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2日至24日,金砖国家领导人峰会将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南非不仅做好了会议准备,而且也向其他金砖国家领导人发出了参会邀请。
但据路透社5月31日报道,由于俄乌冲突的原因,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对俄罗斯总统普京发出了所谓的“通缉令”,而南非作为ICC成员国,按照ICC相关条例,要是普京过来的话,就必须逮捕他。
南非肯定不愿这么干,南非前总统姆贝基就表示“我们不能逮捕普京总统”,但是南非在这次俄乌战争中表示中立,本来西方国家就看它不顺眼。
要是还冒着违反ICC规定的风险把普京请进来,那么西方国家就很有可能借此对南非发难,从而影响南非经济发展,这也是南非不愿看到的。
于是,就有个南非政府匿名官员说,南非正在考虑让上届轮值主席国—中国,主办2023年金砖国家领导人峰会,因为中国并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没有义务执行其对外发出的逮捕令。
听起来好像中国成了法外之地,这是怎么回事呢?
之所以要成立这个ICC,是因为在二战后,联合国大会认识到国际社会需要一个常设法院,来处理类似二战暴行的国际犯罪。
上世纪50年代的时候,国际法委员会拟制了两份规约草案,但是鉴于当时冷战序幕已经拉开,东西方对立的局面下根本不可能成立这种机构,于是这两份草案也就被束之高阁了。
后来,在二战后负责调查纳粹战争罪行的调查官—美军首席检察官本杰明·费伦茨,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总理 A.N.R.罗宾逊的推动下,国际法委员会于1994年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提交给了联合国大会。经过几年的谈(che)判(pi)后,联合国于1998年7月在罗马召开外交全权代表会议,规约最终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和21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其中投反对票的国家为中国、美国、伊拉克、以色列、利比亚、卡塔尔和也门。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罗马获得通过,因此也被称为《罗马规约》。
不过,规约获得通过并不意味着马上就能生效,因为按照规约定,只有批准签署规约国达到了60个,规约才能正式生效,于是,这一等就等到了2002年7月1日。
也就在那一天,ICC正式成立,它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不一样的是,其他法庭都有一定存在期限,而ICC则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ICC虽然和海牙国际法庭一样都把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但它们之间又有本质区别,前者是独立系统,而后者是联合国六大分支机构之一,像南斯拉夫米洛舍维奇案,其实是海牙国际法庭办的。
根据《罗马规约》,ICC主要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调查和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战争罪、侵略罪、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四种,一般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并且是在各个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能介入。
ICC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只有它成立以后的罪行它才能管,而且它既不是对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管辖权,也并不是纯粹只对缔约国有管辖权。
不是对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管辖权好理解,但并不是纯粹只对缔约国有管辖权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因为根据《罗马规约》规定,ICC的管辖权范围是在罗马规约缔约国和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非缔约国(统称为“接受管辖国”)领域内发生的,或由这些国家的公民所犯下的那四种罪。
但是,如果“不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发生的犯罪,或者“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不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发生的犯罪,那这都要受ICC管辖。
除非是“不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不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犯罪,那么ICC就彻底管不着了,这就相当于我国刑法里常讲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不过还有个例外情况,就是《罗马规约》第十三条又规定,当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情事时,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也就是说,如果“不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不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犯的罪,被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给了ICC,那么ICC也有管辖权。
像2003年初开始的苏丹达尔富尔流血冲突,导致了至少30万人死亡,数百万人流离失所,联合国安理会鉴于局势严重性,就根据《罗马规约》授权,于2005年3月把达尔富尔案移交到了ICC审理。
苏丹虽然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ICC仍然可以实施管辖,后来在2021年的时候,苏丹才同意向ICC移交这些被指控犯下战争罪的前官员。
不过从成立到现在,ICC总共就对四个人发过逮捕令,他们是:苏丹前总统巴希尔、利比亚前总统卡扎菲、科特迪瓦前总统洛朗·巴博以及俄罗斯总统普京。
这其中,前三个人都要么是被国内的人抓住送到ICC,要么就是被国内的人打死,根本就不是ICC去抓的人,换句话说,ICC也没有抓捕这些领导人的能力。
像普京这样,本身俄罗斯也不是缔约国,他们完全不受ICC约束,而且就算去了别的国家,那也只是给别的国家带来些麻烦,让别的国家去抓他那根本不可能。
到2023年为止,ICC一共有123个成员国,还有31个国家签《罗马规约》但他们国内还没批准,只不过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些国家不能跟《罗马规约》对着干。
虽然成员国数量不少,但是这些国家人口数只占了全世界的少部分,像中、美、俄、印度、中东各国以及北非各国都没有加入该组织。
像前面讲的苏丹达尔富尔案提交到ICC后,中国作为非缔约国就投了弃权票,中国代表的发言是: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对《规约》的一些规定有重大保留。我们不能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在违背非缔约国意愿的情况下行使其司法管辖权,也难以赞同由安理会授权国际刑事法院使用这种权力。”
虽说中国是《规约》的非缔约国或第三国,但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罗马规约》的最初草案到联合国大会进行讨论的那一刻起,中国就一直积极参与为成立ICC而召开的所有筹备会议,并一直积极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可为什么直到现在中国就是不加入这个ICC呢?
