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辞职” 再度热了起来。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聚焦多地紧盯国企领域“逃逸式辞职”,要求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
观察到,四川、湖南、重庆等多地已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暂缓多人离职并强化制度监管来应对腐败分子的“逃逸式辞职”。
中央为何突然再度强调紧盯国企“逃逸式辞职”?
背后信号,颇不寻常。
1
所谓 “逃逸式辞职”,是指通过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企图逃避党纪国法惩处,或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 “捞取” 好处的行为。
与正常离职不同,这是一种隐形变异的腐败形态。
“逃逸式辞职” 入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十大反腐败热词,是在2022年。
从近年查处的案例看,“逃逸式辞职” 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是 “规避型”。部分党员干部在任时已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在国家反腐高压震慑下企图 “见好就收”,通过辞职实现 “安全着陆”。
2021 年,从中国证监会卸任两年的曾长虹被查,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早期 “逃逸式辞职” 案例。
1998 年,曾长虹调入中国证监会,此后 16 年间长期 “靠发审、吃发审”。
作为 IPO 发行领域的 “实权人物”,她作风强势,惯于 “插手所有项目”,与多家中介机构、拟上市企业存在大量私下接触。
2019 年,已到退休年龄的曾长虹从证监会调离时顺势离职,妄图逃避监督监管、继续恣意敛财。
曾长虹妄想通过辞职“金蝉脱壳”,把旧账“一笔勾销”,是典型的“规避型逃逸式辞职”。
二是 “期权型”。即个别官员在高压反腐态势下,效仿 “商业期权” 交易模式,通过延期兑付、打 “时间差” 敛财,也就是 “在职不收离职收”。
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姜廷宪便是典型。
他为不法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往往不要求行贿人即时兑现,而是约定待其退休经商后以投资名义支付。
2016 年,面对持续保持的反腐败高压态势,急于兑现多年来积存巨额的姜廷宪提前退休,随后担任重庆万花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退休后的姜廷宪以各种名义、方式联系此前受过自己“关照”的商人老板,迅速收回在任时权钱交易的“承诺”。
但他那些看似瞒天过海的招数,实则是自欺欺人。
姜廷宪错误地认为,只要打好时间差,在任办事、退休收钱,既能晚年敛财,又可逃避组织监督,这正是 “期权型逃逸式辞职” 的典型表现。
三是 “谋利型”。即在职期间提前向外部输送利益,离职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或兼职,利用政商 “旋转门” 谋利。
杭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原局长、市公安局原副巡视员邱平的案例颇具代表性。
2012 年,邱平提前退休,随后接受多家网络公司邀请,担任安全法务顾问,负责相关公司网络风险防控,领取高额顾问费。
表面上看,顾问费是邱平的劳动所得,似乎没有问题。
但由于现实中,领导干部即便离职、退休,其原有职权仍会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产生影响、发挥作用。
因此,邱平在其在职时管辖的信息科技领域担任顾问并赚取费用,表面看似无直接权钱交易,实则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与社会生态。
此外,邱平担任顾问期间并未实际履职,其报酬并非源于个人技术、专业知识或劳务,而是依托原有职务影响力为企业牟利,本质是被掩饰的权钱交易。
2
新时代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
面对日益严密的监管和高压反腐态势,一些腐败分子急于通过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为自己 “盖棺定论”,妄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
2022 年以来,中央层面已多次释放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 的信号,这一要求还被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
今年1月,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提出,深化拓展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体育、基建工程及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反腐败工作,深入整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这些领域多为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之地,权力寻租空间较大,也是过往反腐败实践中问题易发多发的 “高发区”。
其中,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掌控大量重要资产和资源,而现实中部分企业存在 “一把手” 权力过度集中、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易滋生侵吞国有资产、违规决策等腐败行为,危害国有资本安全。
近年来,中央持续深化政治巡视,将国有企业列为监督重点,通过中央与地方联动巡视,精准靶向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
