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忠生前照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4月21日作出(2025)湘8601行初9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罗文忠家属对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起诉。
2022年10月,湖南省张家界市千万富翁罗文忠被查出患有脑胶质瘤,随后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做了全麻下行左侧额叶占位切除术。
术后,罗文忠性格改变,其与儿子罗某、女儿罗某慧多次争执、冲突。子女怀疑其患有精神病,于2023年5月至8月间,将他先后送往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以下简称湖南省二医院)、长沙湘德精神病医院(以下简称湘德医院)治疗。当年8月23日,罗文忠在湘德医院厕所自缢身亡。
本次起诉长沙市卫健委的系罗文忠的女友李双浓,以及二人所生之子罗某竟。此前,受罗某竟委托,李双浓向长沙市卫健委举报称,湖南省二医院、湘德医院对罗文忠的收治违法违规。长沙市卫健委调查后回复称,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湖南省二医院、湘德医院在收治患者罗文忠的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要求。
长沙市卫健委: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两家医院违法违规
前述该判决书载明,原告李双浓系原告罗某竟的母亲,罗文忠(已故)系原告罗某竟的父亲,李双浓与罗文忠未登记结婚。罗某系罗文忠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罗某慧系罗文忠与前妻所生的女儿。
湘德医院外景
2024年12月3日,原告李双浓向长沙市卫健委举报称,湖南省二医院和湘德医院违法违规收治罗文忠,未及时出具精神医学鉴定,两医院对罗文忠进行封闭治疗,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精神病人收治诊疗的法律法规。李双浓要求长沙市卫健委对两家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
长沙市卫健委收到原告的举报后,即开展调查,于2024年12月27日向李双浓作出《答复》并送达李双浓。
该《答复》载明:
一、湖南省二医院调查情况。2023年6月2日,患者罗文忠在儿子罗某、女儿罗某慧及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医生等人陪护下,从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转至该院。医院结合罗文忠病史,认为其具备收治住院的指征,遂收治入院。罗文忠的病案记载“入院诊断”为: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大脑神经胶质瘤病术后;3.高血压;4.癫痫。其病历资料中有《脑科医院精神病患者入院告知书》《脑科医院保护性约束告知同意书》《脑科医院精神科留院诊断、自愿住院治疗、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通知单》及《〈精神卫生法〉相关条款内容介绍》各1份,均有患者儿子罗某或女儿罗某慧签名。签署日期均为2023年6月2日。长沙市卫健委经与患者儿子罗某电话核实,家属并未向脑科医院申请过精神医学相关鉴定。
在患者罗文忠住院期间,其家属向其他机构申请精神病鉴定,要求脑科医院(即湖南省二医院)提供病情简介,8月1日,脑科医院向罗文忠监护人提供了《病情简介》,因该医院未留存相关资料,仅能查询彭某治医生与患者家属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8月14日,罗文忠家属为罗文忠办理出院,并将患者转院至湘德医院。
二、湘德医院调查情况。患者罗文忠的病历资料显示,其于2023年8月14日“因脑手术后疑人害、脾气大、人格改变8月余”,由其家属送至该院精神科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继发性癫痫;3.左眼失明,“补充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患者于2023年8月23日抢救无效去世。其病历资料中有《湘德医院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湘德医院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湘德医院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通知单》及《湘德医院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监护人或监护人授权代理人的声明》各1份,均由患者儿子罗某签署,签署日期均为2023年8月14日。
长沙市卫健委称,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湖南省二医院、湘德医院在收治患者罗文忠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要求。
两医院:
收治罗文忠合法合规
原告罗某竟不服该《答复》,提起本案诉讼,湖南省二医院、湘德医院为第三人。在审理期间,李双浓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获法院准许。
原告罗某竟、李双浓诉称,2024年12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举报材料》,反映第三人湖南省二医院、湘德医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罗文忠的其他子女相勾结,将未患精神病的罗文忠按精神病患者予以收治,致罗文忠非正常死亡。被告在收到举报材料后,没有调查第三人收治病人的过程及对病人病史了解情况,没有依法对第三人进行严肃查处,仅以一份简单的答复了事,试图敷衍原告。其作出的答复系建立在第三人谎言的基础上,缺乏事实依据。