其实关于这个原因,我国当年参加建立ICC罗马外交会议的代表团团长王光亚大使,在1998年7月就新华社记者提问时,就已经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首先来说,ICC的普遍管辖权是中国没法接受的,主要是因为只要犯罪地国家或被告人国籍国家之一是缔约国或接受管辖国,ICC就可以行使管辖权,那么与该案相关的其它第三国,即使不同意接受ICC管辖,也有可能被告。
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未经非缔约国同意,法院对第三国或其国民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也就是说ICC的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相当于强制给非缔约国设定了义务。
这就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对非缔约国的司法主权造成了威胁和冲击,也明显违背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条约相对效力”这个国际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规则。
新中国自打诞生那天起,就对国家主权极为看重,否则也不会有由拒绝苏联在中国建设长波电台而引发中苏交恶了,ICC的这种普遍管辖权,肯定是触及到了我国的底线。
其次,中国不同意ICC把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普遍管辖。因为在国际习惯法中,战争罪只适用于战争或国际性武装冲突。
而《罗马规约》把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了法院管辖范围内,这显然超出了国际习惯法关于战争罪的规定,甚至也超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
别的不说,你说万一哪天要梧桐台湾了,这肯定是国内冲突吧?中国的《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那么一旦中国大陆决心武力实现国家统一,ICC极有可能被反华势力利用,审查中国的统一战争,从中间插一杠子,所以,中国必然无法接受这一条款。
再说了,但凡是法制健全的国家,就完全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行,要惩治这类犯罪,从国内法院审理那还能不比ICC具有优势?除非你ICC想找茬。
中国一直主张国家应有权选择是否接受ICC对战争罪的管辖,虽说目前《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对选择接受管辖作出了临时安排,但却从原则上否定了主权国家的选择权,所以中国一直对这个问题持有很大保留意见。
再次,中国对《罗马规约》中有关联合国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因为侵略罪是一种国家行为,目前也没有法律上的定义。
为防止政治上的滥诉,那么就必须在把侵略罪算到个人头上之前,由联合国安理会首先判定侵略行为是否存在,这也是《联合国宪章》第39条的规定。
但《罗马规约》没有明确确认安理会在这一问题上的主导作用,也就是说,在安理会在没有判定是侵略的情况下,ICC是缺乏法律依据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
而且《罗马规约》对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履行职能而要求法院中止运作,规定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
看起来这ICC要反过来教安理会做事?!
