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高烧40℃都没发现!“高级育婴师”被打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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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2020年4月29日 4点33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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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晨报

4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育婴师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婴儿高烧40℃ 育婴师被打骨折

2019年1月18日凌晨,派出所接到一位育婴师的报警电话,且电话那头已然有些声音嘶哑、泣不成声,民警挂断电话后就立马赶到案发现场。

到了现场,民警才发现,殴打育婴师的原来是雇主,一位婴儿的父亲。

经过询问盘查,这位父亲讲述了原因,原来妻子严红生育后为了给宝宝提供更专业的照顾,便与康秦公司签订了《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康泰公司为其推荐高级育婴师,提供育婴服务,育婴师必须具有健康证和相关行业资格证书。

▲以上图片为本案证据材料

但未曾想,育婴师竟严重失职,婴儿发高烧近40℃都没有发现,好在孩子被及时送往了医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试想一下,谁家孩子病重会不着急,育婴师的失职让这位父亲怒火中烧,一气之下将育婴师打致鼻梁骨骨折和肋骨骨折。

雇主要求护理机构退一赔三

后来,作为合同的签订方,母亲严红将育婴师所属的康秦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为自己提供服务的育婴师并不具备合同约定的“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康秦公司只提供了育婴师的母婴护理资格证,并非国家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故其属于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康秦公司则认为“高级育婴师服务”是公司内部的档次划分,属于提供服务中档次较低的那种,仅指育婴服务级别的一个称谓,并非是说育婴师具有高级育婴师的资格证书,所以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康秦公司是一个专业的提供母婴护理服务的机构,却以高级育婴师系其公司内部划分作为理由,规避国家对母婴行业服务人员的资质管理要求,显然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认知,其主张已提前告知严红,但并未充分举证,法院有理由认定康秦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欺诈,故对于严红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康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高级育婴师”无资质属欺诈

康秦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确告知严红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高级、特级和VIP级别是针对服务内容,而并非针对育婴师的资格等级,康秦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康秦公司是从事母婴护理服务的专业机构,普通消费者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任而选择了康秦公司的服务,在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中,应当赋予康秦公司更高的诚信履约之义务,康秦公司应当就合同内容以及涉及专业问题向消费者作如实陈述和明确告知,不应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无论是康秦公司的宣传手册还是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按照一般消费者的通常认知,其中有关“高级育婴师”的记载,指向应当是育婴师的资格等级。康秦公司关于该级别是针对服务内容而非育婴师资格等级的上诉主张显然有悖于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该具体指向向消费者做出明确告知、消费者对此有清晰了解的情况下,显然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的选择,而且康秦公司对该情况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再次,我国人社部门对于育婴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明确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分为育婴员(五级)、育婴师(四级)、高级育婴师(三级),因此育婴师应当是特定的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而本案中康秦公司实际委派至严红处提供服务的育婴师仅持有“母婴护理证”,并不具备任何等级的育婴师资格证书。

