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这两天,在微博上看到一个新闻,说一个孕妇被人猥亵殴打,孕妇还手后,却被警察认定为互殴。 因为太匪夷所思,且不是权威媒体发布,我以为这又是没头没尾的胡编乱造。 谁知道,我今天搜了一下,才发现这TM竟然是真的! 《环球网》和《极目新闻》都有报道。 根据当事人叙述,以及媒体报道,事情大概是这样的: 5月5日,曹女士在珠海一家酒店办理入住时,被一名陌生男子猥亵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曹女士左耳中重度神经性聋,腹中胎儿也可能不保。 我在网上搜到的当事人的叙述,她说听到警察一直说是“互殴”时,她直接气晕了。 上面的叙述,只是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是不是互殴,看过监控视频就一目了然。 而就在事情发生后半个多月,昨天,珠海市才姗姗来迟,发布通报,宣布殴打孕妇致耳聋男子已被刑拘。 而这个通报,并没有否认之前的“互殴”认定。 02 有几个点值得说一下。 第一,孕妇报警后,男子还继续猥亵并殴打。 一开始,曹女士在酒店大堂休息区等待办理入住,谢某向她索要香烟,被拒后,就开始辱骂她,拿烟盒砸她。 然后,曹女士去前台办理房卡,但谢某还继续骂,并不断逼近且不断推搡,于是曹女士报警。 可曹女士报警后回到前台,谢某又走到她身边,用右手击打她的头部,并持续追击。 曹女士被酒店工作人员带出酒店大堂外,并再次报警,谢某也跟出去,并突然从身后掏曹女士的下体,抢手机,袭胸。 随后,曹女士进了酒店大堂,但谢某还是不依不饶,持续追击,在大堂内又多次推搡殴打曹女士。 从大堂休息区到前台,再从酒店大堂外到酒店大堂,且在报警后,还继续纠缠、猥亵并殴打;警察来了后,谢某还在持续辱骂并拒绝上警车。 简直无法无天! 第二,**谢某对曹女士造成的伤害有点严重。** 这不只是单纯的骚扰和猥亵,而是严重的故意伤害。 据曹女士说,事发后,“我当时耳朵流了血,浑身都疼,人都是晕乎乎的。” 医院疾病证明书显示,曹女士左耳外伤、左耳中重度感音神经性聋,建议住院治疗。 曹女士已经怀孕6周,因身体不舒服,这段时间一直在吃保胎药。医生告诉她,目前胎儿和耳朵只能二选一,要孩子就不能医治耳朵。 而据曹女士的男朋友说:“医生说,治耳朵也不一定能治得好。” **第三,警察两次认定“互殴”。** 事发当天,在派出所录口供时,一名民警告诉她初步认定两人是互殴,要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天上午,曹女士再去派出所处理此事,警察又告诉她是互殴。曹女士又气又委屈,情绪激动之下晕倒了,派出所喊120将她送到了医院。 第一天匆忙之下不了解情况,初步认定“互殴”,还有说辞。可都第二天还认定“互殴”,怎么着都说不过去了。 第四,半个月了毫无进展。 这件事事发5月5日,第二天,曹女士就要求打人者谢某赔偿医疗费用,好笑的是,警方表示谢某的女儿女婿都不管他,打人者身上也没有钱。 更好笑的是,后来,是警方提出由谢某赔偿1万元,先给4000元,但谢某连4000元都拿不出来。 耍完流氓耍无赖,世界之大啥样人都有,倒也不奇怪。可问题在于,似乎警察对这样的流氓和无赖毫无办法。曹女士直到昨天,也没有得到打人者的赔偿和道歉。 也是直到昨天,在《极目新闻》曝光出来后,珠海警方才宣布,猥亵殴打孕妇男子被刑拘。 那是不是说,之前的半个月,猥亵、殴打、耍无赖的谢某,根本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还是不是说,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这件事就以“互殴”为结论,不了了之了?难道以后只能靠曝光+热搜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吗? 03 被辱骂,被猥亵,被掏下体,被摸胸,被殴打,而且是被殴打到耳聋,人家女生只是还下手,结果就被定为“互殴”! 那是不是只有任这个老流氓辱骂、猥亵、摸胸、掏下体、殴打,不能表示不悦,不能还嘴,不能还手,任其肆意妄为,才不算“互殴”? 这是什么逻辑?这是什么法律? 