然后,中国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也持“严重保留”态度。这是因为《罗马规约》在给予检察官执行调查权方面的规定达到了16项之多。
这么多权力也许会帮助ICC更方便高效地处理案件,可是谁能保证拥有过多决断权力的检察官或者ICC,不会成为大国或一定利益集团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工具呢。
毕竟,这些年中国也都看惯了一些西方国家为首的国际组织史怎么拉偏架的,一旦权力过于集中,那必然会产生独裁专断的情况,要这样的话,ICC就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与独立。
而且,《罗马规约》还规定个人、非政府组织等各种机构都能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那么ICC就会接受来自于个人或组织过多的指控,检察官到时候就会忙于调查和起诉,ICC也就没法集中人力或物力来对付国际上最严重的犯罪了,反而会使真正的罪犯逃之夭夭。
最后,中国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因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反人类罪应当发生在战时或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
从目前已有的成文法来看,纽伦堡宪章、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均明确规定,反人类罪适用于战时,然而《罗马规约》却在反人类罪定义中删去了战时这一重要标准。
这显然扩大了反人类罪的范围,也就相应地扩大了ICC的管辖范围,降低了归属于ICC管辖的核心犯罪的入罪门槛,妥妥的是给自己加戏。
此外,《罗马规约》列举的反人类罪具体犯罪行为中,很多实际上都是人权法的内容,要知道成立ICC的初衷就是要惩治国际上情节严重、恶劣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变成人权法院。
众所周知,中国在意识形态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分歧很大,《罗马规约》中加入的这么多有关人权的内容,显然是既背离了初衷,也没考虑过中国这样的情况。。
既然你都不惦记我,那我凭什么要跟你玩?
其实,从ICC有眉目的那天起,中国就一直在舆论和行动上给予了全力支持,并全程参与了它的筹建全过程。
如果在理想状态下,ICC的存在肯定是能够符合中国,也能够符合全世界各国的利益的,可问题是,在现实世界中组建起来的ICC,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西方国家,秉持的是普世价值观,肯定会在很多问题是与我国相悖。
所以,中国这种持积极态度,但就是不加入ICC也不批准《罗马规约》的做法,既是意料之中也是符合历史规律的。
再说了,这个世界本来就是谁的拳头大谁说话好使,美国没参加ICC,也没见妨碍他们干啥了,在绝对的实力面前,很多限制其实都不用过多在意。
这回南非真要是向中国求助,中国作为金砖重要成员,又有举办峰会的经验,也不是ICC缔约国,那么接下峰会主办权的概率还是不小的。
至于逮捕普京这事儿,咱也就听个乐呵得了。
今年8月22日至24日,金砖国家领导人峰会将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南非不仅做好了会议准备,而且也向其他金砖国家领导人发出了参会邀请。
但据路透社5月31日报道,由于俄乌冲突的原因,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对俄罗斯总统普京发出了所谓的“通缉令”,而南非作为ICC成员国,按照ICC相关条例,要是普京过来的话,就必须逮捕他。
南非肯定不愿这么干,南非前总统姆贝基就表示“我们不能逮捕普京总统”,但是南非在这次俄乌战争中表示中立,本来西方国家就看它不顺眼。
要是还冒着违反ICC规定的风险把普京请进来,那么西方国家就很有可能借此对南非发难,从而影响南非经济发展,这也是南非不愿看到的。
于是,就有个南非政府匿名官员说,南非正在考虑让上届轮值主席国—中国,主办2023年金砖国家领导人峰会,因为中国并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没有义务执行其对外发出的逮捕令。
听起来好像中国成了法外之地,这是怎么回事呢?
