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精神暴力最后判处虐待罪的案例,此前几乎没有。但牟林翰虐待案告诉我们,即使没有肉眼可见的伤痕,精神暴力就是一种虐待。
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女生包丽(化名)在北京市一家宾馆内服药自杀。包丽自杀前,其男友牟林翰曾向包丽提出过拍裸照、为其怀孕并流产等要求。2020年4月,包丽在医院去世。同年6月,牟林翰因涉嫌虐待罪被逮捕。
时隔三年,牟林翰虐待案于2023年6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按照虐待罪的量刑标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法院最终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牟林翰在与包丽恋爱期间持续对其进行语言侮辱,贬低其人格,最终包丽选择了结束生命。这些行为使得“PUA(Pick-Up Artist)”一词被曝光在公众视野中。与传统的肢体暴力不同,PUA作为精神控制的一种手段,所造成的伤害在法律上更难被界定,在判决和量刑上受更为复杂。
我们专访了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莹律师。李莹做了20年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援助律师,长期致力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及反家暴工作,去年,她和她的同行者们制作了国内第一个“家暴求助”小程序,帮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们寻求法律援助。
在李莹看来,牟林翰虐待案在两个层面对虐待罪的司法实践实现了突破。一方面,本案对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家庭成员”进行了扩大化解释,将同居关系也纳入其中;另一方面,在没有肢体暴力证据的前提下,本案将精神暴力行为纳入了虐待罪的范畴,体现了司法实践随着时代的变化。
在解读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李莹强调,我们应该带着家庭暴力的视角理解本案,并在家庭暴力的框架下重新看待亲密关系中存在的精神暴力问题。本案主审法官也指出,虐待罪是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对虐待罪主体的范围界定,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保持一致。
将虐待罪放在家庭暴力的框架下理解,我们才能充分认识到家暴的严重性,才能在伤害发生的早期阶段保持警醒,对暴力行为进行识别,及早脱身。李莹告诉我们,从聊天记录中能够看出,在牟林翰尝试进行PUA的早期阶段,包丽仍然保有警惕,对其进行反驳和拒绝。但随着牟林翰持续性的精神暴力,包丽最终在精神控制的泥潭中迷失。
牟林翰虐待案让“PUA”“精神控制”被更多人看到,也帮助我们更好地辨别亲密关系中隐性的精神暴力。了解它,认清它,最后离开它,我们才能保护自己远离所有以爱为名的伤害。
以下是正面连接和李莹的对话。
量刑是否偏轻?
正面连接:虐待罪的量刑标准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最终量刑为三年二个月,是基于哪些考虑?是否量刑偏轻?
李莹:认定量刑一般要考虑到多种因素,包括是否情节恶劣,后果是否严重,是否有预谋,是否引发较大的社会影响等。除此之外,还要考虑是否有法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节。例如有自首等从轻情节,就会考虑酌情减轻量刑。法官会结合是否有从轻或从重情节进行综合的考虑,然后做出判罚。
虐待罪有两档。虐待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些舆论认为对牟林翰的处罚偏轻,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本案的受害人包丽最终是去世了。如果法官也认定包丽的自杀身亡与牟林翰的虐待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话,那么已经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我个人认为其实也是可以判罚得更重一些。
正面连接:为什么检察院对牟林翰以虐待罪而不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李莹:提起公诉是需要根据掌握的证据来进行指控的。在本案中,牟林翰并没有直接或立即造成包丽重伤死亡。法院判决也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难以确定包丽身上伤痕的形成原因,无法认定牟林翰对包丽实施了肢体暴力行为。
如果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就无法以这两项罪名起诉。在我们(法律界)之前的讨论中,这个案子最后能够到达虐待罪,也已经对司法实践进行了一些突破和挑战。
正面连接:一审判决结束后,包丽母亲表示会立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申请上诉。抗诉与上诉的区别是什么,后续是否会对本案的判决结果造成影响?
李莹:抗诉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害人家属可以在宣判结果后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抗诉,需要由检察院审核决定是否批准抗诉。如果批准抗诉,说明检察院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同时,被告人(牟林翰)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包丽母亲)可以在十日内提起上诉,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本案中,被告牟林翰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是否会批准抗诉,还需要看相关方的下一步应对与反馈。
现在法律上并没有对精神暴力的明确界定
正面连接:相比普通的虐待案,本案有哪些难点和突破?