警察把被猥亵被殴打的孕妇还手定性为“互殴”,是要传递这样的信号吗? 罗翔在解读高铁掌掴事件时说: 正当防卫和互殴最核心的区别是:前者是“正”对“不正”,而后者是“不正”对“不正”。只有“不正”对“不正”,才是互殴,才能各打五十大板。如果是“正”对“不正”,那么对“正”是不能轻处罚的。 如果上次高铁掌掴事件,还有争议的话,那么这次,打人者不依不饶地骚扰、辱骂、猥亵孕妇,就算不懂法律,用最朴素的情感判断,也知道这种情况下还手,跟“互殴”根本不沾边! 可我们的警察就是认定“互殴”,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还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践踏。 04 官方机构的言行,可能是出于一两个人的意志,但它代表的,却是一个系统的形象,造成的也是全社会的系统性的影响。 网友认定曹女士“互殴”,和警察认定曹女士“互殴”,其性质和影响力,是天壤之别的。这个“互殴”认定,没有人会认为那是一两个警察的决定,而是整个系统的问题。 正如网友所说:用到你的时候说一句母亲伟大,碰到事了又不关心孕妇了。 看到新闻说,刚过去的520,虽是高峰日,但结婚登记数据,较去年仍大幅降低。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孕妇还手被认定为互殴,怕不是嫌领证的人太多,趁机做个避孕广告? 如今,猥亵殴打孕妇男子被刑拘,是罪有应得;那当初认定“互殴”的警察,造成那么大的恶劣影响,是不是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我知道,这不过是痴人说梦。这件事能掀起浪花,都已经是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了,最后能得到公正处理,不知道何年何月呢,还要啥自行车? 可我还是希望,做出最初错误判决的警察,能够得到处罚,以儆效尤。 最后,可能会有人说,别把话说这么满,还是“让子弹飞一会,万一反转了呢?” 舆论场上,只听一方的声音,当然可能反转。可官方不是弱势群体,他们有的是发声渠道,而且在这件事里,官方已经发了“情况通报”,如果当事人和媒体的说法有任何不实之处,官方都应该及时地解释清楚。 信不信那是大众的事,有发声的机会和渠道,却不对已有的说法做出更正,就是默认。如果以后再有反转,对社会的信任造成伤害,责任都要算在官方的沉默上!
01
这两天,在微博上看到一个新闻,说一个孕妇被人猥亵殴打,孕妇还手后,却被警察认定为互殴。
因为太匪夷所思,且不是权威媒体发布,我以为这又是没头没尾的胡编乱造。
谁知道,我今天搜了一下,才发现这TM竟然是真的!
《环球网》和《极目新闻》都有报道。
根据当事人叙述,以及媒体报道,事情大概是这样的:
5月5日,曹女士在珠海一家酒店办理入住时,被一名陌生男子猥亵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曹女士左耳中重度神经性聋,腹中胎儿也可能不保。
我在网上搜到的当事人的叙述,她说听到警察一直说是“互殴”时,她直接气晕了。
上面的叙述,只是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是不是互殴,看过监控视频就一目了然。
而就在事情发生后半个多月,昨天,珠海市才姗姗来迟,发布通报,宣布殴打孕妇致耳聋男子已被刑拘。
而这个通报,并没有否认之前的“互殴”认定。
02
有几个点值得说一下。
第一,孕妇报警后,男子还继续猥亵并殴打。
一开始,曹女士在酒店大堂休息区等待办理入住,谢某向她索要香烟,被拒后,就开始辱骂她,拿烟盒砸她。
然后,曹女士去前台办理房卡,但谢某还继续骂,并不断逼近且不断推搡,于是曹女士报警。
可曹女士报警后回到前台,谢某又走到她身边,用右手击打她的头部,并持续追击。
曹女士被酒店工作人员带出酒店大堂外,并再次报警,谢某也跟出去,并突然从身后掏曹女士的下体,抢手机,袭胸。
随后,曹女士进了酒店大堂,但谢某还是不依不饶,持续追击,在大堂内又多次推搡殴打曹女士。
从大堂休息区到前台,再从酒店大堂外到酒店大堂,且在报警后,还继续纠缠、猥亵并殴打;警察来了后,谢某还在持续辱骂并拒绝上警车。
简直无法无天!