国际刑事法院到底算老几之所以要成立这个ICC,是因为在二战后,联合国大会认识到国际社会需要一个常设法院,来处理类似二战暴行的国际犯罪。
上世纪50年代的时候,国际法委员会拟制了两份规约草案,但是鉴于当时冷战序幕已经拉开,东西方对立的局面下根本不可能成立这种机构,于是这两份草案也就被束之高阁了。
后来,在二战后负责调查纳粹战争罪行的调查官—美军首席检察官本杰明·费伦茨,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总理 A.N.R.罗宾逊的推动下,国际法委员会于1994年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提交给了联合国大会。经过几年的谈(che)判(pi)后,联合国于1998年7月在罗马召开外交全权代表会议,规约最终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和21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其中投反对票的国家为中国、美国、伊拉克、以色列、利比亚、卡塔尔和也门。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罗马获得通过,因此也被称为《罗马规约》。
不过,规约获得通过并不意味着马上就能生效,因为按照规约定,只有批准签署规约国达到了60个,规约才能正式生效,于是,这一等就等到了2002年7月1日。
也就在那一天,ICC正式成立,它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不一样的是,其他法庭都有一定存在期限,而ICC则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ICC虽然和海牙国际法庭一样都把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但它们之间又有本质区别,前者是独立系统,而后者是联合国六大分支机构之一,像南斯拉夫米洛舍维奇案,其实是海牙国际法庭办的。
根据《罗马规约》,ICC主要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调查和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战争罪、侵略罪、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四种,一般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并且是在各个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能介入。
ICC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只有它成立以后的罪行它才能管,而且它既不是对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管辖权,也并不是纯粹只对缔约国有管辖权。
不是对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管辖权好理解,但并不是纯粹只对缔约国有管辖权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因为根据《罗马规约》规定,ICC的管辖权范围是在罗马规约缔约国和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非缔约国(统称为“接受管辖国”)领域内发生的,或由这些国家的公民所犯下的那四种罪。
但是,如果“不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发生的犯罪,或者“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不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发生的犯罪,那这都要受ICC管辖。
除非是“不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不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犯罪,那么ICC就彻底管不着了,这就相当于我国刑法里常讲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不过还有个例外情况,就是《罗马规约》第十三条又规定,当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情事时,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也就是说,如果“不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不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犯的罪,被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给了ICC,那么ICC也有管辖权。
像2003年初开始的苏丹达尔富尔流血冲突,导致了至少30万人死亡,数百万人流离失所,联合国安理会鉴于局势严重性,就根据《罗马规约》授权,于2005年3月把达尔富尔案移交到了ICC审理。
苏丹虽然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ICC仍然可以实施管辖,后来在2021年的时候,苏丹才同意向ICC移交这些被指控犯下战争罪的前官员。
不过从成立到现在,ICC总共就对四个人发过逮捕令,他们是:苏丹前总统巴希尔、利比亚前总统卡扎菲、科特迪瓦前总统洛朗·巴博以及俄罗斯总统普京。
这其中,前三个人都要么是被国内的人抓住送到ICC,要么就是被国内的人打死,根本就不是ICC去抓的人,换句话说,ICC也没有抓捕这些领导人的能力。
▲科特迪瓦前总统洛朗·巴博像普京这样,本身俄罗斯也不是缔约国,他们完全不受ICC约束,而且就算去了别的国家,那也只是给别的国家带来些麻烦,让别的国家去抓他那根本不可能。
到2023年为止,ICC一共有123个成员国,还有31个国家签《罗马规约》但他们国内还没批准,只不过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些国家不能跟《罗马规约》对着干。
虽然成员国数量不少,但是这些国家人口数只占了全世界的少部分,像中、美、俄、印度、中东各国以及北非各国都没有加入该组织。
像前面讲的苏丹达尔富尔案提交到ICC后,中国作为非缔约国就投了弃权票,中国代表的发言是: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对《规约》的一些规定有重大保留。我们不能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在违背非缔约国意愿的情况下行使其司法管辖权,也难以赞同由安理会授权国际刑事法院使用这种权力。”
虽说中国是《规约》的非缔约国或第三国,但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罗马规约》的最初草案到联合国大会进行讨论的那一刻起,中国就一直积极参与为成立ICC而召开的所有筹备会议,并一直积极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可为什么直到现在中国就是不加入这个ICC呢?
