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人员是否应该被通报?法学教授: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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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tiao
最新回复:2021年10月23日 8点16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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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兰亭会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首届四川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四川省十大法治人物,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首届四川省行政立法专家。

出版《检察官客观义务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等学术专著 6 部、合著 6 部,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 7 项,其中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 " 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辩护问题实证研究 " 结项获得 " 良好 " 鉴定,获得 "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 等省部级以上奖励 6 项。

近日,有 " 钢琴王子 " 之称的李云迪因涉嫌嫖娼一事被 " 平安北京朝阳 " 的官方微博向社会通报," 一石激起千层浪 ",此事一时间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

除了大众感受中的 " 震惊 "" 想不到 " 之外,人们不禁思考,官方是否应该向社会通报此行政违法事件?

一、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

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是 " 法无授权不得为 "。然而,遍查《治安处罚法》,无一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向社会进行通报。不仅如此,该法第 6 条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 112 条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 5 条第 2 款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请问,这种惯常的 " 通报 " 做法究竟依的是何法?如果向社会通报,其家人必然知悉,有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家庭不和谐,能 " 增进社会和谐 " 吗?立法的意旨又如何能实现? 所谓的 " 公开 ",应当是执法程序的公开,并非是与案件调查、处理无关的向社会的公开。

《民法典》第 990 条在 " 人格权编 " 中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 991 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李云迪虽涉嫌行政违法被处罚,但其作为公民的人格权并没有被剥夺,依然享有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尊严。

在刑事诉讼中,有一项举世公认的原则,即 " 无罪推定 " 原则,也就是涉嫌犯罪的被追诉人在罪行最终被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在法律上被假定为或者被视为无罪,目的是给涉嫌犯罪的人以人道待遇,保障其不因被追诉而被当成犯罪人对待。

李云迪嫖娼一事若有确凿证据证实,也只是行政违法,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刑事犯罪。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遭到行政处罚后,其还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权。这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并非终局决定。一旦李云迪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会受到司法审查,完全有推翻原决定的可能。

如果对一项尚未确定的处罚决定进行公开通报,不仅不符合类似 " 无罪推定原则 ",而且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权独大的现状难以受到控制。

二、官方通报不符合宪法原则和 " 比例原则 ",损害公民各项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所谓 " 人权 ",就是 " 人之所以为人 " 的权利,不论行政违法人员还是犯罪人,概莫能外。在现代风险社会,隐私权是人格权或曰人格尊严的基础,理应成为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权力的实现也同时伴有义务的履行。 由此决定了人权保障理应成为公权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通报显然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比例原则被称为公法上的 " 帝王条款 ",也就是 " 必要性原则 " 或者 " 最小侵害原则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 " 不得已的恶 ",不应过度行使,且对违法人员造成的损害应当与违法行为相称。

一个性质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却要使行为人付出惨痛代价:家庭可能破裂、社会评价降低、被行业联合 " 封杀 "。并且这些不利后果很大程度上是公开 " 通报 " 导致的。 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实践中流行的通报制度的弊害。

在全球有包括德国、荷兰等国在内的 88 个国家已经承认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有无必要对嫖娼人员给予如此严厉的处罚,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可以说,公开 " 通报 " 对行为人造成的社会惩罚,不亚于行政拘留和罚款所带来的痛苦。嫖娼导致的 " 道德污名化 ",使得行为人为人所不齿,几乎被整个社会乃至家庭所抛弃。这就是 " 通报 " 超出行政处罚本身的 " 溢出效应 "。

南非法官在一则判例中曾言:" 所有被拘捕和起诉的人员都有权利获得警察对他们的基本尊重。但任何发生在拘捕和起诉过程中超出这个范围的对尊严的侵犯,都不能归咎于法律,而应该归咎于执法的方式。"

有学者已经指出: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处罚本身很难符合 " 罪罚相当 " 的比例原则。由于卖淫嫖娼受到的社会污名化,公开处罚本身就会产生比处罚更大的后果。比如,一般的卖淫嫖娼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抓后的实际 " 惩罚效果 " 与它的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是不成比例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卖淫嫖娼行为所承载的道德污名化。

被抓后身败名裂,也造成了更多反社会的人,即 " 社会敌意 "。而且,对家庭关系的破坏也往往是抓的问题,而不仅是嫖的结果。 " 一个把所有不雅行为都曝光在众人面前的社会必定是道德瓦解的社会 " " 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同意的成年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外部性,而执法者的干预恰恰会使之曝光于公共领域,对公共道德、家庭和社会秩序产生不见得正面的影响。 "

基于此,有学者指出:大张旗鼓抓嫖和宣传,弊大于利,在我国即使不能做合法化处理,也应当寻求更侧重保护个人隐私、更尊重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

我们在为李云迪深感惋惜的同时,我们也失去了一位优秀的钢琴家和他带给我们的音乐享受。这也许也是一种社会损失吧!