第二,**谢某对曹女士造成的伤害有点严重。**
这不只是单纯的骚扰和猥亵,而是严重的故意伤害。
据曹女士说,事发后,“我当时耳朵流了血,浑身都疼,人都是晕乎乎的。”
医院疾病证明书显示,曹女士左耳外伤、左耳中重度感音神经性聋,建议住院治疗。
曹女士已经怀孕6周,因身体不舒服,这段时间一直在吃保胎药。医生告诉她,目前胎儿和耳朵只能二选一,要孩子就不能医治耳朵。
而据曹女士的男朋友说:“医生说,治耳朵也不一定能治得好。”
**第三,警察两次认定“互殴”。**
事发当天,在派出所录口供时,一名民警告诉她初步认定两人是互殴,要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天上午,曹女士再去派出所处理此事,警察又告诉她是互殴。曹女士又气又委屈,情绪激动之下晕倒了,派出所喊120将她送到了医院。
第一天匆忙之下不了解情况,初步认定“互殴”,还有说辞。可都第二天还认定“互殴”,怎么着都说不过去了。
第四,半个月了毫无进展。
这件事事发5月5日,第二天,曹女士就要求打人者谢某赔偿医疗费用,好笑的是,警方表示谢某的女儿女婿都不管他,打人者身上也没有钱。
更好笑的是,后来,是警方提出由谢某赔偿1万元,先给4000元,但谢某连4000元都拿不出来。
耍完流氓耍无赖,世界之大啥样人都有,倒也不奇怪。可问题在于,似乎警察对这样的流氓和无赖毫无办法。曹女士直到昨天,也没有得到打人者的赔偿和道歉。
也是直到昨天,在《极目新闻》曝光出来后,珠海警方才宣布,猥亵殴打孕妇男子被刑拘。
那是不是说,之前的半个月,猥亵、殴打、耍无赖的谢某,根本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还是不是说,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这件事就以“互殴”为结论,不了了之了?难道以后只能靠曝光+热搜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吗?
03
被辱骂,被猥亵,被掏下体,被摸胸,被殴打,而且是被殴打到耳聋,人家女生只是还下手,结果就被定为“互殴”!
那是不是只有任这个老流氓辱骂、猥亵、摸胸、掏下体、殴打,不能表示不悦,不能还嘴,不能还手,任其肆意妄为,才不算“互殴”?
这是什么逻辑?这是什么法律?
警察把被猥亵被殴打的孕妇还手定性为“互殴”,是要传递这样的信号吗?
罗翔在解读高铁掌掴事件时说:
正当防卫和互殴最核心的区别是:前者是“正”对“不正”,而后者是“不正”对“不正”。只有“不正”对“不正”,才是互殴,才能各打五十大板。如果是“正”对“不正”,那么对“正”是不能轻处罚的。
如果上次高铁掌掴事件,还有争议的话,那么这次,打人者不依不饶地骚扰、辱骂、猥亵孕妇,就算不懂法律,用最朴素的情感判断,也知道这种情况下还手,跟“互殴”根本不沾边!
可我们的警察就是认定“互殴”,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还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践踏。
04
官方机构的言行,可能是出于一两个人的意志,但它代表的,却是一个系统的形象,造成的也是全社会的系统性的影响。
网友认定曹女士“互殴”,和警察认定曹女士“互殴”,其性质和影响力,是天壤之别的。这个“互殴”认定,没有人会认为那是一两个警察的决定,而是整个系统的问题。
正如网友所说:用到你的时候说一句母亲伟大,碰到事了又不关心孕妇了。
看到新闻说,刚过去的520,虽是高峰日,但结婚登记数据,较去年仍大幅降低。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孕妇还手被认定为互殴,怕不是嫌领证的人太多,趁机做个避孕广告?
如今,猥亵殴打孕妇男子被刑拘,是罪有应得;那当初认定“互殴”的警察,造成那么大的恶劣影响,是不是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我知道,这不过是痴人说梦。这件事能掀起浪花,都已经是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了,最后能得到公正处理,不知道何年何月呢,还要啥自行车?
可我还是希望,做出最初错误判决的警察,能够得到处罚,以儆效尤。
最后,可能会有人说,别把话说这么满,还是“让子弹飞一会,万一反转了呢?”
舆论场上,只听一方的声音,当然可能反转。可官方不是弱势群体,他们有的是发声渠道,而且在这件事里,官方已经发了“情况通报”,如果当事人和媒体的说法有任何不实之处,官方都应该及时地解释清楚。
信不信那是大众的事,有发声的机会和渠道,却不对已有的说法做出更正,就是默认。如果以后再有反转,对社会的信任造成伤害,责任都要算在官方的沉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