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狂徒张三告诉你什么是“捡”什么是“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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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tiao
最新回复:2023年10月7日 2点59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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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光依旧

我是罗翔的学生。

虽然大学里罗老师没教过我,但是在复习法考的时候,我是听着他讲的刑法课过的关。

古人尚且一字为师,何况没花钱听了人家近百小时的课程,喊人家一声师傅也是不为过的。

听说过罗翔的人都知道,他讲课时喜欢用一个个生动典型的案例来解释每一个犯罪的构成结构,而一个叫张三的人,就是罗老师几乎所有案例里的主人公。

这个张三一会杀人越货、一会行贿受贿,几乎把刑法里所规定的数百种罪名挨个犯了一遍。因此,人们亲切地称呼他为“法外狂徒”。

今天,咱们就把法外狂徒张先生重新请出来,让其现身说法,用最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偷?什么是捡?

话说张三是一个拾荒者,民间老百姓管这个很有前途的职业叫捡破烂儿的。

某天,张三路过一个校园,篮球场上正好有一个学生在练习投篮,篮球架下放着学生的书包和一瓶矿泉水,张三的注意力一下子就被那个珍藏版的矿泉水瓶子给吸引了。

请注意,此时张三如果直接走到篮球架子下面,拿起那个只有半瓶水的塑料瓶子,放入自己的百宝囊中。如果不考虑瓶子价值的话,那这个行为就是偷,学名叫盗窃。

因为,虽然矿泉水瓶子的主人并没有拿着瓶子,但是主人就在附近,依旧对瓶子享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所有权。此时如果直接拿走,该行为就是刑法里所规定的盗窃。

张三只有老老实实的在一旁等着,等学生练习完篮球,回到篮球架下面,喝完瓶子里的水,或者是直接把书包背起,而把半瓶水和瓶子一起留在原地,自己独自离去。此时,张三再去拿那个瓶子,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捡拾无主物,也就是老百姓俗话说的捡了。

敲黑板:物品的所有人虽然和物品有一定空间上的距离,但是依旧是对物品享有着所有权。除非主人明确表示放弃物品,或者是有丢弃的实际动作,否则如果拿了物品,就是偷。

又话说,某日张三某日坐高铁外出旅游。

高铁路过某一个车站,坐在张三对面的乘客问张三:火车在这里停多久?

张三随口回答:十分钟。

乘客兴高采烈地拿出香烟和打火机,车一停就跳到了站台上开始吞云吐雾。

殊不知,高铁在该站只停一分钟,便继续发车走人了,把那个正在过瘾的乘客丢在了站台上。

张三看着乘客逐渐远去的身影,笑呵呵地起身从行李架上取下了那名乘客的行李,并且在下一站下了车。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张三是在诈骗,因为他骗了乘客,让乘客误以为火车会停很长时间。

但实际上,张三的行为还是盗窃。

因为诈骗罪是要让被骗的人主动处分财产,本事件中那个乘客可没有因为张三的欺骗而把自己的行李拱手于人。所以,张三的行为依旧是盗窃。

那如果那名乘客并不是被张三欺骗,而是自己去站台吸烟,进而耽误了火车,把行李落在了行李架上,张三可以去“捡”那个行李吗?

答案依旧是盗窃。

敲黑板:公交车、高铁、动车、飞机机舱、轮船的船舱等封闭的交通工具空间内,乘客的遗忘物都是由交通工具管理者暂时管领控制。也就是说,尽管乘客遗忘了物品,但该物品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还是由物品主任所有,只是临时由交通工具的管理者暂时管理。此时,如果物品别别人捡走,那就破坏了交通工具管理者对于物品的管领控制权,其行为就是刑法意义上的盗窃。

再话说,张三是某地的村民。

某日,某地举办了一场大型的文艺活动,并且活动一办就是好几天,参加活动者都自带帐篷和生活用品安营扎寨。

活动举办期间,张三进入到该活动现场,从这个帐篷“捡”了个手机,那个帐篷里“捡”了个钱包,其他帐篷里又“捡”了个笔记本电脑。

这个行为不用我多说,您都知道肯定就是偷。

但是如果当地有人散布谣言,说活动结束了,现场遗留了不少物品,可以去捡了。

张三听了这个谣言后,进入到该活动现场,从这个帐篷“捡”了个手机,那个帐篷里“捡”了个钱包,其他帐篷里又“捡”了个笔记本电脑,这还算是盗窃吗?

有一些刑法学基础的人都知道,犯罪行为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处罚也有轻重的区别。就像同样是杀人,有的就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有的就会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把这个理论套用到张三的身上,能否推导出张三就是“过失盗窃”呢?

这个答案我先不说,您自己去网络上百度一下,看看全中国六百多个地级市、数千个区县级法院判决的案子里,谁判出来过“过失盗窃罪”?

