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虐待、非法拘禁小花梅的董志民,和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受到法律惩处。
这一牵动人心的社会事件,从一开始就陷入了舆论漩涡,成为极具社会效应的“影响性公共事件”。它不仅引发了公众的持续关注,还引发了拐卖刑罚的学术争论。判决通告之外,在“新华视点”记者的《后续情况六问》中,还提及了与此案件相关的小花梅子女的生活保障等问题,回应了部分网友的担心与顾虑。
无论如何,当事人的未成年孩子是无辜的。他们不是悲剧的制造者,而是受害者;对于他们来说,被“裹挟”进公共热点事件,被公众围观和讨论,是一种不幸和煎熬。
在类似事件的讨论和处理过程中,这个问题不该被我们忽视。在公共讨论中,他们应该被善意地“忽略”和“隔离”,并在事件处理中得到特殊的照顾和保护。
孩子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困境?
在拐卖妇女、强迫婚姻等类似案件中,从涉案儿童的角度看,一旦案件成为影响性的公共事件,都可能给孩子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甚至令其陷入困境。
首先,公共讨论可能引发价值冲突。
对于社会和法治发展来说,热点事件的出现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我们可以发现问题,进行反思,推动制度或观念革新。不过,当具体事件涉及到未成年人个体时,则有可能将其推进舆论的漩涡,从而对其私生活和正常成长带来侵扰和伤害。
在涉及孩子的热点事件中,有时存在着公众利益和孩子利益的冲突。一方面是公众对于事件真相的知情权和表达自己观点的言论自由,这些权利往往通过数量众多、传播能量大小不一的媒体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涉事孩子免于被打扰和被关注、正常成长不受影响的权利。
当这两种价值和利益发生冲突时,无论是人性的选择,还是制度的设计,孩子成长的利益要优先于公众知情和言论的利益。
因而,在公共热点事件的讨论中,都要注意把孩子“隐藏”和“隔离”起来。换句话说,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实现,要把对孩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作为前提,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
其次,案件处理可能带来伦理困境。
在拐卖妇女、强迫婚姻等相关案件中,违法犯罪的一方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点毋庸置疑。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案件的处理也可能对涉案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并且引发伦理困境:对肇事父亲的制裁,可能导致孩子无人照料;对被拐卖女性的解救,可能导致母子分离。
一方面,是父亲被监禁后孩子的照料问题。在不少精神和智力障碍女性被拐卖或强迫婚姻的案件中,妇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或智力残障者,如果父亲因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而获刑入狱,那么,他们年幼的孩子谁来照护?这会成为一个现实的难题。
另一方面,是妇女被解救后的亲情悲剧。妇女的自由与尊严不可侵犯、不可被物化、不可被买卖,这是文明社会的绝对律令。拐卖妇女或强迫婚姻,不仅是人性之恶,还会让被拐卖妇女陷入难以摆脱的伦理困境。在现实中,有多少女性是在被拐卖后,因为有了孩子而选择妥协,又有多少人即使被解救回家乡后,也要时刻承受着抛弃孩子的心理创伤。
因此,我们当然主张对买卖妇女这种人性之恶进行严惩;同时在惩治犯罪时,也要尽最大可能去消除恶的后果,把案件对孩子的影响和伤害降到最低。这既是为了无辜的孩子,也是为了悲伤的人母。
事件平息后,不能烟花散尽
“儿童在一切情形之下应在最先受保护与救济之列”,“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两个原则,分别在联合国大会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有明确规定。
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一国际共识,在涉及孩子的公共热点事件讨论和处理中,该如何选择和取舍呢?
