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江反杀案 ",终于走向了正式完结。 据辩护律师公开的材料显示,10 月,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刑事赔偿决定书》," 反杀案 " 当事人唐雪,获得赔偿 18 万余元。同时,因被羁押,唐雪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 120888.40 元(一天 373.1 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6 万元。 这起案件发生在 2019 年 2 月 8 日,丽江市永胜县,面对家门口持菜刀砸门的醉酒男子,退伍女兵唐雪持削皮刀、水果刀防卫,最终刺死醉酒男子。但随后,唐雪被采取强制措施,共被羁押 324 天。 " 丽江反杀案 " 引发舆论关注后,2019 年 12 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唐雪一案,是近年最受关注的 " 正当防卫系列案 " 之一。自从 " 于欢案 " 起,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认定引起关注,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个条款需被 " 激活 "。 此后," 昆山反杀案 "、" 福建正当防卫案 ",乃至 " 丽江反杀案 " 等案件发生,对正当防卫在实践中 " 扩大定义 " 的必要性成为共识。 之后,2020 年 8 月 28 日," 两高一部 " 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一精神终于成文。用法理学的一句话总结,即是 "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被 " 激活 " 的正当防卫 2019 年 2 月 8 日,丽江市永胜县,唐雪遭遇持刀醉酒男子威胁,她持削皮刀、水果刀防卫,最终刺死醉酒男子。 (唐雪父亲展示从唐雪睡衣口袋搜出的刀具,只是唐雪带那把是红色的,这把是绿色的,是平常用来削土豆的) 南风窗此前报道,当时," 醉酒男子 "3 次对唐雪及其家人挑衅闹事,多位目击者对南风窗记者回忆,第一次是,在唐雪回家路上,醉酒男子拦车挑事。第二次是,唐雪父女讨要说法时,被醉酒男子辱骂,随后发生肢体冲突。第三次是,在唐雪家中,醉酒男子持菜刀砸门、出手斗殴。这一次,唐雪出门 " 反杀 "。 据多位目击者的描述,唐雪从持刀开门反击、到关上房门的整个过程,只有一分钟左右的时间。 当时,她家中有高龄的母亲、奶奶,以及不满 2 岁的侄子、刚刚 2 个月的侄女," 一家子老弱病残 ",而唐雪是一名退伍的 "90 后女兵 "。紧急情形下,唐雪只得出手防卫。 (2019 年大年初四,唐雪【后右一】和家人拍摄全家福。当晚回家遇到李德湘) 令人意外的是,在唐雪出于防卫目的的 " 反杀 " 过后,她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随后被检察机关批捕、诉至法院。 据起诉书显示,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继多起因防卫致人死亡事件发生后,本案中 " 正当防卫 " 的认定问题,再次成为了舆论焦点。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在《检察日报》撰文称,近 20 年的实践中," 正当防卫 " 的认定日渐趋于保守,另外,法条规定相对笼统,这使得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正当防卫的认定难,导致在相关案件中,这一条款几乎 " 沉睡 "。研究数据显示,在正当防卫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不足 10%,绝大部分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 扩大认定 " 的必要性 正当防卫的认定,为什么困难?除了实践中的复杂因素外,究其本源,正当防卫在立法上也存在局限—— 这种局限体现为,法律 " 对正当防卫条件的设定,限制了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导致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不当限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彬曾撰文指出。 具体来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中," 正在进行 "" 明显超过 "" 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损害 " 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容易把握,这使得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 " 正在进行 "。 刑法对正当防卫有三款规定," 正在进行 " 出现在第一款。它是:"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然而如何认定 " 正在进行 "?这存在争议。结合 " 丽江反杀案 " 来看,唐雪出门防卫后,醉酒男子的刀已经被友人夺下、扔开。那么,侵害是否 " 正在进行 "? 再如 " 明显超过 " 和 " 必要限度 "。 上述法条第二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就是舆论说法中的 " 防卫过当 "。 根据起诉书,在 " 丽江反杀案 " 中,检方认为唐雪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这是争议的核心。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图源:江苏法治报】) 然而,法条中 " 明显超过 " 和 " 必要限度 " 的提法,没有被进一步细化。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进行防卫的人提出了不尽合理的要求。 从立法上看,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总体上是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即认为防卫人是一个理性的人,会理性地看待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但这容易脱离实际。 实际中,不法侵害的行为类型、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相关的危害后果等,并不一定能被理性分析。 (唐雪家大门上留下菜刀砍砸的痕迹) 更何况,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受侵害者处于被动,往往情绪激动,很难恰如其分地进行 " 合理防卫 "。 袁彬在上述文章中表示,理性是有前提的,它需要防卫人做到情绪冷静并能理性思考。但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不同,正当防卫都是发生在对抗情境之中,其行为实施的情境往往都是 " 突发的、强烈对抗的,紧张而激烈 "。 换言之,在防卫情境中,要求受侵害一方是 " 完全理性人 ",这不合理。 法律 " 不能让步 " 如 " 明显超过 " 和 " 必要限度 " 一样,在法条中,作了规定却没有细化的,还有 " 造成重大损害 " ——多大的损害是 " 重大损害 "? 笼统的规定,很难对照实际,加之现实的复杂因素,就导致了 "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不当限缩 "。也因此,正当防卫的条款陷入 " 鸡肋 " 处境。 反映到现实,正因为 " 适用难 " 的问题,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 " 正当防卫系列案 ",每一起都引起争议。总结来看,它们都存在 " 唯结果论 " 的倾向。 " 唯结果论 " 是指,在案件中,一旦发生死伤结果," 唯死者大 "" 杀人偿命 " 的观念就占据上风,审判机关倾向于认定 " 超越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然而,这没有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除了必要性被忽略之外,从另一个角度看,对 " 重大危害 " 的模糊要求,很容易陷入逻辑悖论。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说," 我们显然不能认为,只有当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他人死亡后,防卫人才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 "。 严格的 " 对等 " 是很难把握的,这很容易理解。 此外,实践中的另一个倾向,是 " 过分强调力量的对等 "。 仍然以 " 丽江反杀案 " 为例,醉酒男子的刀被友人扔掉,而唐雪持刀防卫。在对案件的争论中,就有一派观点认为,唐雪的 " 力量等级 " 更高,因此属于防卫过当。 (死者李某湘的法医检验意见【图源:都市时报】) 单纯从事后审视的角度,判断当时力量的差别,忽略了案发时现场的事态。 争议案件一次次出现,表明 " 正确适用正当防卫 " 的问题紧迫。2020 年 8 月," 两高一部 " 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看作是相关条款的 " 补丁 "。 《意见》在适用上的 " 痒点 " 处均有涉及——尤其是,对 " 正在进行 " 的解释,堪称《意见》的一大亮点。《意见》第 6 条规定 " 时间条件 ":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显然,这些规定为 " 正在进行 " 作了 " 扩大认定 ",进一步细化了标准。在实践中,更具体的条款更容易适用。 (永胜县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相关内容【图源:江苏法治报】) 《意见》还明确表明," 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防卫人因为恐惧、紧张等作出的误判," 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 " 两高一部 " 的意见,在类型上属于司法规定,对各级执法机关、审判机关等的工作,是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共 22 条,除了对 " 时间条件 " 的细化,也对不法侵害的类型、正当防卫的对象等等,作出进一步细化,保卫合理的个人防卫权。 过去的一则 " 笑话 " 讲,一个小偷偷完东西跑路,被偷的人要小心翼翼地追,否则造成小偷伤亡的,要被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更糟。现在,这则笑话该过时了。
" 丽江反杀案 ",终于走向了正式完结。
据辩护律师公开的材料显示,10 月,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刑事赔偿决定书》," 反杀案 " 当事人唐雪,获得赔偿 18 万余元。同时,因被羁押,唐雪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 120888.40 元(一天 373.1 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6 万元。
这起案件发生在 2019 年 2 月 8 日,丽江市永胜县,面对家门口持菜刀砸门的醉酒男子,退伍女兵唐雪持削皮刀、水果刀防卫,最终刺死醉酒男子。但随后,唐雪被采取强制措施,共被羁押 324 天。
" 丽江反杀案 " 引发舆论关注后,2019 年 12 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唐雪一案,是近年最受关注的 " 正当防卫系列案 " 之一。自从 " 于欢案 " 起,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认定引起关注,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个条款需被 " 激活 "。
此后," 昆山反杀案 "、" 福建正当防卫案 ",乃至 " 丽江反杀案 " 等案件发生,对正当防卫在实践中 " 扩大定义 " 的必要性成为共识。
之后,2020 年 8 月 28 日," 两高一部 " 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一精神终于成文。用法理学的一句话总结,即是 "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被 " 激活 " 的正当防卫
2019 年 2 月 8 日,丽江市永胜县,唐雪遭遇持刀醉酒男子威胁,她持削皮刀、水果刀防卫,最终刺死醉酒男子。
(唐雪父亲展示从唐雪睡衣口袋搜出的刀具,只是唐雪带那把是红色的,这把是绿色的,是平常用来削土豆的)
南风窗此前报道,当时," 醉酒男子 "3 次对唐雪及其家人挑衅闹事,多位目击者对南风窗记者回忆,第一次是,在唐雪回家路上,醉酒男子拦车挑事。第二次是,唐雪父女讨要说法时,被醉酒男子辱骂,随后发生肢体冲突。第三次是,在唐雪家中,醉酒男子持菜刀砸门、出手斗殴。这一次,唐雪出门 " 反杀 "。
据多位目击者的描述,唐雪从持刀开门反击、到关上房门的整个过程,只有一分钟左右的时间。
当时,她家中有高龄的母亲、奶奶,以及不满 2 岁的侄子、刚刚 2 个月的侄女," 一家子老弱病残 ",而唐雪是一名退伍的 "90 后女兵 "。紧急情形下,唐雪只得出手防卫。
(2019 年大年初四,唐雪【后右一】和家人拍摄全家福。当晚回家遇到李德湘)
令人意外的是,在唐雪出于防卫目的的 " 反杀 " 过后,她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随后被检察机关批捕、诉至法院。
据起诉书显示,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继多起因防卫致人死亡事件发生后,本案中 " 正当防卫 " 的认定问题,再次成为了舆论焦点。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在《检察日报》撰文称,近 20 年的实践中," 正当防卫 " 的认定日渐趋于保守,另外,法条规定相对笼统,这使得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正当防卫的认定难,导致在相关案件中,这一条款几乎 " 沉睡 "。研究数据显示,在正当防卫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不足 10%,绝大部分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 扩大认定 " 的必要性
正当防卫的认定,为什么困难?除了实践中的复杂因素外,究其本源,正当防卫在立法上也存在局限——
这种局限体现为,法律 " 对正当防卫条件的设定,限制了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导致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不当限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彬曾撰文指出。
具体来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中," 正在进行 "" 明显超过 "" 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损害 " 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容易把握,这使得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 " 正在进行 "。
刑法对正当防卫有三款规定," 正在进行 " 出现在第一款。它是:"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然而如何认定 " 正在进行 "?这存在争议。结合 " 丽江反杀案 " 来看,唐雪出门防卫后,醉酒男子的刀已经被友人夺下、扔开。那么,侵害是否 " 正在进行 "?
