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牧原股份(002714.SZ)旗下全资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牧原肉食”)33岁的销售人员蒋邓帅加班至凌晨的次日身亡。此后,蒋邓帅家属冯女士先后两次向牧原股份总部所在的内乡县人社局、县政府为丈夫申请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却以失败告终。2024年4月,冯女士选择将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内乡县人社局和支持此决定的内乡县政府告上法庭,该案已于7月16日在内乡县人民法院开庭。
近日,冯女士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内乡县政府已经撤销了此前对蒋邓帅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复议,目前尚未有新的认定结果下达。
蒋邓帅的工伤认定面临哪些争议点?企业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就上述问题,南都·湾财社记者咨询了法律界相关人士,并结合相关资料,以追问该案背后所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
对“双工+48小时”的标准应做合理把握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蒋邓帅未被认定工伤,主要在于其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条件。
该项条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即“双工+48小时”)。据此,内乡县人社局认为,蒋邓帅从去看病到死亡的时间并不具有连贯性,发病时并不是处于工作状态,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品牌总监林斐然表示,蒋邓帅并非在工作期间身亡,因此人社局的认定不能说不合规或者毫无根据;但是,蒋邓帅的宿舍和办公场景接近,上下班时间难以区分,工作时长和时限衡量困难,休憩时间确实有视为工作岗位合理延伸的空间。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立太认为,睡觉应视为其工作的合理延伸,他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29日的一份行政裁定书,其中明确指出,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员工在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付永生律师表示,在蒋邓帅的情况中,虽然他在宿舍被发现死亡,但考虑到他工作和住宿在同一套公寓,且工作与生活空间并未明确区分,尤其是他实际在卧室也完成了不少工作,这增加了“工作岗位”认定的复杂性。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本案中该员工采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有证据证明其休息日仍然在处理工作,且其办公场所与休息场所具有紧密的联系性,考虑到维护工伤死亡者的合法权益,一般应当认定“视同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蒋邓帅的工伤认定中,内乡县人社局援引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2016年《关于如何理解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其中表示,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简称“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不过,对“四要件”的严格把握,在法律界内部亦有不同观点。
日前,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参与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论证和起草工作的董保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当前,视同工伤死亡认定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四个要件,这一法条设计既不符合工伤原理,也不符合生活常识。
他指出,应该明确将过度加班作为视同工伤的标准之一,对企业进行硬约束,从而降低“过劳死”的发生,倒逼治理“996现象”。
应加紧对“过劳死”的相关立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的加班问题日益严重,员工“过劳死”事件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事实上,有相关论文指出,“过劳死”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仅是作为一个社会名称供学者讨论使用。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若是劳动者“过劳死”后想要取得工伤认定,通常需要引用“视同工伤”的条款,因此其死亡必须符合“双工+48 小时”的标准,而不是依照劳动者死亡是否与长时间过度劳动进行工作来取得关联。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副教授田国兴也表示,员工“过劳死”的病因也许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猝死应当发生在员工在岗工作期间,否则即使员工死亡后果与其工作压力等存在因果关系,一般也不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本案,在蒋邓帅家属看来,牧原公司强制加班是事实,一线员工几乎24小时都要待命是事实,蒋邓帅去世之前已经出现阳性症状的情况下还要带病坚持工作也是事实,这些显然构成了“过劳”,然而,仅仅因为其死亡时正处于在宿舍睡觉的状态,家属便很难以“过劳”为由来为其认定工伤。
因此,对于“过劳死”的工伤认定中轻视“过劳”本身而重视“双工+48小时”,有学者提出应在立法层面明确“过劳死”的标准。
董保华指出,劳动法严格执行的一个重大条件是需要以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为前提,在当前的国际竞争环境下,我们非但不能慢下来,还要更快发展。因此,在劳动法贯彻不理想的情况下,一个紧迫的任务是善待“倒下”的员工,“过劳死”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这是我们在治理过度加班问题上应该做到的,也完全可以做到的一点。长期以来,全国两会一直有专家学者呼吁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的标准。”董保华说。
企业对员工的“过劳死”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近年来时而出现的“过劳死”等案例,企业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付建指出,牧原股份作为用人单位,应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过度加班和过度劳累导致的安全问题。在员工出现身体不适时,公司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若该男子死亡与长期超负荷工作具有一定的关系,牧原股份可能会对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田国兴也认为,本案中,如果该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属于“过劳死”,完全可以按侵权损害赔偿要求牧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付永生也表示,牧原股份作为用人单位,在蒋邓帅事件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公司应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包括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员工休息权等。其次,如果最终认定蒋邓帅的死亡属于工伤,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公司还应积极与家属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以体现对员工的关怀和尊重。
