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不起诉入室抢婴案买主 被抢娃母亲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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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2025年7月9日 13点36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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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极目新闻

7月7日,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两份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山东入室抢婴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二人不起诉。8日晚,受害人姜甲儒方代理律师、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不服,将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

两份肥城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二人于2024年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17日被肥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肥城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不起诉人刘某强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后曾某某与吕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某寻找合适的男孩。吕某某通过袁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姜某某家有两个孙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某家附近踩点。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某某家中,曾某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妇,吕某某进入堂屋西卧室将被害人姜甲儒(男,2006年4月出生)从床上抱走后三人离开。次日,曾某某、吕某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刘某某夫妇。刘某某夫妇给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刘恩正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经鉴定,姜磊、乔守芬是刘恩正生物学父母亲。

2024年1月18日,刘某强夫妇被抓获归案。

肥城市检察院认为,二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肥城市法院提起自诉。

7月8日晚,受害人姜甲儒方代理律师、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不服,将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他认为,刘某强夫妇有知道姜甲儒系被拐卖儿童的故意,而且还给姜甲儒上了假户口,存在明显逃避侦查的行为,应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三个月前(4月2日),历经近9个小时的庭审,“山东入室抢婴案”一审在泰安市中院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庭审中,曾某某、袁某某不认罪;吕某某认罪、王某某对部分指控认罪。不过,吕某某、王某某对入室抢婴的细节,回答时明显回避。姜甲儒方及其代理律师还当庭提出,买主夫妇、女买主父亲,以及曾“报价”的被告人曾某某妻子,均构成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公诉机关表示,之后会根据证据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检方决定不起诉18年前“4人入室抢婴贩卖案”买家,被抢孩子母亲:将申诉

7月7日,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对“4人入室抢婴案贩卖案”中的买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其原因是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该案中2006年被抢卖的姜甲儒,如今已经19岁。9日下午,姜甲儒的母亲乔守芬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会进行申诉。乔守芬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在8日当天收到了检察院寄来的邮件。打开后才得知是不起诉决定书。乔守芬提供的这份文书显示,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强不起诉。

姜甲儒儿时的全家福(受访者供图)

“我对这个结果很失望,我们已经和律师商量了,会进行申诉。”乔守芬告诉极目新闻记者,2006年12月,4人闯入其山东泰安的家中,抢走了当时才8个月大的姜甲儒。此后她寻找十多年,才找到姜甲儒并与其相认。

乔守芬后来得知,因为买家父母两人长期在外打工,姜甲儒从小成为留守儿童,成长的生活环境并不好。目前孩子正在山东上大学一年级,跟家里人相处也非常融洽。这两天,乔守芬正在跟律师商量准备材料,进行申诉。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06年11月左右,得知刘某强夫妇想抱养一个男孩,曾某孩与吕某东、王某勇等人于2006年12月4日凌晨,闯入姜甲儒家中,通过暴力手段抢走8个月大的姜甲儒,后以28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强夫妇。

2024年1月,姜甲儒与亲生父母成功认亲。2025年4月2日,“山东4人入室抢婴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当天下午6时30分,庭审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乔守芬称,目前仅收到检察院关于买家不予起诉的文书,抢婴4人判决结果未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其中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本案犯罪之日发生在2006年,目前已过追诉时效。

对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付建称,姜甲儒的生父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

金三
1 楼
中国底层人矿互害,他们都是五毛粉红,不值得同情,当笑话看就好了。
吃斋念佛大灰狼
2 楼
买孩子的,买妇女的人不起诉,就是纵容犯罪。
苏浩
3 楼
人神共愤: 人愤没有用, 神愤也没用, “共”愤才有用。
拿回台湾圆满统一
4 楼
金三有着同样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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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w101
5 楼
没有买方市场,哪来的卖家市场?过多少年也要追诉、判刑!中国的公检法部门以及律师里的蛀虫,一定要清除。对违反人性或反社会的判决,最高法应予推翻,相关的官员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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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R
6 楼
纵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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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pyjoebd
7 楼
如果一个法条判例受到民意的广泛质疑,那么有问题的就是法律而不是民意。法不外情理,必须经得起民意的质疑。
S
Sleepyjoebd
8 楼
司法中的追诉期应该理解成犯罪中止、不在继续对社会构成危害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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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6789
9 楼
刑事犯罪不应该设有追诉期,应该永久有效。 不然罪犯躲起来就安全了。民事案件要有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