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多个证件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邓先生刚建完地基的建筑4月24日被石湾镇政府强拆。如今附近居民甚至在这片废墟上种起了菜。
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足额缴纳了相关税费及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的邓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占地160平方米、规划建设六层的建筑,在刚完成地基建设之际,竟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
今年7月6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对此事作出行政复议,明确指出石湾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4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复议同时驳回了邓先生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面对这一结果,邓先生表示不服,并已正式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石湾镇政府赔偿损失。
事主投诉 已经办理多个证件,在建建筑仍被强拆
邓先生被拆的建筑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的东江江畔,占地160平方米,规划建设六层,若非被强制拆除,如今已接近封顶。邓先生表示,自己对建房事宜非常慎重,每一步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从2021年起,他便着手筹划建房事宜,按照正规报建流程,相继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并严格按照要求缴纳了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十几万元,并请了规划单位进行规划后,才开始施工建设。
邓先生强调,他持有的国土证是2009年由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明确注明了土地性质为出让所得,用途为住宅用地。他进一步指出,在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和住房建设局,他已经按照程序成功办理了“两证”和施工许可证,并按时缴纳了所有税费,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了施工建设。
邓先生向南都记者讲述,施工期间,自己也是严格遵守环保和施工规范,建设了绿色铁皮围挡,张贴了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公示牌,力求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然而,2024年4月12日,石湾镇有关部门下发一纸《涉河湖问题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他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随后,在未经充分沟通和告知的情况下,石湾镇政府于4月24日强行拆除了在建工程。
行政复议 博罗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
近日,南都记者走访现场看到,被强拆的楼基部分已被泥土掩埋,裸露在外的钢筋锈迹斑斑,木板也已腐烂,附近居民甚至在这片废墟上开辟了小片菜地。
今年5月7日,邓先生向博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石湾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493355.86元和土地补偿费用1600000元,和上述两项金额共2093355.86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24年4月24日起暂计至5月6日)2407元,以上共计2095765.86元。
博罗县人民政府在复审过程中查明,邓先生的建房地点位于东江北干流增博围堤管理范围内,且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属于擅自建设。根据惠州市水利局发布的《关于划定市管河湖管理范围的公告》及博罗县水利局的确认函,邓先生的建房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
在复议决定中,博罗县人民政府指出,虽然邓先生的建房初衷可以理解,但其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石湾镇政府在实施强拆行为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因此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然而,由于强拆行为已经实施且不可撤销,故无法直接撤销该行为,只能依法确认为违法。
建筑未经水利部门批准,赔偿不予支持
至于邓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博罗县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邓先生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东江北干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案涉土地进行违法建设,被拆除的在建工程不具有合法性,理应不能获得赔偿。故申请人邓先生提出的赔偿理由不成立,博罗县人民政府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不予支持。
面对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邓先生表示难以接受,并决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近日,邓先生已正式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邓先生特别引用了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认为政府应当对其作出的行为和承诺保持信用,不得随意变更或反复无常。他坚信,自己已经尽到了报批报建的所有义务,并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赖进行了施工建设。因此,他认为自己的在建工程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博罗县人民政府以未经水行政部门同意为由,认定其在建工程不具有合法性并拒绝赔偿的决定,邓先生认为,他的在建工程是在自己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且已经得到了土地和住房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他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博罗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决政府赔偿经济损失。
回应 石湾镇:是否赔偿依据裁决结果执行
针对邓先生在建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并遭强拆一案,石湾镇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黄先生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尽管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其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并未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因此,邓先生的建设行为被视为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属于“四乱”清拆范围。黄律师表示,对于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石湾镇政府并无异议,并将尊重并服从最终判决。关于赔偿问题,黄律师强调,政府将依据裁决结果来执行。
与此同时,博罗县水利局也对此事进行了回应。该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且工程建设方案需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且严格,但像邓先生这样,在取得其他相关证件后才发现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案例确实少见。
面对邓先生的质疑,博罗县水利局承认普法工作可能存在不足,并表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公众对建设审批流程有充分的了解。
微评 事关市民切身利益,执法要多点温度、少些任性!
邓先生想不通,他手续齐全的建筑,怎么成为违建被强制拆除。而镇政府的强拆看起来也于法有据,无水利部门许可,属于擅自建设,属于“四乱”清拆范围。博罗县政府一纸行政复议,将石湾镇的强拆行为定性为“违法”,可以说旗帜鲜明值得赞赏,这其实对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便是处置违建,政府部门在执法时,也应提供充分的合法性证据,并严格按照合法程序进行执法。具体到本案,毕竟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安全,执法部门在强拆之前,有没有跟其充分沟通、协商?执法可否多一些温度?少一点“任性”?
