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刑事案件二审不公开庭审。下午1时许庭审结束,当庭未宣判。
庭审结束后,郑女士(被告席某某的母亲)告诉记者,女方未出庭,儿子在庭审中情绪激动,两次哭诉,称自己冤枉。
3月25日早晨,该案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对记者表示,该案刑事二审开庭,她以公民辩护人的身份参加庭审,她希望二审能给儿子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在接受采访时,郑女士对该案部分认定情况存疑。她出具的刑事上诉书提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席某某)强行与女方(吴某某)发生性关系”与客观证据不符。她表示,席某某称二人有亲密接触,但无实质性性行为。
据大河报报道,记者从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处获悉,一段关于席某某的电话录音成为一审判决重要证据。录音中,席某某面对“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和“你对女方进行强暴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两个问题均回复“嗯”。
2023年12月25日,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根据男方提供的《刑事上诉状》显示,医院诊疗手册“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男方母亲郑女士在进入庭审前表示,席某某未与吴某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开庭前夕,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记者多次实地探访,女方未接受采访
村民:不是本村人,和邻里交流较少
3月23日至24日,新闻记者多次前往阳高县,希望能与女方吴某某及其亲属沟通,但对方未接受采访。
据多名同村村民说,“前两天法院有人来过女方家。”他们近期还有见到吴某某及其母亲,吴某某精神状态看着较好。女方家不是本村的人,和周围邻里交流比较少。
2024年3月28日,记者曾走访过吴某某家,亦未见到女方。当时,据其家附近的一位村民说,村里议论此事的比较多,“我去年(2023年事发前)经常见男的开车来找吴某某……”
记者还实地走访了案发现场——席某某的“婚房”。据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讲述,房子是一套90多平方米的两居室。2016年前后,他们家以每平方米两三千元的价格全款购买,但一直没有住过。客厅阳台的窗帘,左侧有一处约两米高、四五十厘米宽的缺损,有剪裁的痕迹。卧室内,白色的柜子上有一处指甲盖大小的黄黑色,桌子烟灰缸中有因点燃卫生纸留下的灰烬、2根剩下的烟头、1个打火机。
通过彩礼纠纷案调出“相亲登记表”
女方疑还曾进行两次相亲
据悉,2025年3月24日上午9时,大同市中级法院就“席某某强奸上诉”一案召开庭前会议。据席某某母亲郑女士讲述,庭前会议上,女方未到场。他们补充勘验、女方及证人出庭等申请事项。上诉方和检察员均提交二审相应新的证据,“我们在彩礼纠纷的民事案件中,调取了吴某某在婚介所的相亲登记信息,其中还写了她与我儿子相亲前,其另外两次相亲失败的经历。”
根据《阳高xx婚介服务部登记表》显示,吴某某,除手写的“2023年1月30日相亲,5月1日等婚”信息外,疑似还有两条相亲记录,分别为“6,配,责任在男方”“7月14日,相亲成功;21日失败。”另据对婚介服务部媒婆的《询问笔录》显示,媒婆表示,吴某某在该相亲服务部登记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席某某的登记时间为“2022年12月3日”。
郑女士说,“我儿子说,媒婆曾将其儿子介绍给吴某某,但对方未看上。”“我希望刑事二审法院可以调查吴某某的两起相亲情况,看是否有问题。”郑女士解释道,“我儿子的事引发关注后,很多人在网络匿名给我说,吴某某曾经的相亲有问题,我想搞清楚实际情况。”
适用缓刑?
