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都记者从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正新处获悉,河南南阳的冯女士终于收到了其亡夫蒋邓帅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南都记者查询发现,内乡县人民政府网站已于7月31日发布人社局工伤认定公示,显示蒋邓帅为工伤。其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内乡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信息。
确诊后仍需加班开会至凌晨去世前一天曾称“快死掉了”
蒋邓帅2022年初应聘至牧原股份全资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牧原肉食”),入职后被外派杭州服务站销售部,从事销售工作。此后,加班到凌晨成为了蒋邓帅工作的常态。
蒋邓帅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2022年12月30日16时左右,蒋邓帅因胸部疼痛到杭州城东医院就诊。胸部CT平扫检查结果为右肺上叶后段陈旧性病灶伴钙化,右肺中叶外侧段局限性支气管炎,下叶后底段局限性感染,被诊断为肺部感染。
2022年12月31日,蒋邓帅有处理工作记录。17时03分,在同事发微信告诉蒋邓帅“今晚你做饭”时,蒋邓帅回“我做不了,心口痛,快死掉了”。
2023年1月1日9时左右,蒋邓帅被发现躺在宿舍床上,呼叫无回应,同事拨120,120到达现场后经医生发现蒋邓帅已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蒋邓帅生前的聊天记录,蒋邓帅在肺部感染的情况下依旧需要加班开会、对接客户,其领导曾表示“低烧人员可以安排拜访市场客户”。2022年12月30日,蒋邓帅被确诊肺部感染当晚,他便加班开会直至第二天凌晨将近4点钟;12月31日,理论上处于休息日的蒋邓帅仍要多次同客户沟通,还被要求做饭。
两次工伤认定不成人社局坚持“双工+48小时”条件
蒋邓帅去世后,妻子冯女士先后两次为蒋邓帅申请工伤认定,但均以失败告终。每次认定失败后,冯女士都会提起行政复议,但最终的结果仍是不予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即“双工+48小时”)。
据此,内乡县人社局认为,蒋邓帅从去看病到死亡的时间并不具有连贯性,发病时正在睡觉,并非处于工作状态;死亡在宿舍的床上,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这一说法,冯女士表示不认可。她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表示,事发前蒋邓帅工作负荷大,夜里开会、加班至凌晨3-4点已经成为工作常态,住所绝大多数时间用来工作,仅有的短暂休息也是为了补充体力进行工作,事发时应认定为在工作岗位上。
此外,牧原股份为蒋邓帅及其同事提供的两居室,既是其工作地点也是其休息地点,原则上客厅为办公场所,卧室为其休息的宿舍。但冯女士表示,蒋邓帅有时也会去卧室工作,本人及同事上班、休息混为一体。
由于两次认定工伤不成,2024年4月,冯女士将不予认定工伤的内乡县人社局和在行政复议中支持此决定的内乡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7月16日,该案开庭,但当庭并未宣判。
为此,冯女士提起两次行政复议,相关部门最终还是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7月29日,冯女士的律师郝正新告诉南都记者,内乡县人社局撤回了此前的认定。8月7日,内乡县人社局出具了新的认定结果,认定蒋邓帅为工伤。此时距离蒋邓帅死亡,已经过去了一年半的时间。
家属撤诉后续工伤赔偿由社保基金承担
8月13日,郝正新律师告诉南都记者,由于收到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当天已经对内乡县人社局和内乡县政府撤诉。蒋邓帅有工伤保险,后续的工伤赔偿,将由社保基金承担。
“社保基金会有三笔钱,一笔是丧葬费,一笔是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还有一笔是抚恤金,”郝正新告诉南都记者,“抚恤金是按月领取的,从他发生工亡的次日按月给,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从蒋邓帅他家里来讲,就是他的父亲、母亲跟小孩。丧葬费和工亡补助,按河南省的标准,加起来得有103万元左右。”
郝正新向南都记者透露,如果没有成功认定工伤,蒋邓帅的家属可以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来打官司寻求赔偿,类似判例会判承担30%或50%的责任,而这种情况下赔付的主体就不再是社保基金,而是企业。
对于此次工伤认定的难点,郝正新透露,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过往的部分司法判例中,确认了职工突发疾病,回宿舍休息,在疾病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的,可以视作工伤的裁判规则。比如(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裁定所涉案件,职工熊某上午10点发病不适回宿舍休息,下午14点被发现死亡,间隔了4小时。”
“但蒋邓帅发病至其被发现死亡之间间隔一个晚上。蒋邓帅头一天傍晚说自己心口痛得要死,第二天9点才被发现死亡。事实上,蒋邓帅在已经发病的情况下,还带病工作。在已经身体严重不适,痛得要死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最终形成了悲剧的发生。在蒋邓帅的突发疾病与死亡结果被发现的时间间隔相对较长的情况下,本案再次确认了工作岗位的延伸以及突发疾病与死亡结果紧密联系的认定。这是一个重大突破。”郝正新表示。
郝正新评价称,本次案例坚持了此前最高法确定的裁判规则,“就是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从宽的解释。对这种横向的判定规则是坚持的,这样的话对以后类似的判例也能做从宽解释。使得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牧原股份再次出现因工伤死亡案例
南都记者了解到,牧原股份旗下公司员工被认定为工伤死亡并非个例,今年3月份再次出现因工伤死亡案例。
据内乡县人民政府在今年6月28日发布的公示,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5月22日受理了河南牧原种猪育种有限公司申请的岳建波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岳建波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具体的事由为,2024年3月11日9时40分左右,岳建波在内乡牧原9场挤粪车间工作时,被发现晕倒在固液分离区二级分离盘内,随后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待120到达现场后通过心电图测量发现岳建波已无生命特征。
