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带儿子骑行摔倒遭车碾压致死,怪谁?
近日,河北一父亲带小孩骑行时小孩摔倒遭对向小车碾压一事引发众多关注。
一段涉事小车的监拍视频显示,8月11日早晨6时多,其以50公里上下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前方不远也有小车在行驶,道路两旁都有一条虚线。在匀速行驶中,对面车道有一群骑行人员骑来,其中有一人不慎摔倒,该小车未能闪躲开,碾过该摔倒的人。
其他视角视频显示,事发后骑行者均停下来查看情况,摔倒的人是一个小男孩,其脑部周围有大摊血迹,有男子俯在其身边痛哭:“坚持住啊!”还有同行者情绪激动,疑似要求撞人司机下跪道歉,后者挣脱,其质问司机“干什么开得这么快”,司机称“他(男孩)倒地了……我开得也不快……”
有网友指出道路左右两旁的虚线可能是用来标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骑行队伍疑似违规在机动车道行驶。男孩爸爸之前就喜欢带孩子骑行,经常在账号分享一些骑行视频,但是也有很多网友善意忠告:孩子在马路上骑行是非常危险的,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只不过当时的男孩爸爸根本听不进去,还觉得网友多管闲事。
8月13日,记者核实到,事发路段位于河北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的路段,并注意到有多人发布过在此晨骑的视频照片。
不幸的是,男孩已经离世。
【来源:潇湘晨报】
绳易断:一场悲剧,不忍苛责
虽然网上大部分声音都是在指责这位爸爸的,但是作为一名六岁男孩的父亲,我涌上心头更多的是对他的同情。
骑行作为一项健康积极的运动方式,被誉为黄金有氧运动,越来越深受年轻一族的青睐。骑行本身无可厚非,在这场舆论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骑行队上了机动车道。掌柜查阅资料发现,这一段路本身还是未通行路段,长度约有6公里,只是恰好有一个小路口以及施工人员专用道,可以让小车开上去。于是悲剧就在这个命运的交叉口上发生了。
诚然,车队不该骑上机动车道;诚然,此次事件的男孩爸爸应该更关照孩子。但是整个事件的肇因源自于一次摔倒,一个偶然,父亲有责任,但是男孩的离世已经令他追悔莫及了,网友此时的谩骂,不过是给这位父亲伤口上撒盐。
我们可以呼吁城市开辟更多的骑行专属道,可以提醒骑行队更好地遵守交规,但唯独对这位父亲,我只能说一句,节哀顺变。
伊内斯:未成年人骑行安全不容忽视
作为一名母亲,掌柜站在大多数网友的这边,男孩父亲对此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现在亲子骑行愈来愈流行,但不少监护人却热衷于晒娃或是运营账号拍视频,这也为未成年人的骑行安全埋下隐患。
当然,因为还没有看到这一事件的官方通报,所以还不能对此事妄加评论。
但我们需要谨记的是,按照目前法律,骑行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包括共享单车。骑行非机动车上路,要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沿道路右侧行驶。
未成年人可能对危险认知不足,自我保护能力不强,难以独自承担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如果陪同骑行的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也相对淡漠,交通事故发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希望此次惨剧可以给骑行爱好者们敲响警钟!
小孩骑行被碾压身亡,这事或许没那么简单……
近日,河北一父亲带小孩骑行小孩遭小车碾压一事引发众多关注。
8月11日,河北保定一名父亲带孩子占机动车道骑行团练,孩子不慎摔倒遭对向行驶汽车碾压,子头耳部出血倒地不起。行车记录仪显示,汽车车速在52km/h左右,事故发生时汽车两侧均有骑行者,目前交警部门已介入调查。
今晚看到的最新消息是:从河北容城县卫健局信息宣传组获悉,经过与医院核实,男孩经抢救无效,已身亡。无比心酸。但这个不幸的事非常复杂,笔者今晚探讨这复杂性。
一、机动车方的责任?
先说是否涉刑事责任。
有知情人讲述事发时更多细节,称事发路段疑未通车,该路段系南拒马河右堤,位于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工程始发地用路障石马挡着,汽车寻常不能进入。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00]259号文件规定: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未经交工验收的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故在本案中即使机动车主存在责任,其所侵犯的法益也不是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他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至于民事责任,要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不过鉴于发生事故的道路可能是未经验收通行的道路,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规则在这段路上是否适用,笔者很难定性,可见在事故认定上是一个很棘手的事,这个要有待交警部门作权威决断。笔者在此不表了。
二、监护人责任?
▲11岁的“球球”位于自行车队中间。网络图
据网传信息,遭碾压的孩子仅11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骑车人须年满12周岁。从这个角度说,孩子的死亡,监护人存在很大的责任,笔者个人观点,在所有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上,监护人的责任是最大的。
据知情人透露,“自己和那个小孩不是一个车队,但去年和今年都遇到过几次,小孩比较可爱,大家都喜欢他。”由此可见,家长早已将孩子带到道路上骑行了,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骑行团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可见小男孩所在骑行团的成员不需要对小男孩的死亡承担责任,但骑行的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该规定,小男孩所在的骑行团的组织者可能承担责任——这种责任表现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同时须注意,群众性活动的召集者和组织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召集者往往是“热心人”,组织者往往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所以该骑行团的牵头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结合该骑行的具体内容来看,如存在一定的商业利益和商业目的,组织者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道路管理方的责任?
道路管理方没有承担责任的由头。上不上路,怎么行路,道路管理方管不了那么多,也没办法面面俱到,生死由人。
最后要奉劝骑行团的朋友们,骑行很快乐,守法第一位,莫抢道,莫抢道,莫抢道。
父亲带儿子骑行摔倒遭车碾压致死,怪谁?
