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一男子在店里没给宠物栓绳遭到城管掌掴打耳光的事件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事件的起因是:
仙桃的胡先生经营着一家理发店,当天早晨开门后,两条狗因为在店内没有拴绳,趁店内开门关门的空隙溜出去了,这一幕正好被创城清理流浪狗的城管看见,于是上门“执法”。
胡先生表示城管人员一进门据开始大声吆喝推攘,以为是流浪狗打算带走处理,胡先生见状向城管解释他是狗的主人,虽然他的狗没有拴绳,但是有狗牌,不属于流浪狗。
执法人员在胡先生的店里责令他将狗拴起来,并对胡先生说“你没有身份证就要把它拉到派出所去,我现在就要查你有身份证吗?”
胡先生疑城管的执法依据,问执法人员有没有警察证,并表示自己在店里养狗,同时还说:“你说话好好说,我又没惹你,我在我店里还要拴绳吗,有哪条法律规定在店内一定要给狗拴绳?”
可能是胡先生在说这句话时,执法人员觉得店主说话比较激进,其中一个城管抬手就打了胡先生一个耳光。没想到胡先生店内装了监控,全程被店内的监控录下,接着被传到了网上。
视频一经发出,在网络上造成了极大影响,短时间内被大量网友围观;
胡先生称动手打人的工作人员并未穿制服,也没有出示相关执法和工作证件;
因为在现场有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不少人以为打人者是派出所警察;
对此当地派出所第一时间澄清,打人的是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是派出所的民警,同时出具了调解协议书,但是上面的电话要么空号要么打不通,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仙桃城管局也告诉记者:文明执法,文明放在第一位,执法排在后面,这个事情肯定会严肃处理的。
就在大家等待后续官方通报时,3月2号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有媒体采访到胡先生,胡先生表示当地派出所联系自己,意思是先把视频给删除了然后才能继续往下谈,如果不删,一切免谈。
老规矩,还是先把这个事件捋一捋:
1.宠物如果有证件在店内要不要栓绳
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本次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店主胡先生的宠物狗有狗牌且打了疫苗是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
其次,按要求宠物狗出户应采取系犬绳,而胡先生的宠物狗私自溜出没有犬绳的问题应该算违规,当城管人员发现时可以要求胡先生对宠物狗系犬绳;
第三,胡先生表示宠物狗在自己店内不需要系犬绳也没问题,但是必须保证在店内,而且负有管理自己宠物狗的责任,不能随便跑出店外,否则宠物乱跑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则会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处罚;屡教不改的,还会被处以罚款。;
2.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不要穿戴制式服装
2021 年4月20日,湖北省司法厅和湖北省财政厅联合关于印发《湖北省综合行政执法 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
第四条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八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 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五)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 肃,屡犯不改;
所以正常情况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照要求穿着制式服装并且佩戴标志,从这一点就表示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穿着方面已经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且不能提供相关工作证件,是要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3.调解协议书电话是空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规定,调解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调解协议书上面的电话都是空号,那么还有没有法律效力?是不是敷衍当事人的一种行为?是不是可以认为此份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4.派出所为什么要删除视频
首先,在事件已经发酵过大之后,派出所还在纠结删不删视频,还有没有意义?
店主可以删掉视频,但这么多平台疯狂转发的视频,如何删的掉?
无数围观网友脑中的视频如何删得掉?
删除视频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不是以为删除了视频,这个事件就没有发生过,掩耳盗铃吗?
有监控视频的情况下都能要求店主删除视频,如果没有监控,店主会面临什么样的结局,被打之后会不会不了了之?
5.城管打人应该承受什么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城管打人,属于暴力执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如果城管打人后果严重,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并且有伤害故意,这时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了,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派出所要求删除视频是不是真实的?
目前所有的消息来源均来自当事人的陈述,表明是派出所要求当事人删除视频,否则接下来一切免谈;
按理说看到这样的言论宁愿相信是谣言,毕竟不管怎么说,这次的事件已经引发如此大的关注,再要求删除视频又有什么意义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当事人所说不属实,面临的后果肯定更加严重,相信当事人也很清楚,所以具体结果还是要等待警方通报;
本次事件的本来的目的是联合执法,有民警和城管人员共同在现场,发生问题的第一时间,派出所本应该正面积极处理该事件;派出所作为公正执法部门,如果能积极处理,相信不但能挽回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对政府部门执法的公信力,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威望;
而现在的处理结果是要求删除视频,这样的操作相信很多人都无法理解,而且会质疑如果店主没有视频的情况下会怎么样,细思极恐啊,真的很难让人相信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给出本次事件的处理结果吧,否则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只会让影响越来越严重!
