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透露,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当发现女方曾多次与不同对象闪结闪离,婚姻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会予以提醒。
据报道,长乐区民政局立足本职,积极为婚恋青年服务。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当发现女方曾多次与不同对象闪结闪离,或者发现双方当事人刚认识几天就申请登记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应予以提醒,尽量让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彼此后再来登记,避免因骗婚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和彩礼损失。
相关报道上了热搜(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这个举措引发热议,有的网友认为能有效防止骗婚。也有网友认为,仅提醒男方防止骗婚还不够,也该提醒女方防止被骗婚。因为婚姻中不乏女方成为受害者的情形,比如,男方有家暴史的,就应该提醒女方注意;如果男方欠债离婚的,也该提醒女方注意。此外,还应该提醒双方注意婚检,以免对方隐瞒影响婚后生活的重大疾病。
按理说,相关提醒都有必要性,但民政部门并不掌握婚姻登记者的生活状况,对方是否有家暴史,是否有不良嗜好,这些信息不会在婚姻登记中呈现出来。就如长乐区民政局在回复相关建议时所说,单身男女信息属个人隐私,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私自收集个人信息并建立数据库。何况,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负责婚姻登记的机构,不能随便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但一个人如果多次闪结闪离,这种情形会在婚姻登记的联网信息中呈现出来。如果在婚姻登记中发现一方与不同对象闪婚闪离,有疑似骗婚的情形,对此加以注意,作出善意提醒,这属于婚姻登记机关的本职工作,并不违反规定。因为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发现有疑似借结婚之名骗取彩礼的情形,对此加以提醒,这实际是维护婚姻法的规定。就如在婚姻登记中为结婚年龄与重婚之类进行把关一样,这是履行法定义务。
据报道,今年以来,长乐区婚姻登记窗口共对3个玉田镇、罗联乡过来闪结的男方当事人进行了提醒。事后,经了解,女方确实存在通过结婚骗取彩礼的嫌疑,男方及家属对工作人员的提醒表示感谢。可见,婚姻登记机构的提醒并非多余。
据介绍,“骗婚”是诈骗的一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彩礼类民事纠纷是以婚姻为目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诸如,第一天相亲,第二天领证,第九天女方就“消失”!女方不仅已婚,还与多人谈婚论嫁并收取丰厚彩礼。这种情形就不是冲着结婚去的。
现实中,通过骗婚的手段索要钱财的屡有报道。虽然结婚属于个人自由,但骗婚就不一样了,这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婚姻登记机构在发现可疑情形时,有义务进行提醒,甚至是进行报警处理。因为这背后可能涉及违法线索,岂能视若无睹。
婚姻登记窗口发现骗婚嫌疑给予善意提醒,这并非多管闲事,也不是要干涉婚姻自由,而是积极履行职责的表现。当然,防止骗婚或掉进婚姻的陷阱,男女双方都要擦亮眼睛,把主动权与选择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上。在婚姻登记之前不妨有个相互了解的过程,避免因“信息差”而产生误判。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透露,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当发现女方曾多次与不同对象闪结闪离,婚姻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会予以提醒。
据报道,长乐区民政局立足本职,积极为婚恋青年服务。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当发现女方曾多次与不同对象闪结闪离,或者发现双方当事人刚认识几天就申请登记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应予以提醒,尽量让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彼此后再来登记,避免因骗婚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和彩礼损失。
相关报道上了热搜(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这个举措引发热议,有的网友认为能有效防止骗婚。也有网友认为,仅提醒男方防止骗婚还不够,也该提醒女方防止被骗婚。因为婚姻中不乏女方成为受害者的情形,比如,男方有家暴史的,就应该提醒女方注意;如果男方欠债离婚的,也该提醒女方注意。此外,还应该提醒双方注意婚检,以免对方隐瞒影响婚后生活的重大疾病。
按理说,相关提醒都有必要性,但民政部门并不掌握婚姻登记者的生活状况,对方是否有家暴史,是否有不良嗜好,这些信息不会在婚姻登记中呈现出来。就如长乐区民政局在回复相关建议时所说,单身男女信息属个人隐私,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私自收集个人信息并建立数据库。何况,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负责婚姻登记的机构,不能随便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但一个人如果多次闪结闪离,这种情形会在婚姻登记的联网信息中呈现出来。如果在婚姻登记中发现一方与不同对象闪婚闪离,有疑似骗婚的情形,对此加以注意,作出善意提醒,这属于婚姻登记机关的本职工作,并不违反规定。因为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发现有疑似借结婚之名骗取彩礼的情形,对此加以提醒,这实际是维护婚姻法的规定。就如在婚姻登记中为结婚年龄与重婚之类进行把关一样,这是履行法定义务。
据报道,今年以来,长乐区婚姻登记窗口共对3个玉田镇、罗联乡过来闪结的男方当事人进行了提醒。事后,经了解,女方确实存在通过结婚骗取彩礼的嫌疑,男方及家属对工作人员的提醒表示感谢。可见,婚姻登记机构的提醒并非多余。
据介绍,“骗婚”是诈骗的一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彩礼类民事纠纷是以婚姻为目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诸如,第一天相亲,第二天领证,第九天女方就“消失”!女方不仅已婚,还与多人谈婚论嫁并收取丰厚彩礼。这种情形就不是冲着结婚去的。
现实中,通过骗婚的手段索要钱财的屡有报道。虽然结婚属于个人自由,但骗婚就不一样了,这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婚姻登记机构在发现可疑情形时,有义务进行提醒,甚至是进行报警处理。因为这背后可能涉及违法线索,岂能视若无睹。
婚姻登记窗口发现骗婚嫌疑给予善意提醒,这并非多管闲事,也不是要干涉婚姻自由,而是积极履行职责的表现。当然,防止骗婚或掉进婚姻的陷阱,男女双方都要擦亮眼睛,把主动权与选择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上。在婚姻登记之前不妨有个相互了解的过程,避免因“信息差”而产生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