻罪基础上,该案有三个重要的情节。
其一是这位父亲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叶竹盛称,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该案本来就是轻罪,在此基础上再减轻处罚就有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该父亲到案后认罪认罚,这一情形同样可使得处罚减轻从轻。
其三便是比较关键的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形,从轻处罚的幅度一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另外,“这个情形可以解决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这位父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小的。”叶竹盛解释道,刑法对一个犯罪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轻重,很重要的一个考量因素就是它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让社会中的普通人陷于不特定的危险和对危险的恐惧中。”叶竹盛说。如在唐山打人案中,普通人正常吃烧烤遭到骚扰,反抗时却遭到暴打,“这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让一般人陷于恐惧,觉得这个事情也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特别是女性会觉有严重的社会不安全感。”
唐山打人案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该案中,是被害人自己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危险是由他的猥亵行为带来的,“他的伤害不是平白无故,飞来横祸,俗话说就是自找的。”叶竹盛解释称,这种情况下,这位父亲的行为不会导致其他人安全感的丧失,反而会让人们理解这位父亲的冲动和愤怒。
叶竹盛表示,另一方面,这种自行解决的私下“报复”行为不应提倡。此案发生在猥亵行为之后,是事后伤害,不能算作正当防卫。
“正常来说应该报警,由警方处理。”叶竹盛说,若这种行为被默许,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觉得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私下“处理”,变成每个人都是执法者。“在这个层面上,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危害性。”
但同时,也不用担心检察院对这位父亲不予起诉,可能会导致更多人效仿,动用私刑。“这种案件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前,被不起诉人是会被羁押一段时间的,这也是一种惩罚。而且他现在认罪认罚,可能也要给被害人赔偿医药费等。”叶竹盛说。
石伏龙律师也认为,“大多数人都害怕法律的制裁,不是每个人都能遇到好的检察官。”因此不用担心此案会产生不好的示范效果。
女儿被猥亵后,父亲赶去打猥亵者。他把猥亵者踹倒在地,用拳头捶了两三下对方的头,再将一个瓷碗砸到猥亵者头上。
事后,对方去验伤,轻伤二级。
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对这位父亲展开侦查,9个月后将该父亲移送检察院起诉,又3个月后检察院决定对这位父亲不予起诉。
此事发生在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2022年6月14日,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对上述父亲的不起诉决定书,并在近日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网民们基于朴素的情感,支持上述父亲的行为,认为白水县此份不起诉决定书具有温度。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21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35岁)因得知张某乙将其女儿张某丙猥亵后,赶到张某乙家中对张某乙进行了文初描述的殴打行为。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不起诉彰显一种进步
“不常见。”湖南人和律所石伏龙律师告诉南风窗记者,造成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司法实践中就算认定受害人有过错,一般也只是从轻判处,比如判处缓刑,而非不予起诉。此次案件中,该父亲能获此结果,石伏龙认为这体现了检察院的进步。
记者查阅中国检察网发现,关于故意伤害案的不起诉决定书并不少,其中损伤程度也以轻伤二级为主。
但与此案不同的是,大多数不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中,双方大都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一般也得到受害者的谅解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而且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认罚。
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多以犯罪情节轻微、打人者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等因素决定不予起诉。
如2022年2月6日深夜,甘肃省清水县的郭某某遇见穿着毛衣独行的李某某,随口说了句:天冷把外套穿上。
醉酒的李某某听后无言,直接朝郭某某脸部一拳将其打倒,然后又骑在郭某某身上打了几拳。郭某某发现自己嘴被打得流血,翻身起来骑着李某某朝他脸上挥拳,把他鼻子打伤。
之后,郭某某自己报警。经司法鉴定,李某某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郭某某属轻微伤。警方以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
案件移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认定郭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最后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这一决定的主要考量因素,一是郭某某事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二是自愿认罪认罚;
三是赔偿受害者各种损失43000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四是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
石伏龙认为,相比于其他案例,此案能不被起诉,可能是受近两年对猥亵幼女的保护力度加大和司法机关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有关。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写入有关文件,“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9日发布的2022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决定不起诉8.3万人,同比上升42.9%,不起诉率20.1%,同比增加6.3个百分点。
“这个案例体现了检察院的进步,能够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社会风气的引导。”石伏龙说。
被害人过错是重点
具体到此次案件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成了一个受人关注的点。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兰迪(广州)律所律师叶竹盛向南风窗记者分析称,受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确是此案中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
“轻伤二级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最低级别的伤害程度,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是一个比较轻的罪名。”叶竹盛说, 在这个轻罪基础上,该案有三个重要的情节。
其一是这位父亲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叶竹盛称,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该案本来就是轻罪,在此基础上再减轻处罚就有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该父亲到案后认罪认罚,这一情形同样可使得处罚减轻从轻。
其三便是比较关键的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形,从轻处罚的幅度一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另外,“这个情形可以解决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这位父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小的。”叶竹盛解释道,刑法对一个犯罪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轻重,很重要的一个考量因素就是它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让社会中的普通人陷于不特定的危险和对危险的恐惧中。”叶竹盛说。如在唐山打人案中,普通人正常吃烧烤遭到骚扰,反抗时却遭到暴打,“这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让一般人陷于恐惧,觉得这个事情也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特别是女性会觉有严重的社会不安全感。”
唐山打人案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该案中,是被害人自己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危险是由他的猥亵行为带来的,“他的伤害不是平白无故,飞来横祸,俗话说就是自找的。”叶竹盛解释称,这种情况下,这位父亲的行为不会导致其他人安全感的丧失,反而会让人们理解这位父亲的冲动和愤怒。
叶竹盛表示,另一方面,这种自行解决的私下“报复”行为不应提倡。此案发生在猥亵行为之后,是事后伤害,不能算作正当防卫。
“正常来说应该报警,由警方处理。”叶竹盛说,若这种行为被默许,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觉得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私下“处理”,变成每个人都是执法者。“在这个层面上,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危害性。”
但同时,也不用担心检察院对这位父亲不予起诉,可能会导致更多人效仿,动用私刑。“这种案件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前,被不起诉人是会被羁押一段时间的,这也是一种惩罚。而且他现在认罪认罚,可能也要给被害人赔偿医药费等。”叶竹盛说。
石伏龙律师也认为,“大多数人都害怕法律的制裁,不是每个人都能遇到好的检察官。”因此不用担心此案会产生不好的示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