作为一个成年人,特别是在中国法治社会培养出来的成年人,又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理念下生活着的成年人,对于事物都是有着基础的判断能力的。

别抬杠,如果没有判断是非的能力,那除了未成年就是脑残了。

一个东西摆在那里,有没有主人?是不是被主人丢弃?是不是无主物?是不是遗失物?这些问题往往都是很显而易见的。

张三不管是不是听信了谣言进入了现场,直接从别人帐篷里“捡”到了手机、钱包、电脑的行为,都可以直接认定为盗窃。因为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能判断出来的,这些物品一定都有主人,无论主人是否在物品旁边,其所有权都是归主人所有。擅自拿走,那就是盗窃行为。

哪怕是从天上掉下来一个海玛斯的炮弹,把现场炸了个稀巴烂,把所有物品的主人都给炸死,那这些物品也都会瞬间就变成了遗物,所有权转移为死难者的继承人所有。此时如果拿走,依旧还是盗窃。

敲黑板:那到底什么东西可以合法地捡走呢?从法律角度上,大自然里的石头、森林里掉在地面上的野果、路边或者垃圾箱里别人丢掉的物品,这些都是无主物,您都可以合法地捡到并据为己有。

至于很多人在大街上捡到别人丢失的手机、钱包等物品,那还真的不能确定您就成为这些品的所有人。因为一旦失主找到你要求返还,您就得立刻返还。否则,刑法里就会有一个叫“侵占罪”的罪名开始对你发挥法律效力。

至于错误的把别人的物品当成自己的物品而拿走,这种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常见,例如在机场行李转盘就经常会有人错误的把别人的行李和自己的行李搞混。这种行为往往都不会上升到违法甚至犯罪的高度,因为这种认知上的错误是法律允许的,拿错的人并没有非法占有别人物品的主观故意,因此不会被认定为盗窃犯罪。

显而易见的是,张三在活动现场所“捡”到的东西,没一个是他错认为是自己的,因此,他的行为只能是盗窃。

张三因为“捡”了活动现场的物品,被关进了看守所。

某日,从看守所的电视新闻中张三看到,现实中一个叫南阳地方举办了一个音乐节,期间也发生了大规模的“捡东西”现象,并且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该事件时,都认为那些数不清的张三只是“捡”,而不是“偷”,只有极个别的几个家里没背景、社会没关系的张三最终被认定是“偷”进而被逮捕法办。最终,该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手扶着铁窗,张三泪如雨下,向苍天许下了自己的诺言:等我出去了就他妈的移民南阳!

媚眼瞟瞟
1 楼
应该培养社会路不拾昧, 而不是互相提防。
全通
2 楼
镇政府官方定性普遍是“捡拾”,极个别是“偷盗”…… 官字两个口,兵字两只手 书读得再多学得再好理由再充足有屁用
b
belake
3 楼
路边或者垃圾箱里别人丢掉的物品,这些都是无主物,您都可以合法地捡到并据为己有 ---- 既然路边的东西捡起来都可以是合法的,如何定义的一定的距离呢??人群长时间离开导致的物品丢失,组织者责任更大,外国这种事也多了去了,为何却让河南人去整体背锅,更恶劣的是这些所谓的中国人吧
赵子龙
4 楼
帐篷里的东西 而且人音乐节没有结束 进去拿东西不是偷是什么
p
pk6034
5 楼
人家只是把东西放在帐篷里几个小时而已不是彻夜不归,被你说成长时间离开,晚上停车都是车主人离开整一晚上更是长时间,有的也许是几天几周没人开照你的理论已经可以合法去捡了,除非以后停车没过半个小时去查看一次才没有理由被“捡走”
留帕克
6 楼
@大冰烧烤: 网上因为迷笛音乐节的事情无脑黑荷兰,非常令人痛心,其实这是不同的文化和法律观念之间产生的误解罢了。罗马法那种绝对的物权观念与荷兰习惯法并不相容,传统的荷兰人认为,所有权这个概念是流动的,当你对一项财产放弃监督也就自动放弃了对它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过程不是偷,叫“拾”。 举例来说,你工地上的钢筋,派了5个小伙子守着,我趁他们睡着了去搬走,这叫偷,荷兰人具有强烈的道德观念,他们认为偷东西是不应该的。 但如果5个小伙子都放假了,人不在工地上,我去把钢筋搬走,这叫拾,是合理合法的物权转移过程。 这种传统有很多正面的意义,比如某些家庭里有智障人士,如果放任她/他们流落街头,那么其他人就可以把他/她们拾走,男的拉去砖窑烧砖,女的用来生孩子,为经济发展或者人口繁衍做出贡献。这种案例在荷兰以及整个北欧地区已经屡见不鲜,反过来又促使智障人士家庭更好的监护他们,提高了他们的福利。 我们在其他地方生活、工作、旅行的时候,要学会尊重不同的文化和风俗,避免因文化沙文主义产生的误解和冲突。
p
pk6034
7 楼
笑死了,刚在知乎看到一个问题,去迷笛音乐节包放帐篷里会丢吗?六月份发的,是问去内蒙古海拉尔的迷笛音乐节,当时没有人回答,突然火了,都是从这几天回答的,其中有一个既去过海拉尔和也去过南阳的回答,答案估计也能猜出来,还有人回答说突然有对照组,感觉有科学的气氛了
英国流氓
8 楼
黄鹅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