2023 年,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聚焦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及特定部门,对 30 家中管企业党组开展常规巡视;第二轮巡视在首轮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与深度,对 26 家中管企业和 5 家职能部门开展常规巡视。
各地纪委监委也积极行动: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构建 “前置审核 — 动态把关 — 闭环管理” 的全流程监督机制,靶向破解该问题;
湖南省纪委监委全面起底省管企业 “逃逸式辞职” 问题线索,加大查办力度,同时常态长效开展廉洁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
湖北省纪委监委不断深化国企领域腐败治理,2024 年以来已推动查办了 23 名国企分、子公司领导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此次中央纪委紧盯国有企业 “逃逸式辞职” 问题,彰显了其工作部署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零容忍态度惩治隐形腐败和新型腐败的坚定决心。
3
针对 “逃逸式辞职”,中央早有明确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已退休公职人员若在退休前后存在违法行为,即便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仍可对其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 “三年两不准” 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在原职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违反规定接受原职务管辖范围内企业聘任,或个人从事与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按照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然而,部分腐败分子仍心存侥幸,不断翻新腐败手段,其行为更趋隐蔽、手法愈发多样。这就要求持续优化反腐败策略方法,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
一是细化离职从业禁止规定。明确国企领导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后的从业禁入范围,尤其在金融、能源、基建等腐败高发领域,建立 “行业黑名单” 制度。
二是强化离职审批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离职需经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双重审批,离职时须申报个人及家庭资产变动、拟入职单位信息,并与企业业务数据交叉比对,精准筛查潜在利益关联。
三是强化动态监督,构建全周期预警追踪体系。建立离职人员 “电子档案”,对其就业轨迹、关联企业注册信息、资金流水实施动态监测,同步开展离职后常规回访,严防 “表面辞职、幕后操控”。
“逃逸” 不等于 “逃脱”。在党纪国法的刚性约束下,“逃逸式” 辞职终究是自欺欺人。
“逃逸式辞职” 再度热了起来。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聚焦多地紧盯国企领域“逃逸式辞职”,要求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
观察到,四川、湖南、重庆等多地已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暂缓多人离职并强化制度监管来应对腐败分子的“逃逸式辞职”。
中央为何突然再度强调紧盯国企“逃逸式辞职”?
背后信号,颇不寻常。
1
所谓 “逃逸式辞职”,是指通过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企图逃避党纪国法惩处,或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 “捞取” 好处的行为。
与正常离职不同,这是一种隐形变异的腐败形态。
“逃逸式辞职” 入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十大反腐败热词,是在2022年。
从近年查处的案例看,“逃逸式辞职” 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是 “规避型”。部分党员干部在任时已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在国家反腐高压震慑下企图 “见好就收”,通过辞职实现 “安全着陆”。
2021 年,从中国证监会卸任两年的曾长虹被查,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早期 “逃逸式辞职” 案例。
1998 年,曾长虹调入中国证监会,此后 16 年间长期 “靠发审、吃发审”。
作为 IPO 发行领域的 “实权人物”,她作风强势,惯于 “插手所有项目”,与多家中介机构、拟上市企业存在大量私下接触。
2019 年,已到退休年龄的曾长虹从证监会调离时顺势离职,妄图逃避监督监管、继续恣意敛财。
曾长虹妄想通过辞职“金蝉脱壳”,把旧账“一笔勾销”,是典型的“规避型逃逸式辞职”。
二是 “期权型”。即个别官员在高压反腐态势下,效仿 “商业期权” 交易模式,通过延期兑付、打 “时间差” 敛财,也就是 “在职不收离职收”。
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姜廷宪便是典型。
他为不法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往往不要求行贿人即时兑现,而是约定待其退休经商后以投资名义支付。
2016 年,面对持续保持的反腐败高压态势,急于兑现多年来积存巨额的姜廷宪提前退休,随后担任重庆万花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退休后的姜廷宪以各种名义、方式联系此前受过自己“关照”的商人老板,迅速收回在任时权钱交易的“承诺”。
但他那些看似瞒天过海的招数,实则是自欺欺人。
姜廷宪错误地认为,只要打好时间差,在任办事、退休收钱,既能晚年敛财,又可逃避组织监督,这正是 “期权型逃逸式辞职” 的典型表现。
三是 “谋利型”。即在职期间提前向外部输送利益,离职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或兼职,利用政商 “旋转门” 谋利。