县政府行政复议认定建筑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获得赔偿,这种认定也属于法有据,但值得反思的是,水利部门的审批许可,为什么没有成为用地许可证、动工许可证审批的前置程序?事实上,这是当事人最不能接受的地方,都拿到官方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了,怎么建筑反而成为了违建?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流程、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有待于改善、优化。
目前,当事人已经上诉到惠州市中级法院,石湾镇也表示尊重并服从最终判决。期盼市中院的最终的裁决,能定分止争,还当事人以公道。
办理多个证件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邓先生刚建完地基的建筑4月24日被石湾镇政府强拆。如今附近居民甚至在这片废墟上种起了菜。
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足额缴纳了相关税费及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的邓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占地160平方米、规划建设六层的建筑,在刚完成地基建设之际,竟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
今年7月6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对此事作出行政复议,明确指出石湾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4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复议同时驳回了邓先生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面对这一结果,邓先生表示不服,并已正式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石湾镇政府赔偿损失。
事主投诉 已经办理多个证件,在建建筑仍被强拆
邓先生被拆的建筑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的东江江畔,占地160平方米,规划建设六层,若非被强制拆除,如今已接近封顶。邓先生表示,自己对建房事宜非常慎重,每一步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从2021年起,他便着手筹划建房事宜,按照正规报建流程,相继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并严格按照要求缴纳了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十几万元,并请了规划单位进行规划后,才开始施工建设。
邓先生强调,他持有的国土证是2009年由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明确注明了土地性质为出让所得,用途为住宅用地。他进一步指出,在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和住房建设局,他已经按照程序成功办理了“两证”和施工许可证,并按时缴纳了所有税费,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了施工建设。
邓先生向南都记者讲述,施工期间,自己也是严格遵守环保和施工规范,建设了绿色铁皮围挡,张贴了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公示牌,力求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然而,2024年4月12日,石湾镇有关部门下发一纸《涉河湖问题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他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随后,在未经充分沟通和告知的情况下,石湾镇政府于4月24日强行拆除了在建工程。
行政复议 博罗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
近日,南都记者走访现场看到,被强拆的楼基部分已被泥土掩埋,裸露在外的钢筋锈迹斑斑,木板也已腐烂,附近居民甚至在这片废墟上开辟了小片菜地。
今年5月7日,邓先生向博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石湾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493355.86元和土地补偿费用1600000元,和上述两项金额共2093355.86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24年4月24日起暂计至5月6日)2407元,以上共计2095765.86元。
博罗县人民政府在复审过程中查明,邓先生的建房地点位于东江北干流增博围堤管理范围内,且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属于擅自建设。根据惠州市水利局发布的《关于划定市管河湖管理范围的公告》及博罗县水利局的确认函,邓先生的建房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
在复议决定中,博罗县人民政府指出,虽然邓先生的建房初衷可以理解,但其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石湾镇政府在实施强拆行为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因此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然而,由于强拆行为已经实施且不可撤销,故无法直接撤销该行为,只能依法确认为违法。
建筑未经水利部门批准,赔偿不予支持
至于邓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博罗县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邓先生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东江北干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案涉土地进行违法建设,被拆除的在建工程不具有合法性,理应不能获得赔偿。故申请人邓先生提出的赔偿理由不成立,博罗县人民政府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不予支持。
面对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邓先生表示难以接受,并决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近日,邓先生已正式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邓先生特别引用了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认为政府应当对其作出的行为和承诺保持信用,不得随意变更或反复无常。他坚信,自己已经尽到了报批报建的所有义务,并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赖进行了施工建设。因此,他认为自己的在建工程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博罗县人民政府以未经水行政部门同意为由,认定其在建工程不具有合法性并拒绝赔偿的决定,邓先生认为,他的在建工程是在自己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且已经得到了土地和住房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他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博罗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决政府赔偿经济损失。
回应 石湾镇:是否赔偿依据裁决结果执行
针对邓先生在建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并遭强拆一案,石湾镇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黄先生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尽管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其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并未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因此,邓先生的建设行为被视为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属于“四乱”清拆范围。黄律师表示,对于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石湾镇政府并无异议,并将尊重并服从最终判决。关于赔偿问题,黄律师强调,政府将依据裁决结果来执行。
与此同时,博罗县水利局也对此事进行了回应。该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且工程建设方案需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且严格,但像邓先生这样,在取得其他相关证件后才发现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案例确实少见。
面对邓先生的质疑,博罗县水利局承认普法工作可能存在不足,并表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公众对建设审批流程有充分的了解。
微评 事关市民切身利益,执法要多点温度、少些任性!
邓先生想不通,他手续齐全的建筑,怎么成为违建被强制拆除。而镇政府的强拆看起来也于法有据,无水利部门许可,属于擅自建设,属于“四乱”清拆范围。博罗县政府一纸行政复议,将石湾镇的强拆行为定性为“违法”,可以说旗帜鲜明值得赞赏,这其实对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便是处置违建,政府部门在执法时,也应提供充分的合法性证据,并严格按照合法程序进行执法。具体到本案,毕竟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安全,执法部门在强拆之前,有没有跟其充分沟通、协商?执法可否多一些温度?少一点“任性”?
县政府行政复议认定建筑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获得赔偿,这种认定也属于法有据,但值得反思的是,水利部门的审批许可,为什么没有成为用地许可证、动工许可证审批的前置程序?事实上,这是当事人最不能接受的地方,都拿到官方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了,怎么建筑反而成为了违建?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流程、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有待于改善、优化。
目前,当事人已经上诉到惠州市中级法院,石湾镇也表示尊重并服从最终判决。期盼市中院的最终的裁决,能定分止争,还当事人以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