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对夫妻因拍摄淫秽视频获刑10年的判决结果,引发了网友们对不同罪行判罚轻重程度的讨论。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90后”夫妻因嫌上班赚钱慢,辞职自导自演拍摄贩卖淫秽视频,吸收会员人数约达380余人,共计制作、贩卖淫秽图片1838张、淫秽视频文件505个,获利365万余元。目前,于某、李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00万元及50万元。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不少网友认为判重了。
在关于此案件的微博某调查投票中,约43%的网友认为此案刑罚或许过重,仅9%的网友认为“影响恶劣,刑罚太轻”。
图源:微博
为什么有那么多网友普遍觉得判罚重?
人们对“传播淫秽物品罪”容忍度更高?
“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过重”一直都受到人们的热烈讨论,还有学者对此展开过研究。
早在2012年,就有学者分析研究了民众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态度,结果比网络调研还夸张,有八成以上被试者认为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过重。
而被试者们的“宽容”或许源自“无被害人犯罪”理论。
“无被害人犯罪”理论一直在理论界饱受非议,最早由犯罪学家埃德温·舒尔于1966年提出。
舒尔认为:某些罪行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同意,并且自愿交换的行为,双方都认为在平等基础上进行了利益交换,不存在谁是被害人的问题。就像本文的案件,夫妻自愿拍摄淫秽视频,贩卖给自愿购买的“会员”,你情我愿、货真价实。
换句话说,“无被害人犯罪”虽是犯罪,但看起来“温和无害”。问题是,被害人自认为的没有“受害”是真的吗?以及会不会产生“隐形被害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张荆律师认为,有些犯罪行为导致的负面社会影响,可能在很久后才会出现。
另外,无被害人犯罪中“看不见具体有形的受害人”并不代表没有产生“被害人”:
部分“被害人”可能还没意识到自己被害,就像吸毒者会自愿从毒贩处购买毒品,但在购买之初可能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身体会因吸毒严重损坏,或因吸毒倾家荡产;
还有些“自愿购买者”会沦为真正“被害人”的“间接帮凶”,就像嫖客与妓女间看似平等的钱色交易,但这种交易会促使更多女性被迫成为妓女。
因此,不能简单认为这对自导自拍淫秽视频的夫妻没有“伤害他人”,且因他们传播淫秽图片和视频数量巨大,已经达到了法律认定的“从重”情形。
“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都很重吗?
10年有期徒刑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最高判罚。
了解“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前,先要理解淫秽物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将淫秽物品定义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物品,但涉及知识类、艺术类的作品排除在外。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淫秽物品逐渐脱离了“物品属性”,由“线下”转移到“线上”,速度更快、范围更大、影响更深,也成为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防范对象。
在“中国扫黄打非网”上可检索到2004年9月21日至2023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全国各省市查办的“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就有一千余条。
如2020年发生于辽宁的“阜新张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案”中,被告人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
而2016年发生在安徽的淮南“10·26”传播淫秽物品案中,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图源:中国扫黄打非网
都比本文开头“90后自导自演”夫妻的10年有期徒刑轻。
那么“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依据什么标准判刑?《刑法》中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由于“90后”夫妻传播的淫秽视频,是自导自演自拍的,属于“制作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范畴;“会员制”形式极有可能是一种组织播放行为,因此依据《刑法》符合“从重处罚”的标准。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应予立案追诉。
而本文案件中仅“会员”人数就已达到380人,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指公安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程序。
另外,这对夫妻传播的淫秽图片、视频获利款项也非常高,加之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范围广、危害大,造成影响极为恶劣,因此被法院按照“最高刑”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了十年有期徒刑。
张荆律师表示,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影响人数、获利金额等数字是用来量化的,最终对“传播淫秽物品”的判罚要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传播次数、存放数量、获利标准就是“危害性”的客观反馈。
但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此一看,对这对夫妻又算“网开一面”了。
为什么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要重?
传播淫秽物品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隐蔽、深远、难以根除,与吸毒、赌博一样,可形成成瘾机制。特别是对身心尚未发育健全的未成年人来说,可能会导致失眠、神经衰弱、应急障碍等“精神疾病”,无心学习,甚至模仿某些行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有些传播淫秽物品的危害性显示很慢。2014年一项专门针对女性“性成瘾”现象的研究发现,幼年时期接触“淫秽内容”比遭遇性侵更可能导致女性未来的性欲亢进,出现女性成年后的“性成瘾”现象。
这一系列不良后果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我国加大对“传播淫秽物品”打击力度,加重对“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的原因。《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现在再看我国法律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判罚,既是对社会成员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风尚的维护。
参考资料:
[1]黄大威,李景华,韩冰.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民众态度调查[J].犯罪研究,2014(04):54-63.
[2]慕明春.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1(03):150-158.
[3]金鸿浩.互联网时代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实务反思与规则重塑——基于对368份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决书的分析[J].2021,24(06):86-100.
[4]杨晔.网络型传播淫秽物品罪若干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9.