3月1日,一男子在店里没给宠物栓绳遭到城管掌掴打耳光的事件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事件的起因是:
仙桃的胡先生经营着一家理发店,当天早晨开门后,两条狗因为在店内没有拴绳,趁店内开门关门的空隙溜出去了,这一幕正好被创城清理流浪狗的城管看见,于是上门“执法”。
胡先生表示城管人员一进门据开始大声吆喝推攘,以为是流浪狗打算带走处理,胡先生见状向城管解释他是狗的主人,虽然他的狗没有拴绳,但是有狗牌,不属于流浪狗。
执法人员在胡先生的店里责令他将狗拴起来,并对胡先生说“你没有身份证就要把它拉到派出所去,我现在就要查你有身份证吗?”
胡先生疑城管的执法依据,问执法人员有没有警察证,并表示自己在店里养狗,同时还说:“你说话好好说,我又没惹你,我在我店里还要拴绳吗,有哪条法律规定在店内一定要给狗拴绳?”
可能是胡先生在说这句话时,执法人员觉得店主说话比较激进,其中一个城管抬手就打了胡先生一个耳光。没想到胡先生店内装了监控,全程被店内的监控录下,接着被传到了网上。
视频一经发出,在网络上造成了极大影响,短时间内被大量网友围观;
胡先生称动手打人的工作人员并未穿制服,也没有出示相关执法和工作证件;
因为在现场有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不少人以为打人者是派出所警察;
对此当地派出所第一时间澄清,打人的是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是派出所的民警,同时出具了调解协议书,但是上面的电话要么空号要么打不通,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仙桃城管局也告诉记者:文明执法,文明放在第一位,执法排在后面,这个事情肯定会严肃处理的。
就在大家等待后续官方通报时,3月2号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有媒体采访到胡先生,胡先生表示当地派出所联系自己,意思是先把视频给删除了然后才能继续往下谈,如果不删,一切免谈。
老规矩,还是先把这个事件捋一捋:
1.宠物如果有证件在店内要不要栓绳
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本次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店主胡先生的宠物狗有狗牌且打了疫苗是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
其次,按要求宠物狗出户应采取系犬绳,而胡先生的宠物狗私自溜出没有犬绳的问题应该算违规,当城管人员发现时可以要求胡先生对宠物狗系犬绳;
第三,胡先生表示宠物狗在自己店内不需要系犬绳也没问题,但是必须保证在店内,而且负有管理自己宠物狗的责任,不能随便跑出店外,否则宠物乱跑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则会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处罚;屡教不改的,还会被处以罚款。;
2.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不要穿戴制式服装
2021 年4月20日,湖北省司法厅和湖北省财政厅联合关于印发《湖北省综合行政执法 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
第四条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八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 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五)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 肃,屡犯不改;
所以正常情况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照要求穿着制式服装并且佩戴标志,从这一点就表示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穿着方面已经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且不能提供相关工作证件,是要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3.调解协议书电话是空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规定,调解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调解协议书上面的电话都是空号,那么还有没有法律效力?是不是敷衍当事人的一种行为?是不是可以认为此份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4.派出所为什么要删除视频
首先,在事件已经发酵过大之后,派出所还在纠结删不删视频,还有没有意义?
店主可以删掉视频,但这么多平台疯狂转发的视频,如何删的掉?
无数围观网友脑中的视频如何删得掉?
删除视频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不是以为删除了视频,这个事件就没有发生过,掩耳盗铃吗?
有监控视频的情况下都能要求店主删除视频,如果没有监控,店主会面临什么样的结局,被打之后会不会不了了之?
5.城管打人应该承受什么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城管打人,属于暴力执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如果城管打人后果严重,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并且有伤害故意,这时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了,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派出所要求删除视频是不是真实的?
目前所有的消息来源均来自当事人的陈述,表明是派出所要求当事人删除视频,否则接下来一切免谈;
按理说看到这样的言论宁愿相信是谣言,毕竟不管怎么说,这次的事件已经引发如此大的关注,再要求删除视频又有什么意义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当事人所说不属实,面临的后果肯定更加严重,相信当事人也很清楚,所以具体结果还是要等待警方通报;
本次事件的本来的目的是联合执法,有民警和城管人员共同在现场,发生问题的第一时间,派出所本应该正面积极处理该事件;派出所作为公正执法部门,如果能积极处理,相信不但能挽回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对政府部门执法的公信力,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威望;
而现在的处理结果是要求删除视频,这样的操作相信很多人都无法理解,而且会质疑如果店主没有视频的情况下会怎么样,细思极恐啊,真的很难让人相信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给出本次事件的处理结果吧,否则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只会让影响越来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