湖南省二医院
原告要求被告撤销《答复》,并责令被告对两第三人违法违规收治患者的行为予以查处。
被告长沙市卫健委辩称,其对原告所投诉举报内容依据职责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分析,未发现所涉医院存在违反卫生行政法律的行为。病历记录完整,救治符合行政法规规定,两家收治的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收治患者的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故被告无需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此外,长沙市卫健委经依法核实后,依据调查和核实情况作出答复符合事实根据,不存在不作为等不履职行为。
湖南省二医院陈述称,其对患者罗文忠的收治和诊断符合诊疗原则,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首先,2023年6月2日,患者罗文忠在儿子罗某、女儿罗某慧及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医生等人的陪护下从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转至该院。医院结合患者既往病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为患者存在自杀行为和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具备收治住院的指征,收治合法合规。其次,患者的住院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即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大脑神经胶质瘤术后,癫痫、高血压病,诊断明确,住院期间予以抗精神病药物和稳定情绪药物、降压等对症治疗,诊疗过程合法合规。最后,在患者住院期间,其子女提出向其他机构申请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院积极配合提供病情资料。2023年8月14日,患者子女要求出院且经临床评估后,患者罗文忠于当日办理出院。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二医院出院记录
湘德医院陈述称,被告对湘德医院的调查事实清楚,湘德医院的收治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且诊疗过程符合卫生规范,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法院另查明,湖南省二医院2023年6月2日的病程记录中有关罗文忠入院风险评估载明:“自杀风险等级(轻),擅自离院风险等级(重),冲动与暴力行为(有),冲动与暴力风险(重)”。湘德医院2023年8月14日的入院记录(3)“风险评估”:“暴力风险6分,自杀自伤风险0分,出走风险2分,肇事肇祸危险分级:3级”。
法院驳回家属起诉:
被告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罗文忠的妹妹罗文任等近亲属认为,罗某利用自己直系亲属的身份,钻了《精神卫生法》的漏洞,利用医院对罗文忠进行变相禁锢。罗某则称,最初接诊父亲的医院给出“一致明确意见”,认为其父的现实行为,符合“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典型症状,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接受我父亲的所有病历资料后,明确表示可以接收我父亲入院治疗。”
就罗文忠和子女之间的“矛盾”,当地社区干部曾数次调解发现,罗文忠父子“均很固执”。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一名参与治疗罗文忠的医生称,罗文忠的家庭情况“非常复杂”。
罗文忠生前生活照
湖南省二医院精神科医生介绍,临床上,脑胶质瘤病人术后会出现情绪障碍和人格问题,罗文忠的手术资料可以证明,其头部病变的部位是额叶的占位病灶。额叶一旦受损,就非常容易出现精神症状。
作为本案庭审证据的湘德医院的病程记录等则显示,罗文忠在医生查房时,主动与医护人员交流,“怀疑子女要谋害他的财产”。在2023年8月29日该院多名医护人员参与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该院医生提到,患者术后具有明显的精神病症状,被害妄想、情感不稳定、易激惹,脾气性格改变,子女关系未缓解。
这些证据还显示,该院用药维持了湖南省二医院的方案,称患者自缢在意料之外,“日常查房需要更加详细了解患者内心动态,加强心理疏导”“我院需进一步加强管理,管床医师与责任护士需要加强患者病情观察与风险评估,提高医务人员对危重患者的抢救技能”。
对本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本案中,根据湖南省二医院和湘德医院的诊断结论可知,罗文忠当时存在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由其子女送诊后,两家医院收诊后进行住院治疗的行为并不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虽然罗文忠本人对有精神病的诊断结果有异议,但其子女已向有关部门申请精神病鉴定,在等待鉴定结果过程中,对有自伤或伤害他人风险的精神病患者进行住院诊治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长沙市卫健委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请撤销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罗某竟、李双浓的诉讼请求。李双浓称,她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罗文忠生前照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4月21日作出(2025)湘8601行初9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罗文忠家属对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起诉。