李莹:首先,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主要是指父母、子女、配偶,然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并不在我们传统的家庭成员的范围内,因为他们两个人没有结婚,只是情侣。这是一个难点。
第二个难点是虐待罪主要以包括冻饿、不给饭吃、过度劳动等方式的身体暴力为表现,牟林翰的行为在里面也不典型。最后包丽是自己自杀,所以直接的身体暴力行为不多,主要是包括PUA在内的精神暴力。从这两个角度上,本案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有所挑战的。
正面连接:在这两个难点基础上,本案最终为什么能够实现以虐待罪定罪?
李莹:首先,对“家庭成员”我们应该有一个扩大化的解释,因为虐待罪本质也是家庭暴力,那么家庭暴力对共同生活的人也是适用的。2015年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把有同居关系的(双方中)发生的暴力行为也纳入到了家庭暴力的范围里。因为包丽和牟林翰的确经常共同居住到一起,所以同居关系是被认可的。
第二,《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其实也将精神暴力的范畴纳入了进来。在现在的情况下,对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已经越来越多元化,很多暴力行为也是多元化的。简单一个例子,对儿童的猥亵以前都是直接要作用到儿童的身上(才构成猥亵),但是现在通过网络让儿童发黄色照片、拍黄色视频等,已经都视为猥亵儿童罪。我们的社会在不断变化,那么我们的司法审判实践、包括我们的立法也要逐步顺应时代的变化。
现在这种精神暴力确实是特别多的,包括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也涉及精神控制以及PUA的问题,它已经成了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精神暴力不仅呈现在家庭成员之间,也呈现在这个有这种权力控制的人之间:老师对学生,上级对下级等。它其实已经成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们不仅是看一种身体上的伤害,其实精神上对人的伤害一点都不比肉体的伤害要小。
正面连接:法律上通常是如何对精神暴力进行界定的?
李莹:没有,现在法律上并没有特别明确的界定。
正面连接:以往是否有类似的、因精神暴力判决虐待罪的先例?
李莹:据我了解,没有任何身体暴力、主要只有精神暴力最后判罪的,很少很少,几乎没有。所以我们才会说牟林翰虐待案是比较有影响力和突破性的。
我们办理的很大部分的家庭暴力案件,基本上是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共同出现的。当然也有只有精神暴力的,但是最后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的,在我们办理的案件当中确实不是特别多。
但是我们也碰到过有一些案子,是精神暴力造成当事人很大的心理压力、精神压力,最后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承担民事责任。有一个案子中,男方并不殴打女方,只有辱骂、侮辱,他把一个篮球吊在阳台上,在篮球上写上女方的名字,然后天天击打篮球,说“打死你”。虽然男方没有在身体上打过女方,但这样一个行为也是一种精神暴力行为。所以最后法院还是认定为家暴。
正面连接:这种情况下,认定家暴相当于是认定民事责任,不是追究刑事责任?
李莹:因为他没有造成对方很严重的后果,只是以精神暴力为主,这种情况下最后以虐待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确实是很少,这也是牟林翰虐待案能够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也说明这些年来精神暴力、PUA等已经越来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关注。
正面连接:在法律上,牟林翰的精神暴力行为和包丽的自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李莹:主审法官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指出,法院认为牟林翰对包丽持续进行进行辱骂等行为是导致包丽自杀风险不断增加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包丽的自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正面连接:判决结果是否说明,法官将牟林翰的精神暴力行为也纳入了虐待的范畴?
李莹:这类案子的先例很少,我们需要把它放在家庭暴力的框架下来看。将精神暴力也纳入到虐待的范畴里,我认为是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的。因为虐待本质就是一个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是因为我们国家没有一个家庭暴力罪,所以严重的家庭暴力就有可能涉及到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本案最后被认定为虐待罪,但同时它也是一个严重家暴行为。在很多的严重的人身损害案件中,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中,我们通常都没有纳入家庭暴力的视角,只是把它作为一个普通的故意杀人案或者故意杀伤害案看待。这类案件当中,我们在做被害人代理律师时候都会积极地主张和呼吁把它放在家庭暴力的视角下看,认为它是一个恶性的或者是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并且很可能是长期家庭暴力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一个极端呈现。
只有在这种视角下,我们才能够真正地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公安机关在处理一般性家庭暴力报警的时候才会更注意把它扼杀在萌芽的状态。家暴的一个特点是,它会在过程中越来越严重,如果家庭暴力前期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到最后就会引发恶性案件。
另一方面,纳入家庭暴力的视角对当事人来说也有助于提高大家对这一问题的敏感度。很多时候大家没有认识到它是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自己无法识别,就无法有效地应对。
对于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不能使用双重标准
正面连接:如果用家庭暴力的视角看待虐待罪,是否会导致犯罪行为被理解为“家务事”,从而被从轻处理?
