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死”人的村庄:偷埋不止,白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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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土


 

皖北某村书记在调解一起宅基纠纷时调侃性地质问道:你们庄最近几年都不死人了吗?怎么没有一个火化记录?

的确,因为该地法律规定人死后是必须要火化的,而一个村庄没有火化记录,在数据上就是不“死”人的村庄。

但该村并非真的没有死人,而是人的死变成了一件不在村庄公开的秘闻。人的死亡是静悄悄、偷偷摸摸进行的,除了亲戚朋友,其他人无从知晓一个人的死亡。这背后的原因是村庄中死亡告知仪式——白事——的消失。

白事,即丧葬仪式,是人死后为其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这一过程充满象征意义,不仅是对死亡的回应,还包括社会关系的重组和身份的确认等。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生者逐渐适应死者的离去,重组和确认因死者而中断的社会关系。

白事的消失主要由于火葬和土葬之间的冲突。在该村,按照正常的流程,人死后要摆席,全村和死者认识的人都来参加,人们在席间吊唁死者,劝慰家属。但是在火葬政策背景下,如果想要不火化直接土葬,就不能办白事,只能偷偷埋在地里。

如果火葬土葬只是个人选择问题,那么合法地火葬应该可以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不会造成白事接近消失的现象。因此,一定有一些因素让该村普遍选择绕过火化直接土葬。

进一步了解发现,村民们不想火化,倒不是对于火化有什么强烈的偏见,或者对土葬有什么特别固执的偏好。村民们非常能理解也非常愿意贯彻火葬的政策意图——节约土地,革除殡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问题在于,村民们响应政策火化之后,骨灰盒还是要自己带回家,骨灰盒的处理成了一件难事。在城市,有专门放置骨灰盒的地方,如墓园、骨灰楼等。而在农村并没有这些配套设施,也没有相应的财力去购买墓地,有的只是土地。村民们把骨灰盒带回家后不知该怎么处理,只得按照老办法入土为安。即死者火化之后,先把骨灰装到骨灰盒里,再把骨灰盒装到棺材里,然后把棺材埋到土里,最后再立个坟头。于是我们看到,土葬禁止后,伪装成火葬的土葬2.0(火化之后土葬)出现了。

这里有一个实践上的悖论:土葬2.0本身是顺应国家政策的产物,但在实践中,它反而推动着村民违反政策偷偷进行传统土葬。

在村民视角中,土葬2.0和传统土葬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只是白白增加了火化这一步骤,让火葬场发了财。火化之后,还是要埋,还是要立坟头,并没有节约土地。同时,骨灰盒还是放在棺材里,这样殡葬事宜非但没有节俭,相比过去反而多了火化、骨灰盒、运输等费用。同样的占地、同样立坟头,有火化证明的就是合法的,没有就是违法的,火葬政策在皖北农村发生了严重的目标替代。在向来讲求实用主义和实质正义的皖北村庄,这样的火葬实践几乎是没有生存土壤的。

在监管上,禁止偷埋的责任落实在村里,偷埋与监管的博弈是一场不均衡的猫鼠游戏,这场游戏的结果是:偷埋的成功率极高、违规成本却极低。村里出现新坟,就要查火化证明,如果没有就要罚村委3000元,对村民则没有任何处罚。对于偷埋行为,如果当场抓住,就责令其停止,送到火葬场火化,但如果当时没发现,已经下葬,也不能挖坟,因为挖坟之后,没人认领,没人负责后续工作,只能认栽接受罚款。村委不可能全天候监视,只能定期巡查。只要前期保密工作做得好,偷埋的成功率是极高的。如果不慎被发现,无非是停止下葬,送去火化,甚至原先挖好的坑也不用填,火化完还是要埋,中间没有付出任何额外成本。唯一让人不满意的,是不能风风光光为逝者地举办白事。于是一些既想办白事(光明正大地死去),又想入土为安的人,就只有走关系、人情这一套。比如托关系让火葬场开一个假的火化证明。或者直接给村委3000元用来抵消罚款,村委就不再过问土葬的事情。

从村民视角来看,土葬2.0与传统土葬没有任何区别,只是白白增加了丧葬成本,充实了别人的腰包;从监管角度来看,偷埋几乎是一个零风险,高收益的行为。在这两方面的综合作用下,就发生了皖北该村的普遍偷埋现象。偷埋的代价是不能光明正大地死去,是白事的消失。

一点思考

在这场土葬与反土葬的博弈中,村民们并非不能接受火葬,相反他们很认同火葬节约土地、提倡节俭丧葬的政策意图。关键在于火化之后如何的问题。皖北农村依然有很强的乡土情结,尤其在关于死亡的问题上。人死后不能埋在本村本庄便算做客死他乡了。于是火化之后骨灰盒一定要放在村里。但是村里并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安放骨灰盒。于是只得沿用旧有的下葬习俗。之后,便是偷埋的普遍盛行。

这一经验现象得到的启示是:推行火葬不应该理解为单纯政策执行的问题,也不应该理解为个人选择的问题,而是一整套的、系统性的成风化俗的运动,是涉及到结构性的文化模式的改变问题。农民的立场是朴素而自然的,是渴望秩序的,至于这个秩序的内容如何,并不是农民关心的范畴。具体到殡葬方式,农民对于土葬或火葬并无特别强烈的偏好或排斥,皖北农民可以接受任何一种文化模式,这点可以从当地不断流变的民俗活动中得到证明。火葬在皖北农村的推行困境不应该理解为是新旧文化风俗的对抗,而是不完整的文化输入到皖北农村后产生的不协调。文化风俗的改变应当是系统的、完整性的,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既有的结构性的文化因素及功能。实践证明,那种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风俗改良注定是收效甚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