杭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原局长、市公安局原副巡视员邱平的案例颇具代表性。
2012 年,邱平提前退休,随后接受多家网络公司邀请,担任安全法务顾问,负责相关公司网络风险防控,领取高额顾问费。
表面上看,顾问费是邱平的劳动所得,似乎没有问题。
但由于现实中,领导干部即便离职、退休,其原有职权仍会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产生影响、发挥作用。
因此,邱平在其在职时管辖的信息科技领域担任顾问并赚取费用,表面看似无直接权钱交易,实则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与社会生态。
此外,邱平担任顾问期间并未实际履职,其报酬并非源于个人技术、专业知识或劳务,而是依托原有职务影响力为企业牟利,本质是被掩饰的权钱交易。
2
新时代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
面对日益严密的监管和高压反腐态势,一些腐败分子急于通过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为自己 “盖棺定论”,妄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
2022 年以来,中央层面已多次释放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 的信号,这一要求还被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
今年1月,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提出,深化拓展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体育、基建工程及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反腐败工作,深入整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这些领域多为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之地,权力寻租空间较大,也是过往反腐败实践中问题易发多发的 “高发区”。
其中,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掌控大量重要资产和资源,而现实中部分企业存在 “一把手” 权力过度集中、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易滋生侵吞国有资产、违规决策等腐败行为,危害国有资本安全。
近年来,中央持续深化政治巡视,将国有企业列为监督重点,通过中央与地方联动巡视,精准靶向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
2023 年,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聚焦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及特定部门,对 30 家中管企业党组开展常规巡视;第二轮巡视在首轮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与深度,对 26 家中管企业和 5 家职能部门开展常规巡视。
各地纪委监委也积极行动: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构建 “前置审核 — 动态把关 — 闭环管理” 的全流程监督机制,靶向破解该问题;
湖南省纪委监委全面起底省管企业 “逃逸式辞职” 问题线索,加大查办力度,同时常态长效开展廉洁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
湖北省纪委监委不断深化国企领域腐败治理,2024 年以来已推动查办了 23 名国企分、子公司领导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此次中央纪委紧盯国有企业 “逃逸式辞职” 问题,彰显了其工作部署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零容忍态度惩治隐形腐败和新型腐败的坚定决心。
3
针对 “逃逸式辞职”,中央早有明确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已退休公职人员若在退休前后存在违法行为,即便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仍可对其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 “三年两不准” 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在原职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违反规定接受原职务管辖范围内企业聘任,或个人从事与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按照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然而,部分腐败分子仍心存侥幸,不断翻新腐败手段,其行为更趋隐蔽、手法愈发多样。这就要求持续优化反腐败策略方法,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
一是细化离职从业禁止规定。明确国企领导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后的从业禁入范围,尤其在金融、能源、基建等腐败高发领域,建立 “行业黑名单” 制度。
二是强化离职审批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离职需经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双重审批,离职时须申报个人及家庭资产变动、拟入职单位信息,并与企业业务数据交叉比对,精准筛查潜在利益关联。
三是强化动态监督,构建全周期预警追踪体系。建立离职人员 “电子档案”,对其就业轨迹、关联企业注册信息、资金流水实施动态监测,同步开展离职后常规回访,严防 “表面辞职、幕后操控”。
“逃逸” 不等于 “逃脱”。在党纪国法的刚性约束下,“逃逸式” 辞职终究是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