李莹:在家庭暴力的这个框架下去理解,是为了让公众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但是我不希望家庭暴力案件被视作家庭成员纠纷,反而导致罪轻化,变成从轻处罚。这个想法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因为它都是很严重的犯罪。我们判断这个问题,要看它真正造成损害的后果,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最终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量刑。
正面连接:发生在伴侣间的伤害行为是否比陌生人之间的伤害行为更难判决?
李莹:伴侣间伤害行为在判决上的困难,我个人认为受到一个关键因素的影响,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可能会受到罪轻化处理。第二个可能的原因是,如果是发生在两个人的私密空间内,有可能涉及到证据难以取得的问题。第三,在私密空间内,有亲密关系的受害人如果没有意识到需要主动寻求法律救济,可能会错过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这其中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需要转变一个观念,也就是认为“家暴是家务事”“家暴是小事”。对于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不能使用双重标准,不能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和对一般人的暴力采取两套标准,这样才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
正面连接:如果遇到类似的精神暴力行为,受害人能够如何预防和自我保护?
李莹:首先是要有敏感度和和对这个问题的识别。我们很多受害人并没有意识到这就是一种家庭暴力的行为,比如说包丽,她没有认识到这个东西是对她的一个PUA。所以我们应该提高大家对这个问题的敏感度,提高对它的识别,避免以爱为名的伤害。本案中牟林翰最后能形成PUA,实际上还是以爱为名义在进行伤害。
正面连接:所以本案其实也让 PUA 这个词被更多人看到,也可能会让更多人有所察觉和警惕。
李莹:对,我觉得增加这种警醒和敏感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不知道它是 PUA ,你如何能够预防?你必须先对它有识别,才能够在遇见的时候知道原来这个就是对我的PUA。
我们发现,这几年很多年轻女孩在遭遇性骚扰、性侵、乃至亲密关系中的精神控制时,实际上是被抓住一种心理上的控制。PUA也是一种心理学上的东西,它不断地通过打压、威胁、贬损、侮辱,让你逐步失去自信。其实牟林翰刚开始试图对包丽进行PUA时,我们能看到包丽还是保有一定的警醒,说过类似“我总不能乖乖回去被他打吧”的表达。但是到后面,在这种持续的 PUA 之下最终还是迷失了。
这一点我称之为“温水煮青蛙”。很多伤害并不是一下子就很严重,而是逐步越来越严重。刚开始的时候可能只是一些不太尊重的语言,到后面越来越严重,包括本案中牟林翰后来会说让包丽为他怀孕然后流产、保留输卵管、要求包丽用“主人”称呼他,等等。
这种精神暴力发展到后期,我看到后真的觉得匪夷所思。两个90后,而且都是在最高学府,这其实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反思。包括我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女性在这个世界上怎么样看待我们自己的价值等等,这些社会意义上的性别教育都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如果我们能够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认识,能够去识别,对它保持敏感性,那么对方就不是那么容易能实现心理上的控制。
另一方面,我们的学校、家庭、社群等,也需要注意去观察。我们的正式和非正式系支持系统,也需要能够给受害人有针对性的帮助。
正面连接:如果在亲密关系中遇到PUA或精神控制,受害人在过程中慢慢意识到了这个问题,ta能够在哪些方面寻求法律或者社会的帮助?
