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江西联合调查组通报鼠头鸭脖事件,判定异物为老鼠类啮齿动物的头部。至此,这一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舆情事件也宣告尘埃落定。然而,“鼠头鸭脖”却并未退出公众视野,据网友爆料,目前已有商家借机将该热点事件转化为营销手段。
近日,有网友发现,网络上开始出现鼠头鸭身钥匙扣,用券后9.9元1个,平台显示月销量过百。据该店铺工作人员介绍,鼠头鸭身图案为商家自行设计,还注册了版权,除了钥匙扣外,还有鼠头鸭身3D玩偶、短袖、贴纸等周边。
图源:网络
法治网研究院在电商平台上搜索发现,还有其他一些标注为鼠头鸭脖的周边产品,图案设计略有不同,据店家称,有的图案设计来源于网络博主。
此外,据企查查APP显示,与此事件相关的“鼠鼠我呀”词条也被申请注册多个商标,国际分类涉及啤酒饮料、服装鞋帽等,目前商标状态均为注册申请中。
图源:企查查截图
对此,有网友将其调侃为“网红款”;有网友感慨,“现在做产品都直接蹭热点了吗?”还有网友质疑认为,“不能注册,这是侵权”。
那么,“鼠头鸭脖”周边是否具备版权?商家如此蹭热度谋取利益是否妥当?这种商标注册的行为,是否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栾燕律师指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果鼠头鸭身图案是商家自己设计并制作,且在整体风格、特征选取与结合、色彩搭配、细节刻画等方面体现了作者个人的艺术水平,具有一定独创性,则享有著作权。如果擅自使用他人制作的恶搞图片进行周边销售,可能涉及侵权,具体应视他人的恶搞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而定。
栾律师提醒,商家在追逐网络热点进行盈利活动,可能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而这类蹭热度行为带来的短期经济利益注定很快消散。商家应当考虑传播或盈利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对于“鼠头鸭脖”相关的商标注册问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翔律师表示,“鼠头鸭脖”系关乎食品安全的舆情事件,属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负面影响事件,将负面公共舆情事件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属于恶意注册。
2021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作为商标等行为列入重点打击的对象,“鼠头鸭脖”便属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将该事件作为蹭热点的对象申请商标属于应被重点打击的对象。
马律师指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属于失信行为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失信主体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等措施。此外,商标恶意注册也将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亦将依法依规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入信用档案。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借“鼠头鸭脖”炒作、蹭热点的注册行为,申请人的目的并不是真正要保护或创立自己的品牌,而是在抢注成功后意图对利益相关者,如向平台店铺、网红主播等索要高额侵权费、授权费,或者高价转让其抢注的商标,完全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而进行申请。
因此,针对商家这类“蹭热度”行为,他表示:“这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也显然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进而具有不良影响,此类申请注册应坚决驳回。如何长久在市场中立足才是商家真正需要思考的问题”。
6月17日,江西联合调查组通报鼠头鸭脖事件,判定异物为老鼠类啮齿动物的头部。至此,这一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舆情事件也宣告尘埃落定。然而,“鼠头鸭脖”却并未退出公众视野,据网友爆料,目前已有商家借机将该热点事件转化为营销手段。
近日,有网友发现,网络上开始出现鼠头鸭身钥匙扣,用券后9.9元1个,平台显示月销量过百。据该店铺工作人员介绍,鼠头鸭身图案为商家自行设计,还注册了版权,除了钥匙扣外,还有鼠头鸭身3D玩偶、短袖、贴纸等周边。
图源:网络
法治网研究院在电商平台上搜索发现,还有其他一些标注为鼠头鸭脖的周边产品,图案设计略有不同,据店家称,有的图案设计来源于网络博主。
图源:网络
此外,据企查查APP显示,与此事件相关的“鼠鼠我呀”词条也被申请注册多个商标,国际分类涉及啤酒饮料、服装鞋帽等,目前商标状态均为注册申请中。
图源:企查查截图
对此,有网友将其调侃为“网红款”;有网友感慨,“现在做产品都直接蹭热点了吗?”还有网友质疑认为,“不能注册,这是侵权”。
图源:网络
那么,“鼠头鸭脖”周边是否具备版权?商家如此蹭热度谋取利益是否妥当?这种商标注册的行为,是否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栾燕律师指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果鼠头鸭身图案是商家自己设计并制作,且在整体风格、特征选取与结合、色彩搭配、细节刻画等方面体现了作者个人的艺术水平,具有一定独创性,则享有著作权。如果擅自使用他人制作的恶搞图片进行周边销售,可能涉及侵权,具体应视他人的恶搞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而定。
栾律师提醒,商家在追逐网络热点进行盈利活动,可能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而这类蹭热度行为带来的短期经济利益注定很快消散。商家应当考虑传播或盈利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对于“鼠头鸭脖”相关的商标注册问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翔律师表示,“鼠头鸭脖”系关乎食品安全的舆情事件,属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负面影响事件,将负面公共舆情事件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属于恶意注册。
2021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作为商标等行为列入重点打击的对象,“鼠头鸭脖”便属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将该事件作为蹭热点的对象申请商标属于应被重点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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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律师指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属于失信行为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失信主体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等措施。此外,商标恶意注册也将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亦将依法依规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入信用档案。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借“鼠头鸭脖”炒作、蹭热点的注册行为,申请人的目的并不是真正要保护或创立自己的品牌,而是在抢注成功后意图对利益相关者,如向平台店铺、网红主播等索要高额侵权费、授权费,或者高价转让其抢注的商标,完全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而进行申请。
因此,针对商家这类“蹭热度”行为,他表示:“这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也显然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进而具有不良影响,此类申请注册应坚决驳回。如何长久在市场中立足才是商家真正需要思考的问题”。