2023年1月1日,牧原股份(002714.SZ)旗下全资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牧原肉食”)33岁的销售人员蒋邓帅加班至凌晨的次日身亡。此后,蒋邓帅家属冯女士先后两次向牧原股份总部所在的内乡县人社局、县政府为丈夫申请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却以失败告终。2024年4月,冯女士选择将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内乡县人社局和支持此决定的内乡县政府告上法庭,该案已于7月16日在内乡县人民法院开庭。
近日,冯女士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内乡县政府已经撤销了此前对蒋邓帅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复议,目前尚未有新的认定结果下达。
蒋邓帅的工伤认定面临哪些争议点?企业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就上述问题,南都·湾财社记者咨询了法律界相关人士,并结合相关资料,以追问该案背后所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
对“双工+48小时”的标准应做合理把握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蒋邓帅未被认定工伤,主要在于其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条件。
该项条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即“双工+48小时”)。据此,内乡县人社局认为,蒋邓帅从去看病到死亡的时间并不具有连贯性,发病时并不是处于工作状态,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品牌总监林斐然表示,蒋邓帅并非在工作期间身亡,因此人社局的认定不能说不合规或者毫无根据;但是,蒋邓帅的宿舍和办公场景接近,上下班时间难以区分,工作时长和时限衡量困难,休憩时间确实有视为工作岗位合理延伸的空间。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立太认为,睡觉应视为其工作的合理延伸,他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29日的一份行政裁定书,其中明确指出,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员工在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付永生律师表示,在蒋邓帅的情况中,虽然他在宿舍被发现死亡,但考虑到他工作和住宿在同一套公寓,且工作与生活空间并未明确区分,尤其是他实际在卧室也完成了不少工作,这增加了“工作岗位”认定的复杂性。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本案中该员工采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有证据证明其休息日仍然在处理工作,且其办公场所与休息场所具有紧密的联系性,考虑到维护工伤死亡者的合法权益,一般应当认定“视同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蒋邓帅的工伤认定中,内乡县人社局援引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2016年《关于如何理解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其中表示,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简称“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不过,对“四要件”的严格把握,在法律界内部亦有不同观点。
日前,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参与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论证和起草工作的董保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当前,视同工伤死亡认定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四个要件,这一法条设计既不符合工伤原理,也不符合生活常识。
他指出,应该明确将过度加班作为视同工伤的标准之一,对企业进行硬约束,从而降低“过劳死”的发生,倒逼治理“996现象”。
应加紧对“过劳死”的相关立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的加班问题日益严重,员工“过劳死”事件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事实上,有相关论文指出,“过劳死”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仅是作为一个社会名称供学者讨论使用。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若是劳动者“过劳死”后想要取得工伤认定,通常需要引用“视同工伤”的条款,因此其死亡必须符合“双工+48 小时”的标准,而不是依照劳动者死亡是否与长时间过度劳动进行工作来取得关联。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副教授田国兴也表示,员工“过劳死”的病因也许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猝死应当发生在员工在岗工作期间,否则即使员工死亡后果与其工作压力等存在因果关系,一般也不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本案,在蒋邓帅家属看来,牧原公司强制加班是事实,一线员工几乎24小时都要待命是事实,蒋邓帅去世之前已经出现阳性症状的情况下还要带病坚持工作也是事实,这些显然构成了“过劳”,然而,仅仅因为其死亡时正处于在宿舍睡觉的状态,家属便很难以“过劳”为由来为其认定工伤。
因此,对于“过劳死”的工伤认定中轻视“过劳”本身而重视“双工+48小时”,有学者提出应在立法层面明确“过劳死”的标准。
董保华指出,劳动法严格执行的一个重大条件是需要以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为前提,在当前的国际竞争环境下,我们非但不能慢下来,还要更快发展。因此,在劳动法贯彻不理想的情况下,一个紧迫的任务是善待“倒下”的员工,“过劳死”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这是我们在治理过度加班问题上应该做到的,也完全可以做到的一点。长期以来,全国两会一直有专家学者呼吁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的标准。”董保华说。
企业对员工的“过劳死”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近年来时而出现的“过劳死”等案例,企业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付建指出,牧原股份作为用人单位,应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过度加班和过度劳累导致的安全问题。在员工出现身体不适时,公司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若该男子死亡与长期超负荷工作具有一定的关系,牧原股份可能会对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田国兴也认为,本案中,如果该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属于“过劳死”,完全可以按侵权损害赔偿要求牧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付永生也表示,牧原股份作为用人单位,在蒋邓帅事件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公司应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包括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员工休息权等。其次,如果最终认定蒋邓帅的死亡属于工伤,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公司还应积极与家属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以体现对员工的关怀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