三、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切实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我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出 " 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大宪章。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牢固树立 " 人权保障 " 的理念,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永远不可能建成。

既然我们 的执政理念是 " 以人民为中心 ",那么就不能流于口号,应当落实在具体行动中。

前几年,某市发生了机动车司机之间的争执和厮打事件,被害女司机的违章记录和开房记录都在网上被曝出。

另一市的某国有大型企业的中层干部开车时摸了一下副驾驶位置上的女大学生,刚好被安装的监控录像拍摄下来,后来该视频在网上流传。该事件被称为 " 摸奶门 " 事件。网路曝光后,该驾驶人员被迫离开原就职单位,家庭几近破裂。当地公安执法的公信力受到广泛质疑。这显然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能接触个人隐私的公职人员有关。

因此,在网络信息时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也是对广大公职人员的严峻挑战。

吃货2001
1 楼
保护犯人人权也就是保护自己人权,哪个官员能保证自己一辈子没有牢狱之灾?刘少奇剥夺了彭德怀的人权,自己死得更惨;薄熙来唱红打黑,自己最后被黑打。。。
何西2017
2 楼
中国社会思维堪忧,个人隐私压根是可有可无
华一美国平民
3 楼
为这个教授点赞 中国人普遍人权意识淡漠 被别人侵犯权力的同时也在同样侵犯着别人
小矛
4 楼
和共产党讲道理,它就和你耍流氓。
A
Armweak
5 楼
如果说违法违宪,习三滥是当今酱缸国最大的违宪违法犯罪分子。他派警察作为黑社会绑匪去香港绑架铜锣湾书局人员若干,单单这个罪行,习三滥就需要在监狱里呆一百年。 其它的罪行还要大得多!
w
wang620101
6 楼
这才是真正对事件的解读。中国社会人们的卑劣内心通过这一事件可见一般,真正龌龊的是那些握有公权力的人随心所欲,自己不懂法也无视法的人。
p
peter2
7 楼
在中国, 嫖娼卖淫是违法犯罪, 公布犯罪行为是合法的, 在美国, 这类名人的任何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媒体都可以披露。 克林顿的丑闻的动作细节都被披露的详细。刘强东被捕及穿囚服的照片都被警方公布。
在实话实说
8 楼
通报是违法的
p
peter2
9 楼
美国警方通报刘强东犯罪及公布穿囚服的照片违法吗?如违法, 刘强东早就起诉警方, 得到几千万的赔偿。
5
5678910
10 楼
不要和美国比,美国有通报的惯例,中国一般不会专门向媒体通报这些事情。
唐铁嘴
11 楼
法学教授只知道纸上法律,即使被嫖娼了也不知道为什么.
l
laocaige
12 楼
为什么要保护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和公众公开的道德标准是差距很大的。
r
roliepolieolie
13 楼
法学教授不能拿法律当挡箭牌。习主席要打倒谁,那肯定错不了。
p
peter2
14 楼
“不要和美国比”, 这是双重标准。 这类名人的一举一动媒体都会报道, 应该是媒体通过渠道得到信息先透露,警方才通报的。
n
nzder7
15 楼
楼下的peter2, 刘强东是被告强奸罪。这位法学教授让我欣慰,看到了中国经历了反右和文革之后,有一些人的脊梁开始硬了,很好。
洋八姐
16 楼
單純的嫖娼在中國不算犯罪,處罰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没有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是對的。合理解释是LYD是公眾人物,有職位
p
peter2
17 楼
这类名人恨不得全世界的镜头都时刻对准他(她), 大便后是用左手还是右手擦屁股都要报道。
p
peter2
18 楼
在中国, 卖淫是违法的, 否则妓院就合法开了。通报违法案件是合法的。 是否一定要通报,个案处理。张三李四嫖娼卖淫,没人有兴趣。但公众人物就不同了,媒体会披露,追问,警方不得不通报。
太古瑞斯
19 楼
前些日子,清华大学的法学教授被嫖娼、被公开、被开除、被消声。这种全过程法治是中共的一个创举,法学教授从教科书里看不到。
j
joetheplumber
20 楼
教授说的是。中国人政治神经发达, 法制观念淡漠, 离文明社会还有不小距离。不过美国这些年也不好,凡事都要政治化, 挺可悲。