李莹:首先第一点,应该先自己离开他。因为在现在的情况下,如果去报警,对方打了你或者有身体暴力的话,公安机关是可以认定是家庭暴力,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对对方进行告诫。但是精神的暴力和身体暴力不完全一样,它不像身体暴力会直接留下伤痕,警察可以直接说你不能殴打对方。在PUA中,各方面的精神控制不是那么容易界定,公权力的介入会有困难。因此,最重要的是自己要离开对方,对它进行识别和判断。如果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创伤PTSD或其他心理问题,我们可以去寻求心理支持。
另一方面,包丽案最后能够认定虐待罪,与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里留存了大量证据有很大原因。因为证据充分,才能够定罪。因此,平时遇到精神暴力的情况我们还是应该尽可能地留存证据,这一点非常重要。
单纯精神暴力最后判处虐待罪的案例,此前几乎没有。但牟林翰虐待案告诉我们,即使没有肉眼可见的伤痕,精神暴力就是一种虐待。
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女生包丽(化名)在北京市一家宾馆内服药自杀。包丽自杀前,其男友牟林翰曾向包丽提出过拍裸照、为其怀孕并流产等要求。2020年4月,包丽在医院去世。同年6月,牟林翰因涉嫌虐待罪被逮捕。
时隔三年,牟林翰虐待案于2023年6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按照虐待罪的量刑标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法院最终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牟林翰在与包丽恋爱期间持续对其进行语言侮辱,贬低其人格,最终包丽选择了结束生命。这些行为使得“PUA(Pick-Up Artist)”一词被曝光在公众视野中。与传统的肢体暴力不同,PUA作为精神控制的一种手段,所造成的伤害在法律上更难被界定,在判决和量刑上受更为复杂。
我们专访了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莹律师。李莹做了20年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援助律师,长期致力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及反家暴工作,去年,她和她的同行者们制作了国内第一个“家暴求助”小程序,帮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们寻求法律援助。
在李莹看来,牟林翰虐待案在两个层面对虐待罪的司法实践实现了突破。一方面,本案对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家庭成员”进行了扩大化解释,将同居关系也纳入其中;另一方面,在没有肢体暴力证据的前提下,本案将精神暴力行为纳入了虐待罪的范畴,体现了司法实践随着时代的变化。
在解读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李莹强调,我们应该带着家庭暴力的视角理解本案,并在家庭暴力的框架下重新看待亲密关系中存在的精神暴力问题。本案主审法官也指出,虐待罪是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对虐待罪主体的范围界定,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保持一致。
将虐待罪放在家庭暴力的框架下理解,我们才能充分认识到家暴的严重性,才能在伤害发生的早期阶段保持警醒,对暴力行为进行识别,及早脱身。李莹告诉我们,从聊天记录中能够看出,在牟林翰尝试进行PUA的早期阶段,包丽仍然保有警惕,对其进行反驳和拒绝。但随着牟林翰持续性的精神暴力,包丽最终在精神控制的泥潭中迷失。
牟林翰虐待案让“PUA”“精神控制”被更多人看到,也帮助我们更好地辨别亲密关系中隐性的精神暴力。了解它,认清它,最后离开它,我们才能保护自己远离所有以爱为名的伤害。
以下是正面连接和李莹的对话。
量刑是否偏轻?
正面连接:虐待罪的量刑标准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最终量刑为三年二个月,是基于哪些考虑?是否量刑偏轻?
李莹:认定量刑一般要考虑到多种因素,包括是否情节恶劣,后果是否严重,是否有预谋,是否引发较大的社会影响等。除此之外,还要考虑是否有法定的从轻或者从重情节。例如有自首等从轻情节,就会考虑酌情减轻量刑。法官会结合是否有从轻或从重情节进行综合的考虑,然后做出判罚。
虐待罪有两档。虐待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些舆论认为对牟林翰的处罚偏轻,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本案的受害人包丽最终是去世了。如果法官也认定包丽的自杀身亡与牟林翰的虐待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话,那么已经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我个人认为其实也是可以判罚得更重一些。
正面连接:为什么检察院对牟林翰以虐待罪而不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李莹:提起公诉是需要根据掌握的证据来进行指控的。在本案中,牟林翰并没有直接或立即造成包丽重伤死亡。法院判决也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难以确定包丽身上伤痕的形成原因,无法认定牟林翰对包丽实施了肢体暴力行为。
如果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就无法以这两项罪名起诉。在我们(法律界)之前的讨论中,这个案子最后能够到达虐待罪,也已经对司法实践进行了一些突破和挑战。
正面连接:一审判决结束后,包丽母亲表示会立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申请上诉。抗诉与上诉的区别是什么,后续是否会对本案的判决结果造成影响?
李莹:抗诉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害人家属可以在宣判结果后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抗诉,需要由检察院审核决定是否批准抗诉。如果批准抗诉,说明检察院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同时,被告人(牟林翰)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包丽母亲)可以在十日内提起上诉,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本案中,被告牟林翰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是否会批准抗诉,还需要看相关方的下一步应对与反馈。
现在法律上并没有对精神暴力的明确界定
正面连接:相比普通的虐待案,本案有哪些难点和突破?