中国不加入ICC的原因其实关于这个原因,我国当年参加建立ICC罗马外交会议的代表团团长王光亚大使,在1998年7月就新华社记者提问时,就已经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在联合国安理会举手表决的王光亚首先来说,ICC的普遍管辖权是中国没法接受的,主要是因为只要犯罪地国家或被告人国籍国家之一是缔约国或接受管辖国,ICC就可以行使管辖权,那么与该案相关的其它第三国,即使不同意接受ICC管辖,也有可能被告。
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未经非缔约国同意,法院对第三国或其国民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也就是说ICC的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相当于强制给非缔约国设定了义务。
这就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对非缔约国的司法主权造成了威胁和冲击,也明显违背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条约相对效力”这个国际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规则。
新中国自打诞生那天起,就对国家主权极为看重,否则也不会有由拒绝苏联在中国建设长波电台而引发中苏交恶了,ICC的这种普遍管辖权,肯定是触及到了我国的底线。
其次,中国不同意ICC把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普遍管辖。因为在国际习惯法中,战争罪只适用于战争或国际性武装冲突。
而《罗马规约》把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了法院管辖范围内,这显然超出了国际习惯法关于战争罪的规定,甚至也超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
别的不说,你说万一哪天要梧桐台湾了,这肯定是国内冲突吧?中国的《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那么一旦中国大陆决心武力实现国家统一,ICC极有可能被反华势力利用,审查中国的统一战争,从中间插一杠子,所以,中国必然无法接受这一条款。
再说了,但凡是法制健全的国家,就完全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行,要惩治这类犯罪,从国内法院审理那还能不比ICC具有优势?除非你ICC想找茬。
中国一直主张国家应有权选择是否接受ICC对战争罪的管辖,虽说目前《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对选择接受管辖作出了临时安排,但却从原则上否定了主权国家的选择权,所以中国一直对这个问题持有很大保留意见。
再次,中国对《罗马规约》中有关联合国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因为侵略罪是一种国家行为,目前也没有法律上的定义。
为防止政治上的滥诉,那么就必须在把侵略罪算到个人头上之前,由联合国安理会首先判定侵略行为是否存在,这也是《联合国宪章》第39条的规定。
但《罗马规约》没有明确确认安理会在这一问题上的主导作用,也就是说,在安理会在没有判定是侵略的情况下,ICC是缺乏法律依据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
而且《罗马规约》对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履行职能而要求法院中止运作,规定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
看起来这ICC要反过来教安理会做事?!
然后,中国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也持“严重保留”态度。这是因为《罗马规约》在给予检察官执行调查权方面的规定达到了16项之多。
这么多权力也许会帮助ICC更方便高效地处理案件,可是谁能保证拥有过多决断权力的检察官或者ICC,不会成为大国或一定利益集团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工具呢。
毕竟,这些年中国也都看惯了一些西方国家为首的国际组织史怎么拉偏架的,一旦权力过于集中,那必然会产生独裁专断的情况,要这样的话,ICC就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与独立。
而且,《罗马规约》还规定个人、非政府组织等各种机构都能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那么ICC就会接受来自于个人或组织过多的指控,检察官到时候就会忙于调查和起诉,ICC也就没法集中人力或物力来对付国际上最严重的犯罪了,反而会使真正的罪犯逃之夭夭。
最后,中国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因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反人类罪应当发生在战时或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
从目前已有的成文法来看,纽伦堡宪章、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均明确规定,反人类罪适用于战时,然而《罗马规约》却在反人类罪定义中删去了战时这一重要标准。
这显然扩大了反人类罪的范围,也就相应地扩大了ICC的管辖范围,降低了归属于ICC管辖的核心犯罪的入罪门槛,妥妥的是给自己加戏。
此外,《罗马规约》列举的反人类罪具体犯罪行为中,很多实际上都是人权法的内容,要知道成立ICC的初衷就是要惩治国际上情节严重、恶劣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变成人权法院。
众所周知,中国在意识形态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分歧很大,《罗马规约》中加入的这么多有关人权的内容,显然是既背离了初衷,也没考虑过中国这样的情况。。
既然你都不惦记我,那我凭什么要跟你玩?
其实,从ICC有眉目的那天起,中国就一直在舆论和行动上给予了全力支持,并全程参与了它的筹建全过程。
如果在理想状态下,ICC的存在肯定是能够符合中国,也能够符合全世界各国的利益的,可问题是,在现实世界中组建起来的ICC,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西方国家,秉持的是普世价值观,肯定会在很多问题是与我国相悖。
所以,中国这种持积极态度,但就是不加入ICC也不批准《罗马规约》的做法,既是意料之中也是符合历史规律的。
再说了,这个世界本来就是谁的拳头大谁说话好使,美国没参加ICC,也没见妨碍他们干啥了,在绝对的实力面前,很多限制其实都不用过多在意。
这回南非真要是向中国求助,中国作为金砖重要成员,又有举办峰会的经验,也不是ICC缔约国,那么接下峰会主办权的概率还是不小的。
至于逮捕普京这事儿,咱也就听个乐呵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