z
zzbb-bzbz
21 楼
出名的代价,不能只报他或她的好事
指鹿为马
22 楼
艺人和官员都是公众人物,媒体敢披露追问官员的信息吗?官员的收入,官员的财产,官员的婚姻,官员的私生活,媒体哪个敢披露的?既然要谈法,谈公众人物,就应该一视同仁。
指鹿为马
23 楼
彭丽媛也是个艺人,也是个公众人物,中国大陆的媒体敢深挖她的过去吗?在中国谈法制就是一个笑话。
洋八姐
24 楼
peter2 发表评论于 2021-10-22 20:01:27在中国, 卖淫是违法的, 否则妓院就合法开了。通报违法案件是合法的。 是否一定要通报,个案处理。张三李四嫖娼卖淫,没人有兴趣。但公众人物就不同了,媒体会披露,追问,警方不得不通报。 -------------------------------------------------------- 准确点,法说的是刑法,单单卖淫嫖娼不违背刑法,不是犯罪。组织卖淫是犯罪。
指鹿为马
25 楼
一批违法人员在执法,还要谈法制,这个法学教授真是不知天高地厚。
o
obama_北美101
26 楼
不要拿法律作挡箭牌:-)
一条小路
27 楼
那樣二胖不就被人知道了嗎。
m
mirror1
28 楼
一人嫖娼 全民高潮
只看不回贴1208
29 楼
再中国谈法律,就是个笑话
只看不回贴1208
30 楼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
亚洲食肉动物
31 楼
在天朝谈什么司法。扯吗
西
西湖孤山
32 楼
哎呀这是教授吗?分明就是傻子
幸福的老山羊
33 楼
过几天如果传出本文作者也被嫖娼了,我一点也不奇怪
D
DaShuai
34 楼
忘了国务院某发言人的答记者问?“法律不是挡箭牌”!这老学究虽是学术权威,但谁都知道,“中国是个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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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Nordstrom
35 楼
法学教授, 过几天也要被嫖娼了.
S
Sunset_beach
36 楼
毕加索经常逛妓院,不影响他在全世界人民心中作为一个伟大的画家的形象。 马丁路德金经常嫖妓,他还是一个伟大的民权领袖。 李文迪这样一手交钱一手办事,比郭沫若的多次始乱终弃还是好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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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x2015
37 楼
人治与法治是矛盾的 教授是书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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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bean
38 楼
obama_北美101 发表评论于 2021-10-22 21:23:16 不要拿法律作挡箭牌:-) ================== 这就是问题所在! 在墙国内,法律不能作挡箭牌,权力可以作挡箭牌!
s
scbean
39 楼
没人关心艺人裤裆里那点事,目的就是要把人民管的服服帖帖!屁民道德也归党管,习近平的道德谁来管? 这次抓李云迪游街,明摆着是震慑屁民。因为嫖娼毁人一生,算党狠! 治你办法千万种,不怕你不服气!
s
scbean
40 楼
党带领一帮红粉,压着李云迪来到耶稣面前问耶稣:他犯奸,该受石刑。你看咋办? 耶稣轻声回答:你们谁没犯过罪,可以对他施刑。 岂料众红粉在党的带领下一哄而上,李云迪被砸的稀烂!耶稣抱起李云迪尸体,泪如雨下,哭着说:对不起云迪,我忘了国情。 这事儿啊,看一看笑一笑最熟悉。
s
scbean
41 楼
在墙国,个人权利遇上公权力,立刻灰飞烟灭!
J
J_man
42 楼
妓女是听公安指挥的,也从来没有过什么朝阳群众,是公安设的局。 拥有侦察权,控制所有的摄像头,控制媒体能发布什么不能发布什么。 这类事件是公权私用的典型,跟党要整谁没啥关系。 有些部分权力大到天,完全可以欺上瞒下,肆意胡为,看谁不顺眼就整谁。 玩的你团团转的是:五毛也是这些人管。
西
西岸大鱼
43 楼
这帖子,城里的无毛大多不来洗地了,大概觉得这类贴挣钱有点辛苦,只有一小无毛还在辛苦帮公安的违反规则做法洗地,还非要把嫖娼和强奸混到一起。看来这工作竞争也大,搞得不好挣钱的帖子也有无毛出来洗。估计能挣个几毛一块的,反正蚂蚁也是肉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