近日,河北一父亲带小孩骑行时小孩摔倒遭对向小车碾压一事引发众多关注。
一段涉事小车的监拍视频显示,8月11日早晨6时多,其以50公里上下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前方不远也有小车在行驶,道路两旁都有一条虚线。在匀速行驶中,对面车道有一群骑行人员骑来,其中有一人不慎摔倒,该小车未能闪躲开,碾过该摔倒的人。
其他视角视频显示,事发后骑行者均停下来查看情况,摔倒的人是一个小男孩,其脑部周围有大摊血迹,有男子俯在其身边痛哭:“坚持住啊!”还有同行者情绪激动,疑似要求撞人司机下跪道歉,后者挣脱,其质问司机“干什么开得这么快”,司机称“他(男孩)倒地了……我开得也不快……”
有网友指出道路左右两旁的虚线可能是用来标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骑行队伍疑似违规在机动车道行驶。男孩爸爸之前就喜欢带孩子骑行,经常在账号分享一些骑行视频,但是也有很多网友善意忠告:孩子在马路上骑行是非常危险的,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只不过当时的男孩爸爸根本听不进去,还觉得网友多管闲事。
8月13日,记者核实到,事发路段位于河北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的路段,并注意到有多人发布过在此晨骑的视频照片。
不幸的是,男孩已经离世。
【来源:潇湘晨报】
绳易断:一场悲剧,不忍苛责
虽然网上大部分声音都是在指责这位爸爸的,但是作为一名六岁男孩的父亲,我涌上心头更多的是对他的同情。
骑行作为一项健康积极的运动方式,被誉为黄金有氧运动,越来越深受年轻一族的青睐。骑行本身无可厚非,在这场舆论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骑行队上了机动车道。掌柜查阅资料发现,这一段路本身还是未通行路段,长度约有6公里,只是恰好有一个小路口以及施工人员专用道,可以让小车开上去。于是悲剧就在这个命运的交叉口上发生了。
诚然,车队不该骑上机动车道;诚然,此次事件的男孩爸爸应该更关照孩子。但是整个事件的肇因源自于一次摔倒,一个偶然,父亲有责任,但是男孩的离世已经令他追悔莫及了,网友此时的谩骂,不过是给这位父亲伤口上撒盐。
我们可以呼吁城市开辟更多的骑行专属道,可以提醒骑行队更好地遵守交规,但唯独对这位父亲,我只能说一句,节哀顺变。
伊内斯:未成年人骑行安全不容忽视
作为一名母亲,掌柜站在大多数网友的这边,男孩父亲对此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现在亲子骑行愈来愈流行,但不少监护人却热衷于晒娃或是运营账号拍视频,这也为未成年人的骑行安全埋下隐患。
当然,因为还没有看到这一事件的官方通报,所以还不能对此事妄加评论。
但我们需要谨记的是,按照目前法律,骑行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包括共享单车。骑行非机动车上路,要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沿道路右侧行驶。
未成年人可能对危险认知不足,自我保护能力不强,难以独自承担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如果陪同骑行的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也相对淡漠,交通事故发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希望此次惨剧可以给骑行爱好者们敲响警钟!
小孩骑行被碾压身亡,这事或许没那么简单……
近日,河北一父亲带小孩骑行小孩遭小车碾压一事引发众多关注。
8月11日,河北保定一名父亲带孩子占机动车道骑行团练,孩子不慎摔倒遭对向行驶汽车碾压,子头耳部出血倒地不起。行车记录仪显示,汽车车速在52km/h左右,事故发生时汽车两侧均有骑行者,目前交警部门已介入调查。
今晚看到的最新消息是:从河北容城县卫健局信息宣传组获悉,经过与医院核实,男孩经抢救无效,已身亡。无比心酸。但这个不幸的事非常复杂,笔者今晚探讨这复杂性。
一、机动车方的责任?
先说是否涉刑事责任。
有知情人讲述事发时更多细节,称事发路段疑未通车,该路段系南拒马河右堤,位于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工程始发地用路障石马挡着,汽车寻常不能进入。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00]259号文件规定: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未经交工验收的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故在本案中即使机动车主存在责任,其所侵犯的法益也不是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他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至于民事责任,要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不过鉴于发生事故的道路可能是未经验收通行的道路,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规则在这段路上是否适用,笔者很难定性,可见在事故认定上是一个很棘手的事,这个要有待交警部门作权威决断。笔者在此不表了。
二、监护人责任?
▲11岁的“球球”位于自行车队中间。网络图
据网传信息,遭碾压的孩子仅11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骑车人须年满12周岁。从这个角度说,孩子的死亡,监护人存在很大的责任,笔者个人观点,在所有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上,监护人的责任是最大的。
据知情人透露,“自己和那个小孩不是一个车队,但去年和今年都遇到过几次,小孩比较可爱,大家都喜欢他。”由此可见,家长早已将孩子带到道路上骑行了,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骑行团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可见小男孩所在骑行团的成员不需要对小男孩的死亡承担责任,但骑行的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该规定,小男孩所在的骑行团的组织者可能承担责任——这种责任表现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同时须注意,群众性活动的召集者和组织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召集者往往是“热心人”,组织者往往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所以该骑行团的牵头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结合该骑行的具体内容来看,如存在一定的商业利益和商业目的,组织者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道路管理方的责任?
道路管理方没有承担责任的由头。上不上路,怎么行路,道路管理方管不了那么多,也没办法面面俱到,生死由人。
最后要奉劝骑行团的朋友们,骑行很快乐,守法第一位,莫抢道,莫抢道,莫抢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