因此,康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叶兰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叶兰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聘请育婴师时应加强审查,以国家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为准,在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需要的育婴师资质,并要求育婴师持证上岗,将不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假冒育婴师排除在外,以保障孩子的安全和健康成长。(文中公司名和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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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武
1 楼
打的好
遇雨余于
2 楼
男子汉动手打娇滴滴的弱女子,太没有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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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698
3 楼
不管怎么说打人就不对!弱势群体不能随意欺侮!
户不落
4 楼
打死不多
户不落
5 楼
那个育儿师不是弱势群体,是弱智群体!
陆仁嘉
6 楼
高级育婴师服务才不到1万一个月,这价钱很公道了。现在月嫂都是抢手货,好的你不提前半年预约根本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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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bbitu
7 楼
打人当然不对,如果对方以此提告,这个父亲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但是将心比心,如果是你的孩子遇到这种情况,你作何感想?请注意,这是婴儿,发烧到40度,相当于鬼门关前走了一次。别说是专业护理人员,就是普通人凭常识都应该送医院。说的不过分的:这是严重的渎职,是拿人命开玩笑。
催你明白交粑粑
8 楼
赵国牛逼打了人还能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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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bbitu
9 楼
是弱德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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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mane
10 楼
所谓的育婴师其实就是一帮农村出来的经过内部一个月培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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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1234
11 楼
“打的好”,竟然给你先说了,只好再打一次,打的好!
向前向后转
12 楼
广告的洗脑效果也是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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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11
13 楼
中国人思想还是太守旧,过去没有抗生素之前,确实很多人一发烧就死了,但是现代社会,听说过谁发烧会死吗?发烧有什么大不了的?至于这么激动吗,发烧尤其是小孩,如果不抽搐,基本上退烧药都可以不吃,发一次烧,身体抵抗力就强一次,没什么大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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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1234
14 楼
就算不必培训,婴儿发高烧至40度竟还没察觉,算不算是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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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46park
15 楼
40度高烧是走鬼门关?唉呀妈呀,您把俺吓的扑哧一笑,我家宝贝一两岁连续高烧40多几天,玩的一样欢,吃点退烧药,也就过去了,别他妈危言耸听,不懂装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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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810810
16 楼
上海法院水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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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fangshibai
17 楼
法盲?? 大人还有理啦? 鼻梁肋骨骨折,这至少要在里面呆一段时间! 先抓人,出来之后再处理你们的民事纠纷! 改判该罚应该按照法律程序,不能意气用事! 傻逼!
大老虎伍兹
18 楼
打的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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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olf
19 楼
sb法律
少爷可用
20 楼
一码归一码,打人进局子,育婴师公司该吊销执照
郑长仁
21 楼
骗子,打死无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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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di
22 楼
哈哈真相
罗斯顿
23 楼
活该
罗斯顿
24 楼
谁他妈的娇滴滴了 你傻逼吗
叹息
25 楼
婴儿40度不算大事,和成人不一样
深圳足球
26 楼
打的好
27 楼
傻逼圣母,弱势群体就是随意残害别人的孩子?什么逻辑!? 这个高烧要不是父母自己发现的早,后果谁承担,难道一句,我是弱势群体就是拍拍屁股走人?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傻逼圣母!!!!!
滤霸
28 楼
人非草木,遇到这种情形能忍住的估计不是亲爹。冲动的动力是孩子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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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sub
29 楼
在美国,就能崩了她!
自撸成才
30 楼
该打
外宣難波
31 楼
厉害👍的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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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sonlin001
32 楼
以40度的高烧连续40天..........难道我的家庭医生的证是假的.都是假医生.你才是真医生....
陷疯稻谷
33 楼
往死里打,狗杂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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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j
34 楼
婴儿高烧40度而没有护理,几乎就是鬼门关走一趟。是否高温对智力发育有影响都很难说。未来后遗症,尤其是神经系统方面都是有可能的。打人,这位父亲不对。应该判伤害,应该赔付护工的医药费误工费。这位护工是过失杀人未遂,除了刑事责任还应该赔付雇主婴儿的医疗费,父母误工费,以及未来可能出现后遗症的所有康复医疗费用。这都应该到法庭上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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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j
35 楼
高烧40多天都不当回事。这样的父母就被掺和这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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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2015
36 楼
随意打人土共的法律制度形同虚设,不管什么理由,没有正当理由打人,法治国家随意打人伤害,严惩不怠。
清理谣言
37 楼
月嫂,育儿师,都是一帮拿着糊弄来的证的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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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win123
38 楼
你对美国知道的太少了,我同事带着黑社会老墨去他妹妹家,把家暴他妹妹的妹夫打到腿骨骨折,警察来了做个笔录就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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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lx
39 楼
呵呵这种公司你选高级也好超级也好vip也好,到最后去的都是那个人
遗精的美好
40 楼
两边都得进行相应的处罚才合理,而不是谁有罪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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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704
41 楼
打的好! 不过打人不对,虽然情有可原,应该在培训机构退一赔三后,罚款500 40度已经威胁生命了,应该判这个月嫂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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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704
42 楼
你也知道给孩子吃退烧药啊?怎么不挺着呢?
无聊胡来
43 楼
美国肯定不打都是用抢说话的,让你根本打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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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dbt
44 楼
现在他傻了吗?40多度几天,真是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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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dbt
45 楼
连续高烧不降就是大事了
n
nmdbt
46 楼
你看错了,她是说高烧40多度连续几天…
偏偏雪粒粒
47 楼
傻逼。
凭本事坑爷
48 楼
社会欺诈成风,国内有钱人花钱遭罪。 这类骗子公司就该打,就该惩罚
裸裸
49 楼
帮人打骨折有点过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