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根据决定,用15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60周岁延迟至63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50周岁、55周岁分别延迟至55周岁、58周岁;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据悉,此次是我国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自上世纪50年代确定后进行的首次调整。
在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王晓萍表示,7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需求日趋多元,需要对法定退休年龄进行调整,一是有助于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二是有助于增加劳动力有效供给,三是有助于满足劳动者工作生活安排的多样化需要。
小步调整、逐步到位,坚持自愿、弹性原则
据介绍,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从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的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63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
二是逐步提高最低缴费年限。从2030年1月1日起,用10年时间,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目前的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
三是实施弹性退休制度。职工达到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男职工60周岁及女职工55周岁、5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也不超过3年。
王晓萍表示,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方案设计有几大特点,一是坚持小步调整,逐步到位。二是坚持弹性实施,自愿选择。三是坚持分类推进,有序衔接。同步启动、差异化延迟男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与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相衔接。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协同配套。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保障各类劳动者基本权益,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
在谈到自愿、弹性原则时,王晓萍特别指出,一是职工办理弹性提前退休时,应达到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二是职工弹性提前退休的年龄不能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不能低于60周岁,女职工不能低于55周岁或50周岁。三是弹性退休制度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实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的退休年龄由原来的一个刚性节点,拓展成为一个弹性区间,增加了自由选择空间。”王晓萍说。
此外,针对从2030年起逐步提高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人社部副部长李忠解释,办法突出了两方面政策,一是设立5年缓冲期。提高最低缴费年限从2030年开始实施,即在2025年到2029年期间退休的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仍为15年。“主要考虑是部分缴费年限15年左右的职工已经临近退休,设立5年缓冲期,可以减轻对他们的影响。”
二是采取渐进的方式。对于2030年后退休的职工,最低缴费年限是小步调整,每年提高6个月,便于尚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提前作好参保安排。
改革对青年就业影响总体平缓
李忠指出,总的看,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渐进实施的过程,以较小的幅度推进,且退休人员腾退的岗位与青年就业所需要的岗位之间存在一定的结构差异,改革对青年就业的影响总体上是平缓的。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办法,统筹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和促进青年就业,规定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明确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李忠说。
李忠表示,将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不断拓展青年就业渠道,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一是通过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促进青年就业。坚持依靠发展促进就业,加强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推动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创造更多有利于青年发挥所学所长的岗位。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培育新的职业序列,充分挖掘、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
二是通过完善政策服务体系促进青年就业。进一步完善扩岗补助、稳岗返还、税费减免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青年就业。对青年到基层就业的,给予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待遇。对青年自主创业的,给予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优惠。强化就业见习岗位的募集,帮助青年增强实践能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组织开展系列招聘服务活动,提升青年求职就业能力和人岗匹配效率。
三是通过营造公平良好环境促进青年就业。加强市场监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青年合法就业权益。
保障相关群体基本权益
办法针对不同群体,作出了相关政策规定。
李忠介绍,比如,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劳动者,加强就业促进和权益保护。办法规定,强化大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首次从法律层面对保障其基本权益提出要求。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这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空白。”李忠说。
对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办法规定,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李忠表示,将持续推动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有关政策举措的落实,积极推行相关指引和指南,加强用工指导,畅通维权服务。
对于大龄失业人员,办法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办法还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此外,办法明确,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国家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根据决定,用15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60周岁延迟至63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50周岁、55周岁分别延迟至55周岁、58周岁;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据悉,此次是我国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自上世纪50年代确定后进行的首次调整。
在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王晓萍表示,7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需求日趋多元,需要对法定退休年龄进行调整,一是有助于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二是有助于增加劳动力有效供给,三是有助于满足劳动者工作生活安排的多样化需要。
小步调整、逐步到位,坚持自愿、弹性原则
据介绍,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从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的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63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
二是逐步提高最低缴费年限。从2030年1月1日起,用10年时间,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目前的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
三是实施弹性退休制度。职工达到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男职工60周岁及女职工55周岁、5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也不超过3年。
王晓萍表示,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方案设计有几大特点,一是坚持小步调整,逐步到位。二是坚持弹性实施,自愿选择。三是坚持分类推进,有序衔接。同步启动、差异化延迟男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与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相衔接。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协同配套。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保障各类劳动者基本权益,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
在谈到自愿、弹性原则时,王晓萍特别指出,一是职工办理弹性提前退休时,应达到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二是职工弹性提前退休的年龄不能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不能低于60周岁,女职工不能低于55周岁或50周岁。三是弹性退休制度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实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的退休年龄由原来的一个刚性节点,拓展成为一个弹性区间,增加了自由选择空间。”王晓萍说。
此外,针对从2030年起逐步提高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人社部副部长李忠解释,办法突出了两方面政策,一是设立5年缓冲期。提高最低缴费年限从2030年开始实施,即在2025年到2029年期间退休的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仍为15年。“主要考虑是部分缴费年限15年左右的职工已经临近退休,设立5年缓冲期,可以减轻对他们的影响。”
二是采取渐进的方式。对于2030年后退休的职工,最低缴费年限是小步调整,每年提高6个月,便于尚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提前作好参保安排。
改革对青年就业影响总体平缓
李忠指出,总的看,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渐进实施的过程,以较小的幅度推进,且退休人员腾退的岗位与青年就业所需要的岗位之间存在一定的结构差异,改革对青年就业的影响总体上是平缓的。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办法,统筹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和促进青年就业,规定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明确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李忠说。
李忠表示,将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不断拓展青年就业渠道,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一是通过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促进青年就业。坚持依靠发展促进就业,加强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推动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创造更多有利于青年发挥所学所长的岗位。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培育新的职业序列,充分挖掘、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
二是通过完善政策服务体系促进青年就业。进一步完善扩岗补助、稳岗返还、税费减免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青年就业。对青年到基层就业的,给予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待遇。对青年自主创业的,给予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优惠。强化就业见习岗位的募集,帮助青年增强实践能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组织开展系列招聘服务活动,提升青年求职就业能力和人岗匹配效率。
三是通过营造公平良好环境促进青年就业。加强市场监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青年合法就业权益。
保障相关群体基本权益
办法针对不同群体,作出了相关政策规定。
李忠介绍,比如,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劳动者,加强就业促进和权益保护。办法规定,强化大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首次从法律层面对保障其基本权益提出要求。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这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空白。”李忠说。
对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办法规定,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李忠表示,将持续推动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有关政策举措的落实,积极推行相关指引和指南,加强用工指导,畅通维权服务。
对于大龄失业人员,办法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办法还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此外,办法明确,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国家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