[5]封面新闻:嫌上班赚钱慢,90后夫妻拍摄淫秽视频牟利365万获刑10年
近日,一对夫妻因拍摄淫秽视频获刑10年的判决结果,引发了网友们对不同罪行判罚轻重程度的讨论。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90后”夫妻因嫌上班赚钱慢,辞职自导自演拍摄贩卖淫秽视频,吸收会员人数约达380余人,共计制作、贩卖淫秽图片1838张、淫秽视频文件505个,获利365万余元。目前,于某、李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00万元及50万元。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不少网友认为判重了。
在关于此案件的微博某调查投票中,约43%的网友认为此案刑罚或许过重,仅9%的网友认为“影响恶劣,刑罚太轻”。
图源:微博
为什么有那么多网友普遍觉得判罚重?
人们对“传播淫秽物品罪”容忍度更高?
“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过重”一直都受到人们的热烈讨论,还有学者对此展开过研究。
早在2012年,就有学者分析研究了民众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态度,结果比网络调研还夸张,有八成以上被试者认为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过重。
而被试者们的“宽容”或许源自“无被害人犯罪”理论。
“无被害人犯罪”理论一直在理论界饱受非议,最早由犯罪学家埃德温·舒尔于1966年提出。
舒尔认为:某些罪行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同意,并且自愿交换的行为,双方都认为在平等基础上进行了利益交换,不存在谁是被害人的问题。就像本文的案件,夫妻自愿拍摄淫秽视频,贩卖给自愿购买的“会员”,你情我愿、货真价实。
换句话说,“无被害人犯罪”虽是犯罪,但看起来“温和无害”。问题是,被害人自认为的没有“受害”是真的吗?以及会不会产生“隐形被害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张荆律师认为,有些犯罪行为导致的负面社会影响,可能在很久后才会出现。
另外,无被害人犯罪中“看不见具体有形的受害人”并不代表没有产生“被害人”:
部分“被害人”可能还没意识到自己被害,就像吸毒者会自愿从毒贩处购买毒品,但在购买之初可能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身体会因吸毒严重损坏,或因吸毒倾家荡产;
还有些“自愿购买者”会沦为真正“被害人”的“间接帮凶”,就像嫖客与妓女间看似平等的钱色交易,但这种交易会促使更多女性被迫成为妓女。
因此,不能简单认为这对自导自拍淫秽视频的夫妻没有“伤害他人”,且因他们传播淫秽图片和视频数量巨大,已经达到了法律认定的“从重”情形。
“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都很重吗?
10年有期徒刑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最高判罚。
了解“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前,先要理解淫秽物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将淫秽物品定义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物品,但涉及知识类、艺术类的作品排除在外。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淫秽物品逐渐脱离了“物品属性”,由“线下”转移到“线上”,速度更快、范围更大、影响更深,也成为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防范对象。
在“中国扫黄打非网”上可检索到2004年9月21日至2023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全国各省市查办的“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就有一千余条。
如2020年发生于辽宁的“阜新张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案”中,被告人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
而2016年发生在安徽的淮南“10·26”传播淫秽物品案中,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图源:中国扫黄打非网
都比本文开头“90后自导自演”夫妻的10年有期徒刑轻。
那么“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依据什么标准判刑?《刑法》中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由于“90后”夫妻传播的淫秽视频,是自导自演自拍的,属于“制作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范畴;“会员制”形式极有可能是一种组织播放行为,因此依据《刑法》符合“从重处罚”的标准。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应予立案追诉。
而本文案件中仅“会员”人数就已达到380人,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指公安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程序。
另外,这对夫妻传播的淫秽图片、视频获利款项也非常高,加之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范围广、危害大,造成影响极为恶劣,因此被法院按照“最高刑”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了十年有期徒刑。
张荆律师表示,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影响人数、获利金额等数字是用来量化的,最终对“传播淫秽物品”的判罚要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传播次数、存放数量、获利标准就是“危害性”的客观反馈。
但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此一看,对这对夫妻又算“网开一面”了。
为什么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要重?
传播淫秽物品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隐蔽、深远、难以根除,与吸毒、赌博一样,可形成成瘾机制。特别是对身心尚未发育健全的未成年人来说,可能会导致失眠、神经衰弱、应急障碍等“精神疾病”,无心学习,甚至模仿某些行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有些传播淫秽物品的危害性显示很慢。2014年一项专门针对女性“性成瘾”现象的研究发现,幼年时期接触“淫秽内容”比遭遇性侵更可能导致女性未来的性欲亢进,出现女性成年后的“性成瘾”现象。
这一系列不良后果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我国加大对“传播淫秽物品”打击力度,加重对“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的原因。《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现在再看我国法律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判罚,既是对社会成员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风尚的维护。
参考资料:
[1]黄大威,李景华,韩冰.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民众态度调查[J].犯罪研究,2014(04):54-63.
[2]慕明春.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1(03):150-158.
[3]金鸿浩.互联网时代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实务反思与规则重塑——基于对368份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决书的分析[J].2021,24(06):86-100.
[4]杨晔.网络型传播淫秽物品罪若干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9.
[5]封面新闻:嫌上班赚钱慢,90后夫妻拍摄淫秽视频牟利365万获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