市中院委托调查:“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3月24日下午,郑女士表示,席某某的代理律师殷清利在看守所会见了席某某。
她表示,当地司法部门有找到席某某,询问是否接受缓刑,“我儿子坚称无罪,不需要缓刑。”“三四天前,司法部门也找到我,让我签社区矫正判缓刑。”郑女士说,“司法部门问我,如果我儿子缓刑回来,是否可以监护他。”“儿子回来,我随时迎接,但要判他缓刑,这我们不能接受,我们坚持无罪。”
根据2025年3月21日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依据我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我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现委托你中心对席某某的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请你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书。
郑女士说,她从代理律师处了解到,近期,席某某已经收到了最高法批准第四次延长审限的通知,“3月18日,我儿子接到了延期通知,审限延期至6月7日。”
鉴定书:“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我儿子没有强奸吴某某,他们只是有亲密接触,但没有发生实质发生关系。”郑女士坚持道,“一审法院在答记者问时,未提及医院诊疗,及司法鉴定意见。”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融媒体中心发布《法院审判长就席某某强奸案答记者问》一文显示,案发当年5月2日,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
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而女方陈述是双方发生关系,与客观证据有矛盾。女方还陈述称“席某某没有打女方,就是一直用手按着我、席某某没有说过威胁女方的话”。
否认强奸
男方母亲:拖拽系女方情绪失控,我儿子怕出意外
3月25日上午9时,“订婚强奸案”二审不公开庭审,据悉,席某某母亲作为公民辩护人出庭。进入庭审前,郑女士表示,席某某未强奸吴某某,而是双方发生亲密接触后,就“房本加名”问题未谈拢,女方情绪失控。席某某将其反锁屋内,取车准备送吴某某回家,“大概10分钟左右,我儿子回家发现吴某某点燃了客厅窗帘,并将卧室门反锁。踹开房门后,发现吴某某在用打火机点燃纸团,烧柜子。”郑女士说,吴某某情绪失控跑出房间“呼救”,席某某将她追回,“我儿子是怕她出意外,把她追回来的,不是为了强奸。”
“事发后的情绪激动,怎么证明事发前发生性侵?检方公诉我儿子是强奸,我希望法庭上,可以看到事发期间,吴某某反抗的证据。”“检方报批的时间问题,我也希望得到合理解释。”郑女士说,“司法鉴定结果没出来,检方已经对我儿子以‘强奸罪’批捕,证据还没出来。”
根据阳高县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显示:经阳高县检察院批准,我局于5月15日下午4时,对涉嫌强奸罪的席某某执行逮捕。而《刑事上诉状》中披露,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的时间为“5月19日”。
2025年3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刑事案件二审不公开庭审。下午1时许庭审结束,当庭未宣判。
庭审结束后,郑女士(被告席某某的母亲)告诉记者,女方未出庭,儿子在庭审中情绪激动,两次哭诉,称自己冤枉。
3月25日早晨,该案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对记者表示,该案刑事二审开庭,她以公民辩护人的身份参加庭审,她希望二审能给儿子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在接受采访时,郑女士对该案部分认定情况存疑。她出具的刑事上诉书提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席某某)强行与女方(吴某某)发生性关系”与客观证据不符。她表示,席某某称二人有亲密接触,但无实质性性行为。
据大河报报道,记者从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处获悉,一段关于席某某的电话录音成为一审判决重要证据。录音中,席某某面对“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和“你对女方进行强暴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两个问题均回复“嗯”。
2023年12月25日,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根据男方提供的《刑事上诉状》显示,医院诊疗手册“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男方母亲郑女士在进入庭审前表示,席某某未与吴某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开庭前夕,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记者多次实地探访,女方未接受采访
村民:不是本村人,和邻里交流较少
