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body is 真的非杀不可, but really really bad people, better to kill him for the others and society. This paper talks about 2 issues - one is what we can do it the case is a mistake? The other is they both should be killed? For the first issue, you can say any judge/court can make mistake so should No death penalty, for the second, both need death penalty if both really bad. For this case, death penalty OK in China and also both of them are really bad, so i think they both deserve the death penalty.
作者|祥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近日,“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宣判,生父张波和他的女朋友叶诚尘均维持死刑原判。重庆高院强调两被告都是主犯,特别卑劣特别残忍特别恶劣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有网民评论说“大快人心,死不足惜”,这也代表了大部分人的心声。
与此类似的还有劳荣枝案,她被认定和法子英同为共同犯罪的主犯,极其恶劣极其严重。法子英多年前已经被执行死刑,而劳荣枝的死刑判决正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网友同样评论:“快点枪毙吧,真的,累了。”
这是两个类似的死刑案件,都属于共同犯罪,都挑战人性和伦理的极限,都具备“特别”和“极其”的特征,人们关心的是:凶手是否会走向同样的结局——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按照我国死刑判决的不成文惯例,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最多会判一个死刑。那么,多名被告人致死多名被害人,又全部认定为主犯的,是否会全部执行死刑?
虽然这样的案件即使全部枪毙也看上去合法又合情,但是,被告人是否存在“可杀可不杀”的空间呢?基于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司法工作者必须确保死刑案件的每个细节都经得起历史检验、人民检验和法律检验,真正办成“铁案”。这也是我们讨论此案的原因。
主犯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死刑案件,意味着多人参与,各负其责。那么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各自的责任是什么?这是法院必须清楚认定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针对一个案件有多名主犯的情形,特别指出: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此,最高院还进一步解释,对于共同犯罪、同时可能判处二人甚至多人死刑的案件,应当仔细区分、综合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人身危险性,实行区别对待。
这些司法解释,似乎给了被告人叶诚尘一线生机。她的辩护人指出,叶并没有逼迫张波去杀害幼童,案发时她不在现场,应当被认定为从犯。但这一辩护意见,法院并不采纳。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叶多次催促张波杀死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进行逼迫,最终促使张波杀人,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因此,审判机关已经正面回应了两名主犯各自的作用问题,也就是不相上下。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因为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确有困难,就直接对两名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的做法。这种做法并不妥当,要准确适用死刑,就应从多种角度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大小。
那么,“重庆姐弟坠亡案”中对于两主犯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属于已经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还是有点勉强呢?对此,控辩双方当然有不同的认识。
例如,张波属于有完全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即使叶诚尘对其施加压力,是否可认定叶就与张波的犯罪作用相当呢?
但无论认为叶罪大恶极还是认为主要责任在张,有一个共同底线就是,既然要适用死刑,就必须有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
此处需要提及的,还有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形象。女人在传统文化中通常被塑造成两种形象:天使和魔鬼。天使,是按照男性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出来的。这类女性仿佛天使般完美而又永恒,但她们是以男性为中心的,虽然美丽,却并非自己的主人。她们往往美貌、忠贞、有情有义,她们必定一切为了男人。这种想象在电视剧《狂飙》中有所体现。大嫂的故事提前谢幕,给观众留下了无限遐想。高启强说“没有她,我什么都不是。”男人心目中有一个爱之至深又有情有义的女人,在该出现的时候出现,离开之后就永远幻化为那朵红玫瑰。
另外一种倾向是把女性塑造为魔鬼,这类女性形象通常具有某些疯狂或者变态的特征,她们必定是男性走向堕落或者犯罪的诱惑。《水浒传》里塑造的不是淫妇就是男人婆,似乎这样就可以替那些杀人如麻的男性开脱罪责。而好莱坞也经常翻拍这样的故事类型:某小三丧失理智,不愿放过男主。拨打骚扰电话、烧毁他的汽车、拐走他的小孩,最后持刀闯入家中想杀了男主的妻子。这一系列的行为都让我们不断地强化这样的印象:坏女人如此歇斯底里、可怕、恐怖。影片最后,小三罪有应得,被男主的妻子一枪打死,这个家庭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这种故事类型可以让我们看到,女性在影像中或者共同犯罪里的作用有可能会被妖魔化,而一旦这种印象被放大强化,会不会影响到对她们的判罚呢?
在劳荣枝的案件中,尚有其庭审的视频爆出,公众似乎还能对其人格予以评判,但在“重庆姐弟坠亡案”中,叶诚尘却一直是个隐身者,这也让我们无从判断,其究竟就是丧心病狂者,还是被舆论所妖魔化了。
法律人在此类案件中能做的,是如其所是地看待她们的罪与罚,而不是把一些传统社会的刻板印象捕风捉影到女性被告人的身上。
死刑案件为何值得关注?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虽然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为什么还不能废除呢?这可能是死刑唯一的正面意义,它能实现报应,杀人就要偿命,从而平复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仇恨。坠亡孩子的母亲有一句话让人泪下:“为了孩子,我必须看到你们死,不惜任何代价。”
反对死刑或者减少死刑的第一个理由是实用主义的,那就是死刑可能会错杀。“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这话多么朴实,想想也对。如果没判死刑,有的案子还有回归公正的可能性;如果已经枪毙了,可能就是无法挽回的错误。
第二个理由还是功利性的,就是威慑犯罪的关键在于惩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不是惩罚的强度。坏人是要惩罚的,有罪必罚,可以用自由刑去罚,严重的可以无期加限制减刑,但没必要使用死刑。因为死刑本身并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换言之,杀人杀不出敬畏心。但这一点和大多数人的直觉并不相符。大部分人仍然觉得,只要多死一些坏人,这个世界就会变好。
第三个理由,就是死刑本身的正当性:国家可以合法地杀人吗?这个问题同样见仁见智。我国《刑(八)》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刑(九)》废除了11个罪名的死刑,法律正在改变。最高院作为死刑复核机关,可以说是现代的生死判官,他们的工作就是确保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真正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教育改造的犯罪分子,同时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上不出丝毫差错。
那公众的认知会如何改变呢?经济发展、个人受教育程度、社会治安可以推动。另一方面,也许本文中提到的那些引起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让人们再度审视,正义是不是一定需要死刑才能实现?
法院已经做出二审判决,法律界和公众都得尊重,并等待复核结果。此刻,我们可以重温最高院当年在司法解释中的一句话: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不能适用死刑,无论面临多大的压力。
不管怎么样,对于死刑案件有讨论就是很好的事情,哪怕只是想想“这事儿到底谁的错更多呢?两个人都该杀吗?”这样的问题。在检视这些死刑案件的过程中,在情感被宣泄之后,在正义被实现之后,新的社会认知就会慢慢浮出水面,并且越来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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