第一,在事件讨论中,媒体和公众应清醒地意识到,应该树立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意识,坚守比例原则。
民主制度和信息技术,给每个人参与公共事件讨论提供了政治基础和技术途径,使得我们可以进入卢梭意义上的“通过讨论形成公意”的时代。但公共讨论绝非没有禁忌,一旦涉及到孩子,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就会对公共讨论形成起码的限制,也划出了基本的红线。
涉及未成年人的热点事件的报道和讨论中,媒体和公众都应自觉尊重孩子的隐私权、生活不受侵扰权,要坚持用比例原则,厘清报道和讨论的边界;对涉案儿童的相关信息披露,一定要必要和适度,可以使用化名时,绝不出现真名;可以报道城市时,绝不出现街区;可以只介绍基本事实时,绝不出现案件细节;等等。
第二,在事件处理中,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影响性案件时,要把保护孩子、避免其受到次生伤害等因素考虑进去。
从来没有绝对独立的执法和司法,尤其是影响性案件发生后,通过媒体引导和聚集起来的民意,多多少少都会对案件的处理、裁判产生影响;而在案件处理或判决之后,媒体的报道和关注还有可能再掀起新一轮讨论。
因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必然要考虑民意并予以回应,但在涉及孩子利益的问题上,则必须坚决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一方面,在案件的调查、审理、文书公开等各个环节,对舆论关注有所保留,把涉及孩子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删减和技术处理。另一方面,在案件实体问题处理中,比如在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父亲的法律责任的同时,把孩子未来的抚养、照顾等因素考虑进去,既让有罪者受到制裁,又不至于让孩子陷入困境,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事件平息后,不能烟花散尽,徒留个人命运的飘零。
对那些在热点案件中受到影响的未成年人,要为他们提供有效的保障和帮扶。
国家需要惩治违法者,公众需要了解真相;而对那些无辜的孩子来说,他们最需要的则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来自社区邻里的关怀,还有在地社会机构的心理辅导、教育支持和生活帮助。唯有建立起有效的支持系统,才会让本已不幸的孩子感到安全和温暖,不再担忧与恐惧。
我们看到,在“新华视点”记者的《后续情况六问》中,小花梅长子董某港告诉记者,前几年他们已经有了低保、医保,政府也帮弟弟、妹妹办理了困境儿童救助;弟妹都在上学和上幼儿园,村里“爱心妈妈”经常到家里来帮助洗衣、做饭;镇里村里的干部也常到家里看望。
再汹涌的潮水,终究也会退去;再火爆的公共事件,迟早也会被大众忘记。当媒体和公众纷纷散去,那些孩子们还在原地,继续自己的生活。
因而,涉及孩子的公共热点事件,为避免公众因过度“热情”和“正义”而伤害到孩子,为避免他们有一天可能会痛恨大人的复杂世界。媒体、公众和执法机关应谨记:不要给孩子生活带来太多打扰,尤其是在父母的监护缺失时,他们需要的不是被怜悯和被讨论,而是需要被尊重和被理解,以及触手可及的关照与陪伴。
4月7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虐待、非法拘禁小花梅的董志民,和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受到法律惩处。
这一牵动人心的社会事件,从一开始就陷入了舆论漩涡,成为极具社会效应的“影响性公共事件”。它不仅引发了公众的持续关注,还引发了拐卖刑罚的学术争论。判决通告之外,在“新华视点”记者的《后续情况六问》中,还提及了与此案件相关的小花梅子女的生活保障等问题,回应了部分网友的担心与顾虑。
无论如何,当事人的未成年孩子是无辜的。他们不是悲剧的制造者,而是受害者;对于他们来说,被“裹挟”进公共热点事件,被公众围观和讨论,是一种不幸和煎熬。
在类似事件的讨论和处理过程中,这个问题不该被我们忽视。在公共讨论中,他们应该被善意地“忽略”和“隔离”,并在事件处理中得到特殊的照顾和保护。
孩子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困境?