3月23日至24日,新闻记者多次前往阳高县,希望能与女方吴某某及其亲属沟通,但对方未接受采访。
据多名同村村民说,“前两天法院有人来过女方家。”他们近期还有见到吴某某及其母亲,吴某某精神状态看着较好。女方家不是本村的人,和周围邻里交流比较少。
2024年3月28日,记者曾走访过吴某某家,亦未见到女方。当时,据其家附近的一位村民说,村里议论此事的比较多,“我去年(2023年事发前)经常见男的开车来找吴某某……”
记者还实地走访了案发现场——席某某的“婚房”。据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讲述,房子是一套90多平方米的两居室。2016年前后,他们家以每平方米两三千元的价格全款购买,但一直没有住过。客厅阳台的窗帘,左侧有一处约两米高、四五十厘米宽的缺损,有剪裁的痕迹。卧室内,白色的柜子上有一处指甲盖大小的黄黑色,桌子烟灰缸中有因点燃卫生纸留下的灰烬、2根剩下的烟头、1个打火机。
通过彩礼纠纷案调出“相亲登记表”
女方疑还曾进行两次相亲
据悉,2025年3月24日上午9时,大同市中级法院就“席某某强奸上诉”一案召开庭前会议。据席某某母亲郑女士讲述,庭前会议上,女方未到场。他们补充勘验、女方及证人出庭等申请事项。上诉方和检察员均提交二审相应新的证据,“我们在彩礼纠纷的民事案件中,调取了吴某某在婚介所的相亲登记信息,其中还写了她与我儿子相亲前,其另外两次相亲失败的经历。”
根据《阳高xx婚介服务部登记表》显示,吴某某,除手写的“2023年1月30日相亲,5月1日等婚”信息外,疑似还有两条相亲记录,分别为“6,配,责任在男方”“7月14日,相亲成功;21日失败。”另据对婚介服务部媒婆的《询问笔录》显示,媒婆表示,吴某某在该相亲服务部登记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席某某的登记时间为“2022年12月3日”。
郑女士说,“我儿子说,媒婆曾将其儿子介绍给吴某某,但对方未看上。”“我希望刑事二审法院可以调查吴某某的两起相亲情况,看是否有问题。”郑女士解释道,“我儿子的事引发关注后,很多人在网络匿名给我说,吴某某曾经的相亲有问题,我想搞清楚实际情况。”
适用缓刑?
市中院委托调查:“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3月24日下午,郑女士表示,席某某的代理律师殷清利在看守所会见了席某某。
她表示,当地司法部门有找到席某某,询问是否接受缓刑,“我儿子坚称无罪,不需要缓刑。”“三四天前,司法部门也找到我,让我签社区矫正判缓刑。”郑女士说,“司法部门问我,如果我儿子缓刑回来,是否可以监护他。”“儿子回来,我随时迎接,但要判他缓刑,这我们不能接受,我们坚持无罪。”
根据2025年3月21日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依据我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我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现委托你中心对席某某的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请你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书。
郑女士说,她从代理律师处了解到,近期,席某某已经收到了最高法批准第四次延长审限的通知,“3月18日,我儿子接到了延期通知,审限延期至6月7日。”
鉴定书:“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我儿子没有强奸吴某某,他们只是有亲密接触,但没有发生实质发生关系。”郑女士坚持道,“一审法院在答记者问时,未提及医院诊疗,及司法鉴定意见。”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融媒体中心发布《法院审判长就席某某强奸案答记者问》一文显示,案发当年5月2日,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
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而女方陈述是双方发生关系,与客观证据有矛盾。女方还陈述称“席某某没有打女方,就是一直用手按着我、席某某没有说过威胁女方的话”。
否认强奸
男方母亲:拖拽系女方情绪失控,我儿子怕出意外
3月25日上午9时,“订婚强奸案”二审不公开庭审,据悉,席某某母亲作为公民辩护人出庭。进入庭审前,郑女士表示,席某某未强奸吴某某,而是双方发生亲密接触后,就“房本加名”问题未谈拢,女方情绪失控。席某某将其反锁屋内,取车准备送吴某某回家,“大概10分钟左右,我儿子回家发现吴某某点燃了客厅窗帘,并将卧室门反锁。踹开房门后,发现吴某某在用打火机点燃纸团,烧柜子。”郑女士说,吴某某情绪失控跑出房间“呼救”,席某某将她追回,“我儿子是怕她出意外,把她追回来的,不是为了强奸。”
“事发后的情绪激动,怎么证明事发前发生性侵?检方公诉我儿子是强奸,我希望法庭上,可以看到事发期间,吴某某反抗的证据。”“检方报批的时间问题,我也希望得到合理解释。”郑女士说,“司法鉴定结果没出来,检方已经对我儿子以‘强奸罪’批捕,证据还没出来。”
根据阳高县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显示:经阳高县检察院批准,我局于5月15日下午4时,对涉嫌强奸罪的席某某执行逮捕。而《刑事上诉状》中披露,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的时间为“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