近日,南都记者从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正新处获悉,河南南阳的冯女士终于收到了其亡夫蒋邓帅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南都记者查询发现,内乡县人民政府网站已于7月31日发布人社局工伤认定公示,显示蒋邓帅为工伤。其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内乡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信息。
确诊后仍需加班开会至凌晨去世前一天曾称“快死掉了”
蒋邓帅2022年初应聘至牧原股份全资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牧原肉食”),入职后被外派杭州服务站销售部,从事销售工作。此后,加班到凌晨成为了蒋邓帅工作的常态。
蒋邓帅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2022年12月30日16时左右,蒋邓帅因胸部疼痛到杭州城东医院就诊。胸部CT平扫检查结果为右肺上叶后段陈旧性病灶伴钙化,右肺中叶外侧段局限性支气管炎,下叶后底段局限性感染,被诊断为肺部感染。
2022年12月31日,蒋邓帅有处理工作记录。17时03分,在同事发微信告诉蒋邓帅“今晚你做饭”时,蒋邓帅回“我做不了,心口痛,快死掉了”。
2023年1月1日9时左右,蒋邓帅被发现躺在宿舍床上,呼叫无回应,同事拨120,120到达现场后经医生发现蒋邓帅已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蒋邓帅生前的聊天记录,蒋邓帅在肺部感染的情况下依旧需要加班开会、对接客户,其领导曾表示“低烧人员可以安排拜访市场客户”。2022年12月30日,蒋邓帅被确诊肺部感染当晚,他便加班开会直至第二天凌晨将近4点钟;12月31日,理论上处于休息日的蒋邓帅仍要多次同客户沟通,还被要求做饭。
两次工伤认定不成人社局坚持“双工+48小时”条件
蒋邓帅去世后,妻子冯女士先后两次为蒋邓帅申请工伤认定,但均以失败告终。每次认定失败后,冯女士都会提起行政复议,但最终的结果仍是不予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即“双工+48小时”)。
据此,内乡县人社局认为,蒋邓帅从去看病到死亡的时间并不具有连贯性,发病时正在睡觉,并非处于工作状态;死亡在宿舍的床上,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这一说法,冯女士表示不认可。她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表示,事发前蒋邓帅工作负荷大,夜里开会、加班至凌晨3-4点已经成为工作常态,住所绝大多数时间用来工作,仅有的短暂休息也是为了补充体力进行工作,事发时应认定为在工作岗位上。
此外,牧原股份为蒋邓帅及其同事提供的两居室,既是其工作地点也是其休息地点,原则上客厅为办公场所,卧室为其休息的宿舍。但冯女士表示,蒋邓帅有时也会去卧室工作,本人及同事上班、休息混为一体。
由于两次认定工伤不成,2024年4月,冯女士将不予认定工伤的内乡县人社局和在行政复议中支持此决定的内乡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7月16日,该案开庭,但当庭并未宣判。
为此,冯女士提起两次行政复议,相关部门最终还是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7月29日,冯女士的律师郝正新告诉南都记者,内乡县人社局撤回了此前的认定。8月7日,内乡县人社局出具了新的认定结果,认定蒋邓帅为工伤。此时距离蒋邓帅死亡,已经过去了一年半的时间。
家属撤诉后续工伤赔偿由社保基金承担
8月13日,郝正新律师告诉南都记者,由于收到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当天已经对内乡县人社局和内乡县政府撤诉。蒋邓帅有工伤保险,后续的工伤赔偿,将由社保基金承担。
“社保基金会有三笔钱,一笔是丧葬费,一笔是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还有一笔是抚恤金,”郝正新告诉南都记者,“抚恤金是按月领取的,从他发生工亡的次日按月给,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从蒋邓帅他家里来讲,就是他的父亲、母亲跟小孩。丧葬费和工亡补助,按河南省的标准,加起来得有103万元左右。”
郝正新向南都记者透露,如果没有成功认定工伤,蒋邓帅的家属可以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来打官司寻求赔偿,类似判例会判承担30%或50%的责任,而这种情况下赔付的主体就不再是社保基金,而是企业。
对于此次工伤认定的难点,郝正新透露,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过往的部分司法判例中,确认了职工突发疾病,回宿舍休息,在疾病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的,可以视作工伤的裁判规则。比如(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裁定所涉案件,职工熊某上午10点发病不适回宿舍休息,下午14点被发现死亡,间隔了4小时。”
“但蒋邓帅发病至其被发现死亡之间间隔一个晚上。蒋邓帅头一天傍晚说自己心口痛得要死,第二天9点才被发现死亡。事实上,蒋邓帅在已经发病的情况下,还带病工作。在已经身体严重不适,痛得要死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最终形成了悲剧的发生。在蒋邓帅的突发疾病与死亡结果被发现的时间间隔相对较长的情况下,本案再次确认了工作岗位的延伸以及突发疾病与死亡结果紧密联系的认定。这是一个重大突破。”郝正新表示。
郝正新评价称,本次案例坚持了此前最高法确定的裁判规则,“就是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从宽的解释。对这种横向的判定规则是坚持的,这样的话对以后类似的判例也能做从宽解释。使得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牧原股份再次出现因工伤死亡案例
南都记者了解到,牧原股份旗下公司员工被认定为工伤死亡并非个例,今年3月份再次出现因工伤死亡案例。
据内乡县人民政府在今年6月28日发布的公示,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5月22日受理了河南牧原种猪育种有限公司申请的岳建波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岳建波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具体的事由为,2024年3月11日9时40分左右,岳建波在内乡牧原9场挤粪车间工作时,被发现晕倒在固液分离区二级分离盘内,随后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待120到达现场后通过心电图测量发现岳建波已无生命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