在拐卖妇女、强迫婚姻等类似案件中,从涉案儿童的角度看,一旦案件成为影响性的公共事件,都可能给孩子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甚至令其陷入困境。
首先,公共讨论可能引发价值冲突。
对于社会和法治发展来说,热点事件的出现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我们可以发现问题,进行反思,推动制度或观念革新。不过,当具体事件涉及到未成年人个体时,则有可能将其推进舆论的漩涡,从而对其私生活和正常成长带来侵扰和伤害。
在涉及孩子的热点事件中,有时存在着公众利益和孩子利益的冲突。一方面是公众对于事件真相的知情权和表达自己观点的言论自由,这些权利往往通过数量众多、传播能量大小不一的媒体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涉事孩子免于被打扰和被关注、正常成长不受影响的权利。
当这两种价值和利益发生冲突时,无论是人性的选择,还是制度的设计,孩子成长的利益要优先于公众知情和言论的利益。
因而,在公共热点事件的讨论中,都要注意把孩子“隐藏”和“隔离”起来。换句话说,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实现,要把对孩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作为前提,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
其次,案件处理可能带来伦理困境。
在拐卖妇女、强迫婚姻等相关案件中,违法犯罪的一方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点毋庸置疑。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案件的处理也可能对涉案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并且引发伦理困境:对肇事父亲的制裁,可能导致孩子无人照料;对被拐卖女性的解救,可能导致母子分离。
一方面,是父亲被监禁后孩子的照料问题。在不少精神和智力障碍女性被拐卖或强迫婚姻的案件中,妇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或智力残障者,如果父亲因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而获刑入狱,那么,他们年幼的孩子谁来照护?这会成为一个现实的难题。
另一方面,是妇女被解救后的亲情悲剧。妇女的自由与尊严不可侵犯、不可被物化、不可被买卖,这是文明社会的绝对律令。拐卖妇女或强迫婚姻,不仅是人性之恶,还会让被拐卖妇女陷入难以摆脱的伦理困境。在现实中,有多少女性是在被拐卖后,因为有了孩子而选择妥协,又有多少人即使被解救回家乡后,也要时刻承受着抛弃孩子的心理创伤。
因此,我们当然主张对买卖妇女这种人性之恶进行严惩;同时在惩治犯罪时,也要尽最大可能去消除恶的后果,把案件对孩子的影响和伤害降到最低。这既是为了无辜的孩子,也是为了悲伤的人母。
事件平息后,不能烟花散尽
“儿童在一切情形之下应在最先受保护与救济之列”,“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两个原则,分别在联合国大会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有明确规定。
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一国际共识,在涉及孩子的公共热点事件讨论和处理中,该如何选择和取舍呢?
第一,在事件讨论中,媒体和公众应清醒地意识到,应该树立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意识,坚守比例原则。
民主制度和信息技术,给每个人参与公共事件讨论提供了政治基础和技术途径,使得我们可以进入卢梭意义上的“通过讨论形成公意”的时代。但公共讨论绝非没有禁忌,一旦涉及到孩子,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就会对公共讨论形成起码的限制,也划出了基本的红线。
涉及未成年人的热点事件的报道和讨论中,媒体和公众都应自觉尊重孩子的隐私权、生活不受侵扰权,要坚持用比例原则,厘清报道和讨论的边界;对涉案儿童的相关信息披露,一定要必要和适度,可以使用化名时,绝不出现真名;可以报道城市时,绝不出现街区;可以只介绍基本事实时,绝不出现案件细节;等等。
第二,在事件处理中,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影响性案件时,要把保护孩子、避免其受到次生伤害等因素考虑进去。
从来没有绝对独立的执法和司法,尤其是影响性案件发生后,通过媒体引导和聚集起来的民意,多多少少都会对案件的处理、裁判产生影响;而在案件处理或判决之后,媒体的报道和关注还有可能再掀起新一轮讨论。
因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必然要考虑民意并予以回应,但在涉及孩子利益的问题上,则必须坚决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一方面,在案件的调查、审理、文书公开等各个环节,对舆论关注有所保留,把涉及孩子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删减和技术处理。另一方面,在案件实体问题处理中,比如在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父亲的法律责任的同时,把孩子未来的抚养、照顾等因素考虑进去,既让有罪者受到制裁,又不至于让孩子陷入困境,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事件平息后,不能烟花散尽,徒留个人命运的飘零。
对那些在热点案件中受到影响的未成年人,要为他们提供有效的保障和帮扶。
国家需要惩治违法者,公众需要了解真相;而对那些无辜的孩子来说,他们最需要的则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来自社区邻里的关怀,还有在地社会机构的心理辅导、教育支持和生活帮助。唯有建立起有效的支持系统,才会让本已不幸的孩子感到安全和温暖,不再担忧与恐惧。
我们看到,在“新华视点”记者的《后续情况六问》中,小花梅长子董某港告诉记者,前几年他们已经有了低保、医保,政府也帮弟弟、妹妹办理了困境儿童救助;弟妹都在上学和上幼儿园,村里“爱心妈妈”经常到家里来帮助洗衣、做饭;镇里村里的干部也常到家里看望。
再汹涌的潮水,终究也会退去;再火爆的公共事件,迟早也会被大众忘记。当媒体和公众纷纷散去,那些孩子们还在原地,继续自己的生活。
因而,涉及孩子的公共热点事件,为避免公众因过度“热情”和“正义”而伤害到孩子,为避免他们有一天可能会痛恨大人的复杂世界。媒体、公众和执法机关应谨记:不要给孩子生活带来太多打扰,尤其是在父母的监护缺失时,他们需要的不是被怜悯和被讨论,而是需要被尊重和被理解,以及触手可及的关照与陪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