2022年10月,湖南省张家界市千万富翁罗文忠被查出患有脑胶质瘤,随后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做了全麻下行左侧额叶占位切除术。
术后,罗文忠性格改变,其与儿子罗某、女儿罗某慧多次争执、冲突。子女怀疑其患有精神病,于2023年5月至8月间,将他先后送往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以下简称湖南省二医院)、长沙湘德精神病医院(以下简称湘德医院)治疗。当年8月23日,罗文忠在湘德医院厕所自缢身亡。
本次起诉长沙市卫健委的系罗文忠的女友李双浓,以及二人所生之子罗某竟。此前,受罗某竟委托,李双浓向长沙市卫健委举报称,湖南省二医院、湘德医院对罗文忠的收治违法违规。长沙市卫健委调查后回复称,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湖南省二医院、湘德医院在收治患者罗文忠的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要求。
长沙市卫健委: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两家医院违法违规
前述该判决书载明,原告李双浓系原告罗某竟的母亲,罗文忠(已故)系原告罗某竟的父亲,李双浓与罗文忠未登记结婚。罗某系罗文忠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罗某慧系罗文忠与前妻所生的女儿。
湘德医院外景
2024年12月3日,原告李双浓向长沙市卫健委举报称,湖南省二医院和湘德医院违法违规收治罗文忠,未及时出具精神医学鉴定,两医院对罗文忠进行封闭治疗,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精神病人收治诊疗的法律法规。李双浓要求长沙市卫健委对两家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
长沙市卫健委收到原告的举报后,即开展调查,于2024年12月27日向李双浓作出《答复》并送达李双浓。
该《答复》载明:
一、湖南省二医院调查情况。2023年6月2日,患者罗文忠在儿子罗某、女儿罗某慧及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医生等人陪护下,从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转至该院。医院结合罗文忠病史,认为其具备收治住院的指征,遂收治入院。罗文忠的病案记载“入院诊断”为: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大脑神经胶质瘤病术后;3.高血压;4.癫痫。其病历资料中有《脑科医院精神病患者入院告知书》《脑科医院保护性约束告知同意书》《脑科医院精神科留院诊断、自愿住院治疗、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通知单》及《〈精神卫生法〉相关条款内容介绍》各1份,均有患者儿子罗某或女儿罗某慧签名。签署日期均为2023年6月2日。长沙市卫健委经与患者儿子罗某电话核实,家属并未向脑科医院申请过精神医学相关鉴定。
在患者罗文忠住院期间,其家属向其他机构申请精神病鉴定,要求脑科医院(即湖南省二医院)提供病情简介,8月1日,脑科医院向罗文忠监护人提供了《病情简介》,因该医院未留存相关资料,仅能查询彭某治医生与患者家属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8月14日,罗文忠家属为罗文忠办理出院,并将患者转院至湘德医院。
二、湘德医院调查情况。患者罗文忠的病历资料显示,其于2023年8月14日“因脑手术后疑人害、脾气大、人格改变8月余”,由其家属送至该院精神科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继发性癫痫;3.左眼失明,“补充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患者于2023年8月23日抢救无效去世。其病历资料中有《湘德医院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湘德医院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湘德医院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通知单》及《湘德医院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监护人或监护人授权代理人的声明》各1份,均由患者儿子罗某签署,签署日期均为2023年8月14日。
长沙市卫健委称,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湖南省二医院、湘德医院在收治患者罗文忠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要求。
两医院:
收治罗文忠合法合规
原告罗某竟不服该《答复》,提起本案诉讼,湖南省二医院、湘德医院为第三人。在审理期间,李双浓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获法院准许。
原告罗某竟、李双浓诉称,2024年12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举报材料》,反映第三人湖南省二医院、湘德医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罗文忠的其他子女相勾结,将未患精神病的罗文忠按精神病患者予以收治,致罗文忠非正常死亡。被告在收到举报材料后,没有调查第三人收治病人的过程及对病人病史了解情况,没有依法对第三人进行严肃查处,仅以一份简单的答复了事,试图敷衍原告。其作出的答复系建立在第三人谎言的基础上,缺乏事实依据。
