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女准备结婚了,家住上海市静安区的马阿姨立下遗嘱,计划自己的一套房子给女儿继承,目的是想确保这套房子作为女儿的婚前财产,以后只有她能继承。事实上,根据中华遗嘱库的最新数据,全国60岁以上人群中,99.8%的老人在定遗嘱时会选这条“防儿媳女婿”条款,那么这个条款有法律依据吗?能帮自己和女儿防范风险吗?女儿婚事将近,阿姨来立遗嘱74岁的马阿姨今年2月份刚刚立好了遗嘱,在遗嘱里,她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给了女儿,并且明确表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我来立遗嘱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我这套房子能作为女儿的婚前财产,并且以后也只能她一个人来继承。原来,马阿姨从新闻里得知,即使女儿是自己的独生子女,也有可能没办法完全继承自己的房子——如果作为女儿的夫妻共有财产,以后女儿的婚姻出了什么问题,房子有可能被女婿分走一半。
立完遗嘱的当天心里还有点难过,想着怎么自己就到了要写遗嘱的年纪了,但后来就觉得安心,以后我不管发生什么事情,都不会有人来跟女儿抢房子了。
中华遗嘱库的负责人介绍道,马阿姨的女儿在以后继承房产的过程中通过调用这份遗嘱继承房产,流程会更方便。
跟子女买卖房子比立遗嘱节省税费,有什么风险?成功立了这份遗嘱后,马阿姨遇到的新问题是,这套房子以后交易可能会面临高额税费——
最近,女儿觉得现在这套房子太老了想置换,得知如果这套房子是继承来的,以后在买卖的过程中要交高额的税,房产中介建议马阿姨现在就把房子卖给女儿,这样只要交1%的税,能省下一大笔钱。
“要不要现在把房子卖给女儿,节省税费?”
马阿姨有点心动,今天又特地来咨询。遗嘱库的工作人员田艳的一番话又让她觉得不能为了省小钱,承担大风险。
原来,田艳说,房产中介说的方法确实能省下一些税费,但是买卖过户完成之后会有3大风险:
·因为只有一套房子,卖掉后,马阿姨丧失了支配财产的主动权,养老全都依赖女儿,自己的生活存在不确定性;
·房子卖给女儿,万一女生恋爱脑要在房本上加配偶的名字,马阿姨即便反对,也没有决定权;
·最大的风险在于,意外不会分年龄大小,万一女儿先发生意外,她的配偶和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马阿姨或许就要跟没想到的人再去分自己的房产。
我把房子留在自己手里,以后小夫妻想在房本上加名字、卖房子,我能帮女儿把把关,女儿不愿意的情况下,也能拿我当‘挡箭牌’,他们小两口的矛盾也少一些。
99.8%的老人立遗嘱“防儿媳女婿”立遗嘱来防止子女以后婚姻纠纷中财产有损失,有必要吗?
遗嘱库负责人黄海波解释道,其实很多不了解遗嘱的人都有误区,觉得忌讳,但他在多年间见证过“惨痛案例”,因此呼吁老人及早做好财产安排。
黄海波讲了印象中很深刻的一个案例——
大约2017年,一位阿姨来咨询立遗嘱的事情,想要把两套房子通过遗嘱留给女儿,预约等了三个月后,我们通知她来办理遗嘱,却被告知不办了,我们跟她分析其中的风险,只听见她女儿在一旁说,“我妈妈身体好得很,没有什么必要,我的婚姻也很好”。
于是这件事情就作罢了。
隔了大约两年这个女儿找到我们,说一年前她的妈妈去世了,现在她的老公出轨提出离婚,但是她没有证据,问有没有什么办法防止她的老公在离婚的时候分走她妈妈留下的财产,因为没有遗嘱,我们对于这件事情也无能为力。
一年之后她又找到我们,说之前的遗产官司已经打完了,她损失了妈妈留下的其中一套房子。现在正在打离婚官司,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但她已经做了很久的全职妈妈,没有收入来源,所以离婚官司中也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
“我们每次想到这个案例就觉得很可惜,如果当时这位阿姨成功办理了遗嘱,她的女儿继承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就能够出租,可以作为经济来源,也不至于失去孩子的抚养权。”
今天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60-70岁老年人成为订立遗嘱的“主力军”,而在60岁以上老人当中,有99.8%的人会像马阿姨一样,选择遗嘱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即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规定,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所继承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能起到排除儿媳或女婿对遗产的共有的效果。
仅0.2%老人不防儿媳女婿?其实比例已有上升只有0.2%的老人没有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这个数字代表什么?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这是面向全国的调查数据,没有选择这项条款的人有可能选择给儿媳女婿部分财产,也有可能是在立遗嘱的过程中不选择子女作为继承人。
而常年接待沪上立遗嘱老人的黄海波介绍,“0.2%这个数字看上去很小,但相比以前已经提升了不少。”资料数据显示,2019年时有99.92%的老年人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
图/视觉中国黄海波说,这些年接待前来立遗嘱的老人,能明显感受到沪上家庭中,公婆和儿媳关系、岳父岳母和女婿关系更好了,“我们也经常遇到儿媳带着公婆来,他们也不会过多过问老人把财产给了谁”。
除了关系改善的原因,黄海波介绍在他接触的家庭中,也遇到其他个例,譬如,一些上海家庭由于限购,女婿买房时选择写岳父岳母的名字,由他们代持房产,这种情况下,岳父岳母来立遗嘱时就会选择把这套女婿出钱买的房子作为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或直接选择继承人是女婿。