再如 " 明显超过 " 和 " 必要限度 "。
上述法条第二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就是舆论说法中的 " 防卫过当 "。
根据起诉书,在 " 丽江反杀案 " 中,检方认为唐雪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这是争议的核心。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图源:江苏法治报】)
然而,法条中 " 明显超过 " 和 " 必要限度 " 的提法,没有被进一步细化。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进行防卫的人提出了不尽合理的要求。
从立法上看,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总体上是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即认为防卫人是一个理性的人,会理性地看待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但这容易脱离实际。
实际中,不法侵害的行为类型、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相关的危害后果等,并不一定能被理性分析。
(唐雪家大门上留下菜刀砍砸的痕迹)
更何况,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受侵害者处于被动,往往情绪激动,很难恰如其分地进行 " 合理防卫 "。
袁彬在上述文章中表示,理性是有前提的,它需要防卫人做到情绪冷静并能理性思考。但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不同,正当防卫都是发生在对抗情境之中,其行为实施的情境往往都是 " 突发的、强烈对抗的,紧张而激烈 "。
换言之,在防卫情境中,要求受侵害一方是 " 完全理性人 ",这不合理。
法律 " 不能让步 "
如 " 明显超过 " 和 " 必要限度 " 一样,在法条中,作了规定却没有细化的,还有 " 造成重大损害 " ——多大的损害是 " 重大损害 "?
笼统的规定,很难对照实际,加之现实的复杂因素,就导致了 "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不当限缩 "。也因此,正当防卫的条款陷入 " 鸡肋 " 处境。
反映到现实,正因为 " 适用难 " 的问题,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 " 正当防卫系列案 ",每一起都引起争议。总结来看,它们都存在 " 唯结果论 " 的倾向。
" 唯结果论 " 是指,在案件中,一旦发生死伤结果," 唯死者大 "" 杀人偿命 " 的观念就占据上风,审判机关倾向于认定 " 超越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然而,这没有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除了必要性被忽略之外,从另一个角度看,对 " 重大危害 " 的模糊要求,很容易陷入逻辑悖论。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说," 我们显然不能认为,只有当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他人死亡后,防卫人才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 "。
严格的 " 对等 " 是很难把握的,这很容易理解。
此外,实践中的另一个倾向,是 " 过分强调力量的对等 "。
仍然以 " 丽江反杀案 " 为例,醉酒男子的刀被友人扔掉,而唐雪持刀防卫。在对案件的争论中,就有一派观点认为,唐雪的 " 力量等级 " 更高,因此属于防卫过当。
(死者李某湘的法医检验意见【图源:都市时报】)
单纯从事后审视的角度,判断当时力量的差别,忽略了案发时现场的事态。
争议案件一次次出现,表明 " 正确适用正当防卫 " 的问题紧迫。2020 年 8 月," 两高一部 " 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看作是相关条款的 " 补丁 "。
《意见》在适用上的 " 痒点 " 处均有涉及——尤其是,对 " 正在进行 " 的解释,堪称《意见》的一大亮点。《意见》第 6 条规定 " 时间条件 ":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显然,这些规定为 " 正在进行 " 作了 " 扩大认定 ",进一步细化了标准。在实践中,更具体的条款更容易适用。
(永胜县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相关内容【图源:江苏法治报】)
《意见》还明确表明," 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防卫人因为恐惧、紧张等作出的误判," 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
" 两高一部 " 的意见,在类型上属于司法规定,对各级执法机关、审判机关等的工作,是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共 22 条,除了对 " 时间条件 " 的细化,也对不法侵害的类型、正当防卫的对象等等,作出进一步细化,保卫合理的个人防卫权。
过去的一则 " 笑话 " 讲,一个小偷偷完东西跑路,被偷的人要小心翼翼地追,否则造成小偷伤亡的,要被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更糟。现在,这则笑话该过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