李莹:首先,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主要是指父母、子女、配偶,然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并不在我们传统的家庭成员的范围内,因为他们两个人没有结婚,只是情侣。这是一个难点。
第二个难点是虐待罪主要以包括冻饿、不给饭吃、过度劳动等方式的身体暴力为表现,牟林翰的行为在里面也不典型。最后包丽是自己自杀,所以直接的身体暴力行为不多,主要是包括PUA在内的精神暴力。从这两个角度上,本案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有所挑战的。
正面连接:在这两个难点基础上,本案最终为什么能够实现以虐待罪定罪?
李莹:首先,对“家庭成员”我们应该有一个扩大化的解释,因为虐待罪本质也是家庭暴力,那么家庭暴力对共同生活的人也是适用的。2015年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把有同居关系的(双方中)发生的暴力行为也纳入到了家庭暴力的范围里。因为包丽和牟林翰的确经常共同居住到一起,所以同居关系是被认可的。
第二,《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其实也将精神暴力的范畴纳入了进来。在现在的情况下,对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已经越来越多元化,很多暴力行为也是多元化的。简单一个例子,对儿童的猥亵以前都是直接要作用到儿童的身上(才构成猥亵),但是现在通过网络让儿童发黄色照片、拍黄色视频等,已经都视为猥亵儿童罪。我们的社会在不断变化,那么我们的司法审判实践、包括我们的立法也要逐步顺应时代的变化。
现在这种精神暴力确实是特别多的,包括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也涉及精神控制以及PUA的问题,它已经成了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精神暴力不仅呈现在家庭成员之间,也呈现在这个有这种权力控制的人之间:老师对学生,上级对下级等。它其实已经成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们不仅是看一种身体上的伤害,其实精神上对人的伤害一点都不比肉体的伤害要小。
正面连接:法律上通常是如何对精神暴力进行界定的?
李莹:没有,现在法律上并没有特别明确的界定。
正面连接:以往是否有类似的、因精神暴力判决虐待罪的先例?
李莹:据我了解,没有任何身体暴力、主要只有精神暴力最后判罪的,很少很少,几乎没有。所以我们才会说牟林翰虐待案是比较有影响力和突破性的。
我们办理的很大部分的家庭暴力案件,基本上是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共同出现的。当然也有只有精神暴力的,但是最后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的,在我们办理的案件当中确实不是特别多。
但是我们也碰到过有一些案子,是精神暴力造成当事人很大的心理压力、精神压力,最后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承担民事责任。有一个案子中,男方并不殴打女方,只有辱骂、侮辱,他把一个篮球吊在阳台上,在篮球上写上女方的名字,然后天天击打篮球,说“打死你”。虽然男方没有在身体上打过女方,但这样一个行为也是一种精神暴力行为。所以最后法院还是认定为家暴。
正面连接:这种情况下,认定家暴相当于是认定民事责任,不是追究刑事责任?
李莹:因为他没有造成对方很严重的后果,只是以精神暴力为主,这种情况下最后以虐待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确实是很少,这也是牟林翰虐待案能够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也说明这些年来精神暴力、PUA等已经越来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关注。
正面连接:在法律上,牟林翰的精神暴力行为和包丽的自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李莹:主审法官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指出,法院认为牟林翰对包丽持续进行进行辱骂等行为是导致包丽自杀风险不断增加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包丽的自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正面连接:判决结果是否说明,法官将牟林翰的精神暴力行为也纳入了虐待的范畴?
李莹:这类案子的先例很少,我们需要把它放在家庭暴力的框架下来看。将精神暴力也纳入到虐待的范畴里,我认为是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的。因为虐待本质就是一个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是因为我们国家没有一个家庭暴力罪,所以严重的家庭暴力就有可能涉及到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本案最后被认定为虐待罪,但同时它也是一个严重家暴行为。在很多的严重的人身损害案件中,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中,我们通常都没有纳入家庭暴力的视角,只是把它作为一个普通的故意杀人案或者故意杀伤害案看待。这类案件当中,我们在做被害人代理律师时候都会积极地主张和呼吁把它放在家庭暴力的视角下看,认为它是一个恶性的或者是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并且很可能是长期家庭暴力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一个极端呈现。
只有在这种视角下,我们才能够真正地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公安机关在处理一般性家庭暴力报警的时候才会更注意把它扼杀在萌芽的状态。家暴的一个特点是,它会在过程中越来越严重,如果家庭暴力前期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到最后就会引发恶性案件。
另一方面,纳入家庭暴力的视角对当事人来说也有助于提高大家对这一问题的敏感度。很多时候大家没有认识到它是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自己无法识别,就无法有效地应对。
对于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不能使用双重标准
正面连接:如果用家庭暴力的视角看待虐待罪,是否会导致犯罪行为被理解为“家务事”,从而被从轻处理?