独生女准备结婚了,家住上海市静安区的马阿姨立下遗嘱,计划自己的一套房子给女儿继承,目的是想确保这套房子作为女儿的婚前财产,以后只有她能继承。事实上,根据中华遗嘱库的最新数据,全国60岁以上人群中,99.8%的老人在定遗嘱时会选这条“防儿媳女婿”条款,那么这个条款有法律依据吗?能帮自己和女儿防范风险吗?女儿婚事将近,阿姨来立遗嘱74岁的马阿姨今年2月份刚刚立好了遗嘱,在遗嘱里,她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给了女儿,并且明确表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我来立遗嘱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我这套房子能作为女儿的婚前财产,并且以后也只能她一个人来继承。原来,马阿姨从新闻里得知,即使女儿是自己的独生子女,也有可能没办法完全继承自己的房子——如果作为女儿的夫妻共有财产,以后女儿的婚姻出了什么问题,房子有可能被女婿分走一半。
去年,女儿和男朋友开始谈婚论嫁,马阿姨就咨询了立遗嘱的事情,进一步觉得立遗嘱的确有必要,于是预约了订立遗嘱,经过几个月的等待,终于立好遗嘱。立完遗嘱的当天心里还有点难过,想着怎么自己就到了要写遗嘱的年纪了,但后来就觉得安心,以后我不管发生什么事情,都不会有人来跟女儿抢房子了。
中华遗嘱库的负责人介绍道,马阿姨的女儿在以后继承房产的过程中通过调用这份遗嘱继承房产,流程会更方便。
跟子女买卖房子比立遗嘱节省税费,有什么风险?成功立了这份遗嘱后,马阿姨遇到的新问题是,这套房子以后交易可能会面临高额税费——
最近,女儿觉得现在这套房子太老了想置换,得知如果这套房子是继承来的,以后在买卖的过程中要交高额的税,房产中介建议马阿姨现在就把房子卖给女儿,这样只要交1%的税,能省下一大笔钱。
“要不要现在把房子卖给女儿,节省税费?”
马阿姨有点心动,今天又特地来咨询。遗嘱库的工作人员田艳的一番话又让她觉得不能为了省小钱,承担大风险。
原来,田艳说,房产中介说的方法确实能省下一些税费,但是买卖过户完成之后会有3大风险:
·因为只有一套房子,卖掉后,马阿姨丧失了支配财产的主动权,养老全都依赖女儿,自己的生活存在不确定性;
·房子卖给女儿,万一女生恋爱脑要在房本上加配偶的名字,马阿姨即便反对,也没有决定权;
·最大的风险在于,意外不会分年龄大小,万一女儿先发生意外,她的配偶和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马阿姨或许就要跟没想到的人再去分自己的房产。
听了这段话之后,马阿姨连连称是,经过一番考虑,马阿姨告诉记者,为了减少风险,决定还是不把房子早早卖给女儿。我把房子留在自己手里,以后小夫妻想在房本上加名字、卖房子,我能帮女儿把把关,女儿不愿意的情况下,也能拿我当‘挡箭牌’,他们小两口的矛盾也少一些。
99.8%的老人立遗嘱“防儿媳女婿”立遗嘱来防止子女以后婚姻纠纷中财产有损失,有必要吗?
遗嘱库负责人黄海波解释道,其实很多不了解遗嘱的人都有误区,觉得忌讳,但他在多年间见证过“惨痛案例”,因此呼吁老人及早做好财产安排。
黄海波讲了印象中很深刻的一个案例——
大约2017年,一位阿姨来咨询立遗嘱的事情,想要把两套房子通过遗嘱留给女儿,预约等了三个月后,我们通知她来办理遗嘱,却被告知不办了,我们跟她分析其中的风险,只听见她女儿在一旁说,“我妈妈身体好得很,没有什么必要,我的婚姻也很好”。
于是这件事情就作罢了。
隔了大约两年这个女儿找到我们,说一年前她的妈妈去世了,现在她的老公出轨提出离婚,但是她没有证据,问有没有什么办法防止她的老公在离婚的时候分走她妈妈留下的财产,因为没有遗嘱,我们对于这件事情也无能为力。
一年之后她又找到我们,说之前的遗产官司已经打完了,她损失了妈妈留下的其中一套房子。现在正在打离婚官司,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但她已经做了很久的全职妈妈,没有收入来源,所以离婚官司中也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
“我们每次想到这个案例就觉得很可惜,如果当时这位阿姨成功办理了遗嘱,她的女儿继承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就能够出租,可以作为经济来源,也不至于失去孩子的抚养权。”
今天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60-70岁老年人成为订立遗嘱的“主力军”,而在60岁以上老人当中,有99.8%的人会像马阿姨一样,选择遗嘱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即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就此采访上海巨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怡婷,专长民商事及婚姻法的陈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规定,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所继承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能起到排除儿媳或女婿对遗产的共有的效果。
仅0.2%老人不防儿媳女婿?其实比例已有上升只有0.2%的老人没有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这个数字代表什么?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这是面向全国的调查数据,没有选择这项条款的人有可能选择给儿媳女婿部分财产,也有可能是在立遗嘱的过程中不选择子女作为继承人。
而常年接待沪上立遗嘱老人的黄海波介绍,“0.2%这个数字看上去很小,但相比以前已经提升了不少。”资料数据显示,2019年时有99.92%的老年人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
图/视觉中国黄海波说,这些年接待前来立遗嘱的老人,能明显感受到沪上家庭中,公婆和儿媳关系、岳父岳母和女婿关系更好了,“我们也经常遇到儿媳带着公婆来,他们也不会过多过问老人把财产给了谁”。
除了关系改善的原因,黄海波介绍在他接触的家庭中,也遇到其他个例,譬如,一些上海家庭由于限购,女婿买房时选择写岳父岳母的名字,由他们代持房产,这种情况下,岳父岳母来立遗嘱时就会选择把这套女婿出钱买的房子作为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或直接选择继承人是女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