湖南省二医院
原告要求被告撤销《答复》,并责令被告对两第三人违法违规收治患者的行为予以查处。
被告长沙市卫健委辩称,其对原告所投诉举报内容依据职责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分析,未发现所涉医院存在违反卫生行政法律的行为。病历记录完整,救治符合行政法规规定,两家收治的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收治患者的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故被告无需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此外,长沙市卫健委经依法核实后,依据调查和核实情况作出答复符合事实根据,不存在不作为等不履职行为。
湖南省二医院陈述称,其对患者罗文忠的收治和诊断符合诊疗原则,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首先,2023年6月2日,患者罗文忠在儿子罗某、女儿罗某慧及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医生等人的陪护下从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转至该院。医院结合患者既往病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为患者存在自杀行为和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具备收治住院的指征,收治合法合规。其次,患者的住院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即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大脑神经胶质瘤术后,癫痫、高血压病,诊断明确,住院期间予以抗精神病药物和稳定情绪药物、降压等对症治疗,诊疗过程合法合规。最后,在患者住院期间,其子女提出向其他机构申请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院积极配合提供病情资料。2023年8月14日,患者子女要求出院且经临床评估后,患者罗文忠于当日办理出院。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二医院出院记录
湘德医院陈述称,被告对湘德医院的调查事实清楚,湘德医院的收治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且诊疗过程符合卫生规范,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法院另查明,湖南省二医院2023年6月2日的病程记录中有关罗文忠入院风险评估载明:“自杀风险等级(轻),擅自离院风险等级(重),冲动与暴力行为(有),冲动与暴力风险(重)”。湘德医院2023年8月14日的入院记录(3)“风险评估”:“暴力风险6分,自杀自伤风险0分,出走风险2分,肇事肇祸危险分级:3级”。
法院驳回家属起诉:
被告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罗文忠的妹妹罗文任等近亲属认为,罗某利用自己直系亲属的身份,钻了《精神卫生法》的漏洞,利用医院对罗文忠进行变相禁锢。罗某则称,最初接诊父亲的医院给出“一致明确意见”,认为其父的现实行为,符合“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典型症状,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接受我父亲的所有病历资料后,明确表示可以接收我父亲入院治疗。”
就罗文忠和子女之间的“矛盾”,当地社区干部曾数次调解发现,罗文忠父子“均很固执”。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一名参与治疗罗文忠的医生称,罗文忠的家庭情况“非常复杂”。
罗文忠生前生活照
湖南省二医院精神科医生介绍,临床上,脑胶质瘤病人术后会出现情绪障碍和人格问题,罗文忠的手术资料可以证明,其头部病变的部位是额叶的占位病灶。额叶一旦受损,就非常容易出现精神症状。
作为本案庭审证据的湘德医院的病程记录等则显示,罗文忠在医生查房时,主动与医护人员交流,“怀疑子女要谋害他的财产”。在2023年8月29日该院多名医护人员参与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该院医生提到,患者术后具有明显的精神病症状,被害妄想、情感不稳定、易激惹,脾气性格改变,子女关系未缓解。
这些证据还显示,该院用药维持了湖南省二医院的方案,称患者自缢在意料之外,“日常查房需要更加详细了解患者内心动态,加强心理疏导”“我院需进一步加强管理,管床医师与责任护士需要加强患者病情观察与风险评估,提高医务人员对危重患者的抢救技能”。
对本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本案中,根据湖南省二医院和湘德医院的诊断结论可知,罗文忠当时存在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由其子女送诊后,两家医院收诊后进行住院治疗的行为并不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虽然罗文忠本人对有精神病的诊断结果有异议,但其子女已向有关部门申请精神病鉴定,在等待鉴定结果过程中,对有自伤或伤害他人风险的精神病患者进行住院诊治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长沙市卫健委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请撤销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罗某竟、李双浓的诉讼请求。李双浓称,她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