李莹:在家庭暴力的这个框架下去理解,是为了让公众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但是我不希望家庭暴力案件被视作家庭成员纠纷,反而导致罪轻化,变成从轻处罚。这个想法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因为它都是很严重的犯罪。我们判断这个问题,要看它真正造成损害的后果,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最终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量刑。
正面连接:发生在伴侣间的伤害行为是否比陌生人之间的伤害行为更难判决?
李莹:伴侣间伤害行为在判决上的困难,我个人认为受到一个关键因素的影响,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可能会受到罪轻化处理。第二个可能的原因是,如果是发生在两个人的私密空间内,有可能涉及到证据难以取得的问题。第三,在私密空间内,有亲密关系的受害人如果没有意识到需要主动寻求法律救济,可能会错过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这其中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需要转变一个观念,也就是认为“家暴是家务事”“家暴是小事”。对于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不能使用双重标准,不能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和对一般人的暴力采取两套标准,这样才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
正面连接:如果遇到类似的精神暴力行为,受害人能够如何预防和自我保护?
李莹:首先是要有敏感度和和对这个问题的识别。我们很多受害人并没有意识到这就是一种家庭暴力的行为,比如说包丽,她没有认识到这个东西是对她的一个PUA。所以我们应该提高大家对这个问题的敏感度,提高对它的识别,避免以爱为名的伤害。本案中牟林翰最后能形成PUA,实际上还是以爱为名义在进行伤害。
正面连接:所以本案其实也让 PUA 这个词被更多人看到,也可能会让更多人有所察觉和警惕。
李莹:对,我觉得增加这种警醒和敏感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不知道它是 PUA ,你如何能够预防?你必须先对它有识别,才能够在遇见的时候知道原来这个就是对我的PUA。
我们发现,这几年很多年轻女孩在遭遇性骚扰、性侵、乃至亲密关系中的精神控制时,实际上是被抓住一种心理上的控制。PUA也是一种心理学上的东西,它不断地通过打压、威胁、贬损、侮辱,让你逐步失去自信。其实牟林翰刚开始试图对包丽进行PUA时,我们能看到包丽还是保有一定的警醒,说过类似“我总不能乖乖回去被他打吧”的表达。但是到后面,在这种持续的 PUA 之下最终还是迷失了。
这一点我称之为“温水煮青蛙”。很多伤害并不是一下子就很严重,而是逐步越来越严重。刚开始的时候可能只是一些不太尊重的语言,到后面越来越严重,包括本案中牟林翰后来会说让包丽为他怀孕然后流产、保留输卵管、要求包丽用“主人”称呼他,等等。
这种精神暴力发展到后期,我看到后真的觉得匪夷所思。两个90后,而且都是在最高学府,这其实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反思。包括我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女性在这个世界上怎么样看待我们自己的价值等等,这些社会意义上的性别教育都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如果我们能够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认识,能够去识别,对它保持敏感性,那么对方就不是那么容易能实现心理上的控制。
另一方面,我们的学校、家庭、社群等,也需要注意去观察。我们的正式和非正式系支持系统,也需要能够给受害人有针对性的帮助。
正面连接:如果在亲密关系中遇到PUA或精神控制,受害人在过程中慢慢意识到了这个问题,ta能够在哪些方面寻求法律或者社会的帮助?
李莹:首先第一点,应该先自己离开他。因为在现在的情况下,如果去报警,对方打了你或者有身体暴力的话,公安机关是可以认定是家庭暴力,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对对方进行告诫。但是精神的暴力和身体暴力不完全一样,它不像身体暴力会直接留下伤痕,警察可以直接说你不能殴打对方。在PUA中,各方面的精神控制不是那么容易界定,公权力的介入会有困难。因此,最重要的是自己要离开对方,对它进行识别和判断。如果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创伤PTSD或其他心理问题,我们可以去寻求心理支持。
另一方面,包丽案最后能够认定虐待罪,与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里留存了大量证据有很大原因。因为证据充分,才能够定罪。因此,平时遇到精神暴力的情况我们还是应该尽可能地留存证据,这一点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